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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对外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欧阳永利

时间:2024-07-26 03:4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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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各县市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工作制度,统一规范对外委托工作中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工作的流程。实践中,对外委托工作充分发挥了监督和协调的作用,依法规范法院和中介组织的关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毋庸置疑,对外委托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制度的缺陷,操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笔者撰写此文,粗谈一下目前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改进建议。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商榷。

  一、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人员编制问题。目前,由于人员编制不明确,基层法院大多数是一人专职,兼职人员不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对外委托工作,事多人少,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限时间的起算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业务部门委托鉴定后,审限从何时开始扣除,有两种做法:一是从法院决定鉴定、审计、评估之日起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二是从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书面鉴定、审计、评估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起算时间不同,得出的审限肯定不同,影响司法的严肃性。

  (三)关于传唤当事人问题。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送达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不到庭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鉴定费用的预收和返还。鉴定费用的预收,是为了确保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后,能够及时足额收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司法鉴定,双方不同意以物抵债,最后的鉴定费用又如何来收取,还有诸如标的额小的案件,双方又不同意对价格自行协商、自行抵偿,评估鉴定下来,公告、勘查、鉴定等费用,远远超过评估的标的额,预收的费用如何返还权利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直是困扰法院,亟待解决。

  (五)归档问题。对外委托工作的全部材料,反映对外委托工作的全过程,归档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一种做法是将材料移送业务庭归档,一种做法是到年底将材料直接移交档案室单独归档。所以,归档问题,也有待下一步统一明确,予以规范。

  (六)鉴定人、鉴定机构法律没有统一的明确。目前,法院系统尚无明确统一的鉴定人、鉴定机构。上级法院只是对房地产评估、审计、拍卖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收集后,制订了名册下发给各县市法院。但是,对于审判实践中应用较多的伤残、文检、行为能力、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目前仍然沿袭使用贵州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现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此外,国资委在资产评估方面设立有专门名册。目前,对外委托工作中形成了法院、司法局、国资委三个部门,没有明确统一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现各操作不一,出具的鉴定结论,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七)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1、个别鉴定机构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一些具备资质,选定的鉴定机构,基层法院有的评估的标的小,他们往往以不同的理由推诿,拒绝执行委托,从而延误鉴定时间,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和执行。

  2、鉴定机构工作粗造。有的鉴定机构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范围却包罗万象,鉴定方式、鉴定标准简单随意,有的简化到只到市场上问问价格或简单的套用公式,而不考虑标的物是否有特殊性、是否存在瑕疵等可能影响,导致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可利用性。甚至有的鉴定机构在参加庭审质证时漏洞百出,不能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猜测,影响案件的公信力。

  3、鉴定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同一案件,同一标的,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一,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时,低收费的占有优势,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4、鉴定结论不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评估标的,作出鉴定结论差距较大。甚至同一鉴定机构,首次得出的鉴定结论与二次得出的鉴定结论都相差较大。如我院在2010年8月委托云南省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三棵杉木树干的三个横截面(1、2、3号)的年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均是19年。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多处提出异议,我院又向这家鉴定机构去函,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1、2号是22年,3号是21年。鉴定结论与前者相悖,给审判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对外委托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对外委托工作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此工作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对外委托工作的司法环境。对外委托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落实《二五改革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现审鉴分离、执鉴分离,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尝试和实践的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所以加强宣传工作尤为重要,让人民群众熟知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新机制、新程序,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支持,为对外委托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推动工作的新进步。

  2、加强调研,建立和完善对外委托机制。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为常设机构,定编、定员、定职级,同时进一步细化对对外委托工作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从根本上完善对对外委托工作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3、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目前已有的名册基础上增加民事、刑事涉及法医学鉴定,房屋安全质量、造价、采光、漏水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及电器产品、通用产品等资产评估类联系的鉴定机构名册。把资质好,信誉好,服务好的鉴定机构载入名册。有选择必有竞争,有竞争必然会出好的质量和效益。

