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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14: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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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意见
为了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七七年冬季开始,对住在有暖气设备宿舍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实行由国家免费取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暖气费;对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的,根据没有暖
气设备的住房面积占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发取暖补贴。你们可参照上述办法的精神,提出改进意见,报你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实行。



1978年2月20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
  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


  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


  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北京市工业系统中专、技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北京市经委等


关于加强北京市工业系统中专、技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北京市经委等
1989-4-1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文教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高教局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工业系统中专、技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各局(总公司)、直属企业:区、县计(经)委:
为切实提高工业系统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技能训练,充分发挥校办工厂(车间)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对北京市工业系统中专、技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校办工厂(车间)建设的若干问题做如下政策规定:

一、总则:
(一)工业系统主办的中专、技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等各类就业前、就业后职业技术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学校建立校办工厂(车间),加强和突出技能训练,培养既有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合格毕业生,是职业技术教育的特殊要求,也是保证教学
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从政策上对工业系统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校办工厂(车间)的发展给予支持,对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师队伍也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二)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从支持发展教育事业,培养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出发,在政策、措施上积极扶植和帮助工业系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办工厂(车间)建设。

二、校办工厂(车间)的任务、性质及审批手续:
(三)校办工厂(车间)的任务是以教学生产实习为主,同时可以承接生产任务,争取经济收益。校办工厂(车间)的具体任务是:承担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生产实习任务;进行批量产品的生产;承接教学设备、技术革新和科研所需要的加工任务等。
(四)校办工厂(车间)是学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有制性质与学校相同。市财政拨款的局(总公司)所属学校的校办工厂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办学的校办工厂(车间),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企业所办学校的校办工厂(车间),仍为集体所有制单位。
(五)建立校办工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经过局(总公司)或劳动局、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正式审批备案的学校;2、有懂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具有一定的实习、生产手段条件;4、产、供、销和原材料渠道有保证;5、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六)校办工厂(车间)的建立和撤销应经一定的审批手续。由主办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同意。局(总公司)主办学校的校办工厂(车间)不涉及改变所有制性质的,报市经委审核批准,需要改变所有制性质的,报市计委审核批准,然后,经所在区、县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校办工厂生产管理:
(七)为使校办工厂(车间)保持均衡稳定生产,必须妥善安排生产实习教学和生产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各校办工厂(车间)要加强对在制品和半成品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承担生产任务的校办工厂(车间)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每
月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产值、利润、产品完成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校办工厂(车间)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投资方向。其产、供、销和原材料供应,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并纳入计划。物资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物资供应上要给予优先照顾。对已纳入各级生产计划的校办工厂产品,不能轻易转产或停产;凡能纳入的由各主管
部门负责纳入各级计划,并随计划供应原材料;目前尚没有正式产品的,各主管部门在产品扩散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安排在校办工厂(车间)。
(九)校办工厂(车间)新增用电50千瓦以下的,免购用电权,供水部门对校办工厂(车间)用水指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照顾。

四、校办工厂(车间)的设备管理:
(十)局(总公司)直属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办学校的校办工厂(车间)所需的生产设备,除自行购置外,可由其主管部门从所属企业的多余、闲置设备中无偿调入,但均需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集体所有制企业办学校校办工厂(车间)所需生产设备,亦可由其主办企业自行决
定做为支援教育事业资产无偿调入。所有设备调入学校,按其现值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工厂(车间)有条件的应按规定每年提取折旧费,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十一)校办工厂(车间)拥有的大型、精密、稀有设备的管理,按现行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办理。生产实习设备的购置,按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办法审理。

五、校办工厂的财务管理:
(十二)校办工厂(车间)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各校办厂(车间)的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校办工厂的规定办理。
(十三)校办厂(车间)收益纯利润的50%上交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中用于个人部分不得超过一半,个人部分的10%可作为校长基金。收益的其余50%留校办厂使用,其中的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
(十四)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校办工厂与工厂的业务往来,一律实行经济核算。校办工厂(车间)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按时上报预决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厂(车间)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六、校办工厂的资金管理:
(十五)校办工厂的生产资金,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在建厂初期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六)各局(总公司)和企业建立的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应抽出10%建立校办工厂(车间)生产发展周转金。各局(总公司)也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属各校办工厂的净收益中集中部分资金,建立校办工厂发展周转金。

七、校办工厂(车间)生产组织形式:
(十七)鼓励校办工厂(车间)在保证教学实习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十八)鼓励有条件的校办工厂发展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等项目,创办中外合营企业。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营项目,由各局(总公司)报经委审批,计委、经贸委备案。对于校办企业所创外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留成和奖励的规定,保证优先用汇。
(十九)校办工厂(车间)可以实行承包制经营,承包后的校办工厂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承包内容除保证上缴学校一定收益和生产发展再投资外,必须保证完成教学实习任务。上级主管部门对校办企业和承包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校办工厂人员编制:
(二十)为保证教学实习和生产任务的完成,校办工厂(车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维持正常生产。在没有新规定以前,校办工厂的人员编制暂按1986年劳人培91号文件精神办理,纳入学校正常人员编制,并给予财政预算保证。如因扩大生产
需要增加人员配备,超过定员标准的,必须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费用开支由校办工厂(车间)自有资金支付。须向社会招工的,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十一)校办工厂(车间)的专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一般应尽量从各校现有的人员中调剂解决。实在有困难的可从本系统、本企业调入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工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校办企业职工,原属教育事业编制的,仍保留其编制,原为教师的,其待遇不变,工龄计入教龄,享
受教龄津贴。

九、组织领导:
(二十二)各局(总公司)和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校办工厂(车间)的领导,加强校办工厂(车间)管理机构的建设,并在产品方向、技术和经营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各级生产计划、教育主管部门都要有专人主管校办工厂(车间)的建设,把支持和发展校办工厂列入本部
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检查落实,对于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严重的要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二十三)为加强对全市工业系统校办工厂(车间)的综合领导,市经委成立由教育处和区县工业处组成的“工业系统校办企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校办工厂(车间)建设发展的综合平衡、统一规划,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性问题。
(二十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