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1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积极主动,深入研究,结合实际制订了专项整治方案,并狠抓落实。国家局也对部分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组织了核查试点,对部分重点监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专项检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规范了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工作。通过一年的工作,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们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局关于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7年下半年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成境内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二)完成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
  (三)完成部分境内已经获得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任务。
  (四)启动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
  (五)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
  (六)继续开展对国家局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核查工作
  1.对境内部分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积极配合。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其他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核查工作,拟在2008年工作中安排。
  2.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中,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四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其他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任务。国家局负责向各省(区、市)局提供各地在审三类医疗器械申报单位和申报产品名单以及相关注册申请资料复印件。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3.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这项工作由各省(区、市)局负责,2007年9月底之前完成任务。已经完成任务的省份,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4.各省(区、市)局应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在审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作出具体安排。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
  5.对部分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这项工作由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各省(区、市)局要在加强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有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专项监督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2.国家局负责组织完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专项检查。这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
  重点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国家局负责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涉及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集中力量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送审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国家局将研究修订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有关制度,对三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出进一步要求。今后,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存在虚假问题的注册申请资料坚决退审,依法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通报全国与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二)举办全国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培训班。2007年7月下旬请各省(区、市)局主管局长和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任务,统一认识、统一方法,为全面完成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创造条件。

  (三)继续组织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督查。2007年11月份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依法严肃处理违规企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主动申请注销其产品注册证或者要求撤回其注册申报资料的,审批部门依申请予以注销相关注册证或着同意其撤回相关注册申报资料。

  (五)加强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同时选择典型违法案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曝光,以震慑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环节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王常均 兰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5]第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督促检查各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11月中旬派出13个督查组赴全国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将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15个重点地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督查。为此,各地要在国务院督查组、总局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前,对照吴仪副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以及各地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自查,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自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200s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情况,主要是各地为期一年半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开展情况,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各地加大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的情况,特别是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和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销会、批发市场、商标印制等重点环节所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三、重大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各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情况,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犯罪案件的情况;

五、各地与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建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协作机制的情况;

六、各地与国内外企业及其他商标权利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情况;

七,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装备保障情况。

督查组将以听取汇报、座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国务院督查组和总局督查组工作,安排好抽查和检查项目,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做到客观准确,如实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并注意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保持并不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