  4、对外委托工作人员对自身定位要准确。既要完善委托和鉴定过程中的工作,服务和辅助好审判、执行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和结合点,不断摸索出一条方简捷、高效的对外委托工作之路。

  5、加强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的素质。从事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不仅要求熟知法律、熟悉审判、执行业务,更需要有一定的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对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从事对外委托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才能将相关的诉讼制度和技术含量高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机的联系起来,切实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

  6、加强对中介机构活动的监督。目前,中介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机构。为了更好的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进行,应当对中介机构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建立信誉档案。根据法院和当事人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评议,对不接受的(特别是基层法院小标的案件)、对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

  7、补充完善鉴定费用的收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也无人购买,申请人不接受抵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前期必须承担评估、拍卖发生的实际费用。该鉴定费用如何承担,建议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从而解除因鉴定费用的收取,而困扰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正常开展。

  8、统一审限扣除的起算时间。明确由法院对外委托工作部门出具委托书之日至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所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期届满之日止,为扣除审限的时间,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科学合理。

  9、明确下落不明的法律后果。建议制定,经过公告后被传唤的当事人仍然不能到法院选择中介机构的,视为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行使选定中介机构的权利。

  10、统一的归档办法。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审计、变卖一切材料统一移送审判或执行部门归档,更加便于保存和查阅。

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
…………“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

汤斌


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体,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执法问题一直在这一对矛盾中前进、发展、变革再前进再发展再变革。一直以来,理论界就在实践过程中,就减刑制度的存在与否、现行减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实际操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建立在以监狱法为基础,以矫正理论为导向,与监狱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实施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分阶段预减刑期”是新时期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讨,是我们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我们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关键字:罪犯 减刑制度 探索

