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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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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先行自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档案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比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案卷管理工作。在具体行政行为结束30日内,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类排列、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和步骤;(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档案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三)评查小组按规定数量随机抽取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案卷;
  (四)评查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制作案卷评查表。
  案卷评查表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改进建议,并由两名评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九条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不得隐瞒或漏报案卷。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篡改案卷内容。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一)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向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的评查内容:(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二)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三)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四)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五)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六)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注册等实施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八)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九)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十)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评查内容:(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二)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有关机关备案;(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五)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六)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规定;(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九)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程序的评查内容:(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三)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四)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五)是否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程序的评查内容:(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行政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评查内容:(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并合法有效;(二)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四)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方面的评查内容:(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二)卷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并公布。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各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定性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指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定量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按程序和文书种类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项目分。最后,将各项目最后得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通报。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行政执法部门(组织)。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错案,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出现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的单位,取消当年依法行政工作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各县(区)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查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二)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三)不按时报送评查情况报告的;(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五)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兽药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农业部党组确定的“两个努力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优化兽药生产经营结构,提升安全用药水平;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促进解决影响兽药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兽药生产环节。

采取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

1.重点监管对象。一是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2010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附表1),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高的兽药生产企业,要作为今年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突击检查,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产品的抽检频次。二是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企业的“硬件、软件”切实达到GMP要求。

2.突破监管难点。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制假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省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兽药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环节。

加强制度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促进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1.整治重点工作。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加强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清缴销毁。

2.重点查处范围。一是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二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三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四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五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要切实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兽药广告,要依法进行查处,性质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又关部门查处。

(三)整顿和规范兽药使用环节。

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逐步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1.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卫医政发[2010]111号)精神,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场(户)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严禁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2.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宣传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了解药物使用标准和药物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四)强化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是从根本上确保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基层兽药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基层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一直是制约兽药监管的工作成效的一个难题。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兽药质量监管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内容。确保基层兽药监管有人干事、有能力干事。

2.抓好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促进兽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各地要继续加强培训,采取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大对兽药监管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力求培训取得实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知法、懂法、会执法的监管队伍。

3.切实加大兽药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建立健全区域际间通力合作、省际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省际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监管工作,参与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辖区内兽药检测和协助兽药监管及案件查处工作。

四、总体要求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保持兽药监管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要做到监管措施有创新、监管制度有突破、兽药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提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基层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三)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对各地兽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部将对各地兽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2月-3月中旬)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中旬-12月)

1.实施整治。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2.信息报送。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度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撰写信息(1000字以内)报送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yzc@ivdc.gov.cn。我部兽医局编辑信息向全国报道,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3.总结上报。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2011年6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和《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表2)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邮箱:yzc@ivdc.gov.cn)。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我部兽医局,电话:010-59192829,传真:010-59191652。

4.督导检查。下半年,我部将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号报告请示的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案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陈文伟于1980年2月去香港探亲,逾期不归,现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证,就不是港胞,该案即不属于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关于陈文伟从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意见书,是否须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律师证明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保证诉讼文书的真实性,可参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暂居香港的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诉讼文书的证明手续;如办理证明手续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至于该案上诉期限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