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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吴莹

时间:2024-07-24 13:3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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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农业人口、农业面积在我国一直居于首位,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很大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长期以来,我市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7 年刑事案件共结案93 件109 人。在判决的 96 名罪犯中,农民罪犯 41 人,占全部人犯的42.7 %,所触犯罪名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以及放火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市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呈下列一些特点:
1、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顺手捻来,大偷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偷针头线脑、锅碗瓢盆、甚至一袋盐、一包挂面都不放过,尤其在春节前后,更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有的顾于面子,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07年我院审结的伤害等暴力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
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 在东北,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所限,农业生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放手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农村的一些设施还不完善,农户们只有以开门、开窗纳凉,一些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一些可乘之机。
4、从前农民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开始呈抬头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为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暴力型犯罪案件也多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07年的刑事案件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5、被告人素质较低。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对待文化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不够,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
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少年文化素质偏低。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人群数量不断上升,留守儿童的增多,由于孩子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一些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
1、掌握原则,公正执法。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的仅是一个框框,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确量刑,不能看人下菜碟,要使农村犯罪分子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3、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自己因为文化、法律知识等的匮乏,对自己的犯罪又不能很好、很正确的表达清楚。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相关规定,为农村被告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
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送法下乡。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可通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种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也有助于法律的公开透明化。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进一步促进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斗争的开展,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严格依法办案。
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决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抵触的,在《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
二、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报送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收费办法的函》(建计〔1994〕535号),国内贸易部《关于报批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1994〕)内贸函科字第553号),机械工业部机生函〔1994〕128号文,轻工总会《关于申请批准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轻总质〔1994〕27号),冶金部《关于报送冶金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收费标准的函》(〔1994〕冶质字第462号),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上报游艺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69号)和《关于上报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中色企函字〔1994〕188号),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换发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兵爆〔1994〕68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就建设部组织对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国内贸易部组织对电热食品烤炉,机械工业部组织对电表,轻工总会组织对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化妆品,冶金部组织对冶金用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兵器工业总公司组织对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新发和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塔式起重机、电梯、脚手架扣件、电热食品烤炉、电表、压力锅、餐具洗涤剂、冶金用耐火材料、游艺机、铝合金建筑型材、铜管材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5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22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
对生产和申请生产化妆品的企业收取的审查费标准为:1、新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费标准为19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1600元;资料费290元。2、原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不高于1500元。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塔式起重机2000元/批。
(二)电梯2000元/批。
(三)脚手架扣件1000元/批。
(四)电热食品烤炉3650元/台。
(五)电表:
单相有功电能表(1级)4560元/单元;(2级)3800元/单元;
单相无功电能表(2级)4940元/单元;(3级)4180元/单元;
三相三线有功电能表(0.5级)5700元/单元;(1级)4940元/单元;(2级)4560元/单元;
三相四线有功电能表(0.5级)6460元/单元;(1级)5700元/单元;(2级)4940元/单元;
三相无功电能表(1级)6460元/单元;(2级)5700元/单元;(3级)4940元/单元。
(六)餐具洗涤剂460元/批。
(七)冶金用耐火材料:
高铝砖1250元/批;
镁碳砖1200元/批。
(八)游艺机4500元/台。
(九)铝合金建筑型材2200元/批。
(十)铜管材2150元/批。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压力锅和化妆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一、工业炸药类
(一)露天粉状铵梯炸药 2760元/批
(二)岩石粉状铵梯炸药 4230元/批
(三)煤矿粉状铵梯炸药 5730元/批
(四)露天乳化炸药 1910元/批
(五)岩石乳化炸药 3380元/批
(六)煤矿乳化炸药 4880元/批
(七)1号铵油炸药、1号铵松蜡炸药、2号铵松蜡炸药 2760元/批
(八)2号铵油炸药、3号铵油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2580元/批
(九)自产自用乳化炸药 820元/批
二、工业雷管类
(一)火雷管 750元/批
(二)瞬发电雷管
(1)普通瞬发电雷管 2300元/批
(2)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2850元/批
(三)延期电雷管
(1)1—5段延期电雷管 2740元/批
(2)1—5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290元/批
(3)6—8段延期电雷管 2980元/批
(4)6—8段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 3530元/批
(四)导爆管雷管 1380元/批
三、工业导火索 1440元/批
四、普通导爆索 2520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