随着我国加入 WTO,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作为监狱机关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减刑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以监狱法为基础,以矫正理论为导向,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实施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全新的减刑模式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概述
“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概念主要有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分阶段理论,主要是指监狱机关将罪犯的改造刑期,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改造行为标准分成改造初期、改造中期、改造后期三个阶段 ,将罪犯的改造行为纳入一个循序的、递进的改造过程中,分阶段考核,量化罪犯的改造行为理论。二是预减刑期理论,指由法律法规预先作出规定,对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的罪犯预先按既判刑期的一定比例(有待专家考证)计算出预减刑期,罪犯刑期将由实际执行刑期和预减刑期两部分组成的理论。三就是分阶段与预减刑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罪犯知道只要在服刑的每个阶段的每一个过程中,只要能够遵守法律和监规纪律,自觉参加劳动,并主动接受教育,在经考核合格后,就可以被核减掉每个阶段内的预减刑期。相反,如果在阶段改造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行为或未达到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评定不合格的,就将被依法撤消所取得预减刑期资格的一种减刑机制。
这一减刑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监狱机关根据比例核算出每名罪犯可以得到的预减刑期,只要罪犯在执行期内没有违规行为发生,就能够获得预减刑期的减免,相反,如果因为违规或未达到法定条件,就不能获得预减刑期的减免。通过不断的正反激励措施,罪犯的改造动力不断增强,能够有效地防止部分罪犯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入狱后为了减刑而阶段性的表现积极或者讨好管教人员,甚至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来实现减刑的“功利改造”“伪改造”行为,使罪犯能够始终如一地自觉改造,避免监管失控情况的发生。
行为管理科学认为,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有动力,罪犯的改造也不例外。从罪犯改造的功力构成来看,主要是由内驱力(正确的思想意识),推力 (管理措施环境氛围)和引力(主要是减刑,假释等奖励)三个因素构成这三股力量,经过整合形成罪犯的改造动力,促进着罪犯改造。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监狱系统普遍推行了规范化管理和计分考核制度,并使之与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和公正文明执法连成一体,形成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管理激励体系,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发现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诸如激励缺乏层次性和持续性,激励手段单一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改造,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构建全过程、递进式的长效激励机制是有必要的,是新形势下,探索监管工作的重要课题。全程递进式的罪犯改造激励机制,主要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目标激励就是让罪犯个人的改造目标和分监区,监狱的整体目标相结合,使其在制定和实现个人改造目标的过程中,不仅把握自身改造的努力方向,而且要符合分监区、监狱的总体目标,明确自身在整体中的价值和责任。二是数据激励,把罪犯的改选表现科学地分析,量化成具有可比性和说服力的数字。通过这一体现罪犯改造最真实性的考核数据,既可增强他们的改造信心和成就感,又能使他们看到问题和不足,在改造过程中使他们既感到有压力,又感到有吸引力,
全过程递进式的罪犯改造激励机制的运行主要还体现了三个原则:1、时效性原则,注意最佳时效,切勿坐失良机;2、持续性原则,三种激励方式要结合进行,不可间断,要自始自终地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3、实效性原则,要讲究实际方式、方法,要制定符合规律的运作模式。
“分阶段预减刑期”这一全新的罪犯减刑制度就是全程激励机制的最好诠释,它既能把有效的激励模式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又能在实际操作中符合科学性、规律性。
二、“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实施依据。
1、矫正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文明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刑罚的预防性和矫正性。诞生于19世纪的教育刑理论观点认为,刑罚逐渐从犯罪行为转到了犯罪人方面,集中表现为刑罚的个别化,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防止他们再犯罪为宗旨。随着这一思想在20世纪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重新为监狱定位,认为监狱不再纯碎是惩罚犯罪的国家暴力机器,其存在有自身的价值基础,是法治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综合设定。监狱纪律的最终目的是矫正罪犯,而不是对其施以报复性的惩罚,政府应将良好的改造表现减少刑期的做法取代以时间计算刑期的做法,矫正理论的合理内涵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
现代矫正理论的特性,就在于它强调了教育刑论的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罚的教育矫正机能,压缩刑罚的强制威慑机能,积极引导人们走出报复性惩罚的误区,转而采取理智和宽容的态度,即对犯罪人以理解、教育,感化和同情,并给予必要的信任和安慰,在潜移默化中使其增加对政府和热爱生活的良知,最终摆脱消极因素的桎梏重获新生。
2、法律依据
减刑是司法机关对于在服刑改造期间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 ,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从这一法律明文规定。《刑法》第四条又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适用法律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化,它具体体现在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和行刑上一律平等为实现这一原则,修行后的刑法协调了相关的法定刑罚。可以看出,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只要达到法定条件,就有获得法律奖励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可能被减刑,前提是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不应再有一些比例数字来制约和控制,用数字比例来限制这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定,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分阶段预减刑期”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分阶段预减刑期”着重说明了的是所有服刑人员都具有获得减刑的权利,至于能否减刑,主要看,其自身的改造表现是否符合标准达到法定条件。
