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2010年0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余府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则》要求,以《规则》规范行为,按《规则》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步伐。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㈤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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