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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2 03:5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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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9月9日
           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方式,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城郊结合部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前款规定区域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除外)装入塑料袋并扎紧袋口,与环卫部门共同搞好垃圾密封管理的一种方式。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城郊结合部的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意义,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城市袋装生活垃圾按下列方式收集、清运:
  (一)沿街居民户的袋装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行投放;
  (二)居民住宅楼的袋装生活垃圾,经委托环卫部门定点收集的,可放置门外指定地点,由环卫作业人员上门收集。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三)环卫作业人员应定时、定点将袋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做到日产日清;
  (四)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袋装后,除自行清运到生活垃圾填埋场外,由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对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沿街店堂、工商集贸市场内的摊位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应放置塑料袋,收市关门后扎好垃圾袋口,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


  第七条 不得将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它非生活垃圾混装在生活垃圾袋内。


  第八条 新建居民小区及居民住宅应按建设部《环卫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袋装收集间,不得再建垃圾道;现有楼房垃圾道必须封闭,停止使用。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生活垃圾袋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建立责任制,对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搞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扔袋装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和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



第一条 为推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红十字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以从事人道主义工作,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的社会救助团体。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同级行业红十字会工作。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会会员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公民,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以及与红十字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经常性的救灾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三)普及现场卫生救护知识,提高群众性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各行业针对行业特点对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四)参与输血献血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六)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有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八)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收入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其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社会募捐,由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可以利用募捐、捐赠等资金设立红十字基金,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理、分配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和捐赠款物。在处理、分配捐赠款物时,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必须用于社会救助和发展红十字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收支、财产和捐赠款物管理的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发生变更,其财产仍归红十字会所有。
第十八条 执行救护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免费优先通行,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各级红十字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侵占或者挪用募捐、捐赠款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拒绝或者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

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009年2月)

  为规范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确保2008—2012年南京市航道、船闸、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9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198号)精神、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水运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市属列入省、市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二条 资金筹措。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市、区(县)政府共同筹措。列入规划的项目,省里补助建安费用;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各按60%、40%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区(县)政府承担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建安费用。

  第三条 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2008—2012年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主要用于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省补建安费用的超支部分以及征地拆迁费用。在资金使用形式上可作为项目直接投入资金,也可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筹措应承担的征地拆迁等费用。

  第五条 航道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1、预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每年10月底组织编制次年建设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具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并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本级配套资金计划,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局编制我市年度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将本级承担的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报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2、专户管理。为便于专项资金的归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设立航道建设资金专户,专户设在市交通局,实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共同管理,用于省补及市配套资金的归集。区(县)须及时筹措配套资金,并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交通局按月将资金到位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3、资金拨付。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区(县)配套资金的到位进度分批拨付至专户。

  具体操作上,在省补资金现有拨付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分批将市补资金拨付市交通专户。如省补资金拨付渠道发生改变,市财政局将按全市统一规范的财政资金管理方式运作。

  市交通局依据“四按”原则(按计划、预算、进度和程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财务支出情况表。

   4、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后,市交通局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将委托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审计。

   5、预算调整。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交通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超预算资金一概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承担。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如期执行需调整的,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将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时间进行调整。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依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发包、监理等须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的事项按《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考核奖惩制度。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将不定期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的建设程序、财务制度、帐务处理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严禁专项资金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快速、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组织不力、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建设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完成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航道建设专项资金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作为向市人大汇报的财政预算内容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