3,激励理论依据
能够充分发挥减刑措施的激励作用。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不仅有思想而且有感情,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联系或者信任关系,这种感情和信任可以因某些因素而削弱或者因某些条件而增强,而且感情、信任往往成为主体积极实现某一愿望的力量源泉。恩格斯说,人们“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才能使他们行动起来”,这一著名论断成为现代管理科学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20世纪后期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提出了颇具影响的“期望理论”。其要点是:人们在行动中的激励力量或动力是一个人某一行动的预期价值和该人认为将会在达到预期目标的概率之乘积。公式为:激励力量或动力二期望值x效价(这里激励力量指的是调动个人积极性、激发内部潜力的强度。期望值是据个人的经验判断达到目标的概率即可能性。效价则是达到目标后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即主观有用性。)
从这一方程式可以看出,一个人对他所追求的目标的价值看得越大,估计能实现目标的概率越高,他的动力也就越大。或者说,激励力量越大,其内部的潜力也就越充分地调动起来。当一个人对达到某一目标漠不关心时,那么效价为零,其动力为零。而当一个人宁可不要达到某一目标时,效价为负数,动力自然为负。同样,即使效价再大,期望值为零或负值时也毫无动力可言。只有期望值和效价同时为最大时,动力才为极大值。这一理论对指导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监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理论,采用多种形式手段来激发罪犯的感情、动机,把他们的期望值和效价推向最大值,这样才能促使他们的内心焕发出巨大的改造动力。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预期的激励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具体表现在:部分罪犯并不把减刑看成是政府对自身的宽大和宽容,不愿做艰苦的世界观改造,而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用假改造来骗取减刑”,或者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减刑。当减刑目的达到或刑期无法再减时,就会故态重萌,消极等待刑满出狱。据调查,减刑后余刑不长或者无减刑希望的罪犯 绝大部分不积极改造,甚至出现少数人宁肯禁闭、严管也不愿参加劳动的情况。监狱又无权将减去的刑期再重新恢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减刑前后的悬殊表现,给新人监的罪犯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损害了减刑制度对罪犯不健康心理的矫正作用,使监狱处于不减不行减又不好的尴尬局面。实行“分阶段预减刑期”可以较好地克服这些问题。监狱通过预先告知减刑期的方式,使每一名罪犯都切切实实地看到可得的减刑期并不因为自己的罪行深重而有所区别,随之便萌发出最大期望值和效价,推动改造动力显示为极大值。不难看出,“分阶段预减刑期”既能使罪犯感受到政府对自己的宽大而主动接受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来创造业绩,争取获得减刑早出狱,又能使其不敢松懈麻痹,投机取巧,确保改造积极性不发生大的波动,将减刑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真正做到“不想跑、不愿跑”。
4、实践依据
矫正理论,已越来越多地被各国的司法实践运用,且已经显现出较为突出的改造和矫正效果。西班牙规定,只要罪犯工作劳动两日即可折换刑期一日,意大利表现好的罪犯每服刑6个月即可减刑20日,监狱作出决定通知法院。巴基斯坦和缅甸两国实行的刑期减免制度分为普通减免和特殊减免,普通减免是凡判刑4个月以上,表现良好的罪犯,根据工种由监狱长决定每月减免6—8天的刑期,特殊减免指凡抢险救灾,劳动出色,学习努力或考试合格的罪犯,根据所判刑期获得减免2—4个月的刑期,并分别由典狱长,总监和联邦政府作出决定,南非把减刑称为赦免,一般罪犯可被赦免1/3的刑期,有前科而且被判处2年以上刑期的囚犯,赦免时间不能超过刑期的1/4,监禁期间又犯罪并被加刑的囚犯不被赦免。
在其它一些发达国家,减刑适用的标准更为灵活在美国的马里兰州,刑期折抵奖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获得3种刑期折抵奖:一是良好的行为,有良好行为的罪犯,每月可获得5天至10天的刑期折抵奖励,有违规时予以撤销。二是工作情况相当于参加劳动每月可得到5天的折抵奖励。三是特别活动,相当于参加文化学习,比赛得奖获得证书或学历等。可额外获得5天至10天刑期折抵奖励。
在加拿大,挣得赦免制度规定罪犯每月可挣得最多15天的赦免(10天参与计划,5天给予好行为)有轻微狱内犯罪行为或受到不良表现警告的丧失1天至2天,严重违反监视则失去当月赦免数,也可能丧失以前挣得的赦免。泰国、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的监狱犯人的减刑都是由法院直接授权给监狱审批的,凡是表现好的犯人,监狱有权给予减刑,减刑制度为原则期的1/3(屡犯为1/6)。受到减刑的犯人如表现不好在1/3(或1/6)的减刑期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三、“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具体运用。
1、刑期分阶段
罪犯改造期间往往要经过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可从其对改造环境的不适应,基本适应和适应及获释前的阶段来划分。每一阶段,罪犯的心理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而不同的心理状态势必表现出不同的改造行为。不同阶段的激励有不同的效果,如何把减刑的效果发挥最大化,有待于“分阶段预减刑期”的实践运用。
改造初期,此时的罪犯改造面临着诸多的取得解决的问题。身份上由一个普通公民到一个服刑人员间不能适应,行为上由一个相对自由的人到相对不自由的人变不适应,对监狱这个陌生环境具有朦胧恐惧等感觉。此外,由于身份变化而带来的思想,心理变化也困扰着罪犯,如何使其尽快完成由不适应到基本适应这个过渡阶段,不仅取决于罪犯自身的感知能力也取决于外部力量的正确疏导。他们第一次减刑期的幅度、力度,将直接影响其下一阶段的改造心理和观念,如果达到初期郊果将为以后的改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改造中期。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对周围环境已由不适应到基本适应。惶惑、焦虑、紧张心理基本消除。但是由于犯罪心理的惯性存在,罪犯之间不良心理品质的影响,常态改造心理时常会尝到冲击,自我改造的动机表现出起伏。这时,需要及时地施以正反激励控制,引导矫正罪犯继续踏实改造。这时的减刑运用也是十分关键的。
改造后期。由于刑期已过大半最困难时期已经过去,对自由显得越加渴望,同时对改造投入的热情也较更高期望,获得最后一次减刑机会。与此同时也解决了部分罪犯获释前出现的低落现象。
2、考核办法
