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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1 22: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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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计办价格[2002]115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附: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

序号 表号 错误 正确
1 3.3-2 “探井”、“探槽”“平硐” “探井”、“探槽”“洞探”
2 3.3-5 “钻孔、取样”,“小型岩土工程<3个台班” “钻孔、取样,原位测试”,“小型岩土工程勘探<3个台班”
3 7.2-1 “电极距L(m)”,”高密度电法按电测深相应基价乘以 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温、井径测量(计费单位)点” “电极距L(m)(AB/2)”,”高密度电法按地面电法相应装置基价乘以 0.8的附加调整系数”,“井温、井径测量(计费单位)m”
4 11.1-1 发电工程 火电工程
5 11.4-1 附加调整系数0.8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0.8
6 11.4-2 收费基价为表11.2-3中300MW 收费基价为表11.3-1中300MW
7 11.5-1 附加调整系数4.0 收费基价为初设阶段的4.0
8 11.5-2 “收费基价为表11.4-1中110KV施设收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4-1初设收费标准”,“隐蔽地区面积占线路长度>50%” “收费基价为表11.5-1中110KV施设费标准”,“收费基价为表11.5-1初设收费标准”,“隐蔽地区面积占线路长度>60%”
9 15.4-1 备注 内插值
起价 起价
  3200
  2733
  1867
  1467
  1200
  933
起价 起价
       1140
   990
  900
  830
起价 起价
  1530
  1130
  1000
起价 起价
  2470
  2000
  1800
起价 起价
  1500
  1370
  1300
  1170
注1、本表按照内插法计算收费 注1、本表按照内插法计算收费,计费额=收费基价+内插值×(实际工程量-基价对应工程量)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进行议案的审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三、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各项议案,除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以外,须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写出综合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六、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大会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八、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行终止。
九、每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省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收集,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1984年4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质[2010]85号


各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今年3月至4月,我部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进行了督查。从督查的工程情况看,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省和援建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广大建设者全力以赴,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严格管理,工程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质量通病和建设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恢复重建工作已进入“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工程质量,圆满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恢复重建工程收尾工作的重要性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及灾区长远发展。目前恢复重建工程大多进入了收尾阶段。因时间较紧,项目数多,工程量大,竣工验收集中,工程投资、参建等主体多元化,使得收尾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灾区省、援建省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恢复重建工程竣工收尾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

  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所有恢复重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无论其建设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要严格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狠抓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恢复重建工程各参建单位、专业机构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和社会公众发现的质量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还应做好分户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用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灾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征求对口援建省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保修的具体措施,针对援建工程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好援建工程的质量保修问题,确保每一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