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考核的结果是实施罪犯“分阶段预减刑期”的依据,所以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分别是“分阶段预减刑期”的能否顺利实施,能否发挥出最佳效果。
(1)、考核的主体是监狱机关,《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日常考核制度。”由此可见,监狱是考核的实施者,是考核主体,考核权应当属于监狱。
(2)、考核的客体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行为表现,主要包括: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五个方面考核这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其中以基本规范考核法为主。
(3)、考核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1994年颁发的《监狱法》。2004年3月2日司法部88号令《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规范实施细则》。待编的《新计分考核加、扣分实施细则》
(4)、考核方法:A、刑期共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采用百分考核法由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组成五个部分共一百分,每个部分为二十分;B、在阶段过程考核中,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照行为规范五个部分方面,根据要求凡是违反规定或不达标的均予以扣分;C、在阶段考核结束评审中,对总分低于80分认罪服法基本规范分低于12分的,不予呈报减刑期。
3、“分阶段预减刑期”实施程序
(1)罪犯在每一阶段考核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这是罪犯本人对自己在过程改造中对自身考核的一个评价,是罪犯行使权利的一部分,是自愿的原则。
(2)分监区组织罪犯小组评议,是实施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促进的措施,罪犯在改造中有什么漏洞,有多少违规,经过大家评议,行与不行,一目了然,使罪犯明白,自己在改造的同时有多少双眼睛在看着。
(3)分监区根据阶段计分考核结果罪犯现实表现作出阶段评审鉴定报告。一名罪犯在某一阶段的计分考核结果说明,该罪犯在阶段考核中是否达标,对照标准的客观因素罪犯的现实表现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客观考核的不足,罪犯中意见大、民警中意见多的,说明存在一定的问题要重新调查核实,只有综合考虑了主客观因素,才能作出公正的鉴定评审。
(4)由监狱、法院、检察院及社会监督职能机构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分监区提交的鉴定报告在十日内作出裁定,由多个职能机构联系执法是体现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一个方面。
(5)罪犯对裁定表示不服的,在按定裁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是体现罪犯具有申诉权的一方面。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品牌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林产化工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企业以加工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6.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

  7.企业品牌知名度高,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必须获得1个以上省级品牌(含省级)。

  8.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主动开展企村联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二)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流通贸易规模较大。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50万元以上。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贸易产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三)种养类

  1.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节水型、科学配方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生产和管理,产品质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上认证。

  3.科技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引进、示范、推广农业“五新”作用明显,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效益水平能对周边农户生产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居全县(市、区)前列。

  5.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工商登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并能马上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龙头企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

  (二)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纳税征管系统生成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诚信促进会最新评定的诚信企业文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六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不必再申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选择15—20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贷款额5%的贴息扶持,每家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资金补助申报,由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支付利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市、区)下拨到企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两年内不得申报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龙政办〔201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型: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产品产销率(%)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县(市、区)主管部门、农办、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