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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0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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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8〕22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   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置者,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监察机构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工作,其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全部缴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间属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
  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
  第七条 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必须经行政许可后,由产权所有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协商,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第八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相关部门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颁发批准文件。
  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在颁发批准文件前,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拍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广告主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设置期满后的拍卖。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批准依法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者发生变动的,由原设置者负责拆除户外广告;无须拆除的,由承继的设置者负责该户外广告的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九条 禁止在黄冈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横幅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成广告设置者予以重新更换。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为商业性广告。擅自变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黄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


20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下称“市级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图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63582606,电子邮箱:xxgkyjx@shanghai.gov.cn)。

  一、概述

  2010年是上海世博年,也是本市加快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一年。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部委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增强公开意识、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巩固公开基础,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有力推动上海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全市行政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全面谋划部署全年工作。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就政府信息公开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两高一少”目标的关键环节,每年都要有实质性的进步,并亲自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部署推进。如卢湾区常务会议年内3次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明确全年工作目标。市政府立足本市工作实际,以深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为核心,制定了《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提出了全年十二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逐一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各区县、部门也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制定了本区县、本部门的要点、细则。三是不断充实任务要求。根据环保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最新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医院等单位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规范编制和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如市教委及时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上海交通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关注热点,不断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一是着力推进资金信息公开。在公开预决算报告的基础上,首次向社会公开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执行情况以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公开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等19项财政专项资金、社保基金等4项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使用情况,公开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灾后恢复重建、玉树救灾资金物资等6项审计(调查)结果,以及市级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报告。二是深化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按照“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以及“分层、分类、分对象”的工作思路,在全国率先公开本市地方国有经济年度总体运行情况,首次公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继续加大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公开力度,召开季度新闻媒体例会公开国企改革发展现状,鼓励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市公司标准主动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加大政策意见征询力度。坚持开门办规划、开门定政策,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渠道,主动听取市民对“十二五”规划纲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进相关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上海、东方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3家公示网站浏览总量超过10万人次,国内主流网站专栏点击总量超过800万人次,收到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1700多件,社会反响良好。

  (三)借力科技,构建平台,以信息化促进公开实效。一是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统一平台、规范标准、兼容互联、分级运维”的建设思路,加快开发或升级相关系统,强化基础保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如浦东、黄浦等区建设信息公开工作系统,对接办公自动化系统,整合主动发布、申请处理、信息查询、目录编制及公文备案等功能,并与市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劳动,精简工作环节,极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公开过程管理,提高公开质量。以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为契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得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公开。如闵行区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对全区各部门、街镇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实时统计,有效提升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松江区在依申请处理系统中增加短信提醒功能,减少逾期未受理、未答复情况的发生。三是丰富信息告知形式,延伸公开渠道。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常规主动公开渠道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网站、短信等形式,向公众主动推送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有效性。如市科委建立“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向本市科技企业主动发送创新政策、项目指南、立项结果、政策解读等政府信息。虹口区搭建政府信息移动发布平台,每月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及有需求的市民免费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四)夯实基础,加强督查,推动信息公开规范运作。一是持续抓好业务培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特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培训实效。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参加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市地税局开展市局干部、分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专题培训,虹口区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等,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规范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健全细化工作制度。各区县、部门根据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更新维护、备案移交等实施细则,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等工作流程,以制度求规范,以制度促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如青浦区建立“政府信息联合会审制度”,明确由区法制办、保密局、档案局、纠风办、科委等五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进行网上联合会审,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三是优化完善考核评估。继续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单位进行检查考核,部分区县和部门还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考核评估的权威性。稳步开展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不断优化指标,增强考核评估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实施社会评议的方法和途径,委托社会专业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扩大社会评议覆盖面,进一步将评价权交给群众,增强考核评估的客观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10年底,本市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3.8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97.1%。2010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9万条,同比上升68%,全文电子化率达98.4%。其中,市级机关7.3万条,区县6.6万条。同时,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类信息107万余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文件管理,公布《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区域建设发展,公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加强规章清理,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公开《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为切实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集中公布了一批规章,涉及城市管理、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领域。如4月3日,市政府连续发出12道令,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通告》等。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公开《关于上海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2010-2020年)(摘要)专项规划》。加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规划计划的公开力度,公开2010-2012年上海推进物联网、云计算、智能电网等产业发展和振兴工业软件等行动方案。继续做好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开,实现了中心城区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全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向社会公布《统计数据信息发布计划》,根据计划安排,及时公开以《2010上海统计年鉴》、《2009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月度数据为主的大量统计数据信息,并围绕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公开各类统计分析近70篇,方便公众更好地通过统计数据,了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

  4、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预决算信息方面,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首次公开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以及2010年预算、2009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等19张表,内容涵盖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上海市对区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定期公开月度(季度)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方面,公开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19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分配因素和分配使用情况。社会公共资金方面,公开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等年度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非税收入方面,公开了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5、行政许可(审批)相关信息。抓好第四批行政审批清理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地,建立行政审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设网上政务大厅,开通审批直通车,开展场景式服务,提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在线受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表格下载、办事指南、监督投诉、便民问答等多项服务,对50%的新设立内资企业实施并联审批,6万多件审批事项实施了告知承诺。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服务信息。全面公开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涵盖安全生产、交通港口、气象、市政工程、住房、土地规划、环保、文广影视、教育卫生等领域。公开了政府定价、调价的相关文件信息,及时公开有关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信息,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公开了包括汽柴油、学生饮用奶、食盐、中小学教材、房地产收费、教育收费、公园景点门票等重要商品和公益服务的价格。加快价格异动响应速度,及时发布《市物价局关于重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政策的通知》,开展机动车安检费专项整治。主动公开居民用户水价调整热点问题解读,积极回应市民群众反映。

  7、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地规划等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公开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名称及选介,发布了本市黄浦江上游航道整治工程、S6高速公路、中航商用飞机发动机研发中心、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沪苏高速公路(S26)新建工程、沪宁城际铁路、龙耀路越江隧道工程、轨道交通10号线工程、文化广场改造等重大工程有关建设情况。公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建筑建材业管理等信息。公开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公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方面信息,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拆迁公告等。公布《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明确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必须公开,推进“阳光拆迁”。

  8、教育、医疗、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公开招生考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困助学、课程改革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教育信息。公布《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统一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完善招生考试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透明度。

  公开医政管理、血液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医学教育与科研、药事管理、健康城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医疗收费标准、中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医疗卫生方面的信息,与市民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秋季养生”、“原发性高血压”等公共卫生政策或医疗卫生保健问题开展对话,发布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情况,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及时发布调整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公开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本市企业各类人才中实施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上海新农保试点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救灾捐赠工作公开力度,公布社会捐助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公开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受理部门、办结时限等,提高社会知晓率。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公开了本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企业名单、质量监管部门查获问题有关情况通报等监督检查信息。继续探索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卫生、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环境质量的处罚信息,对“电子监控”、“驾驶员违法记分”等交通违法相关行政处罚结果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公共服务类信息。以世博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手机等各类公开渠道,加强社会管理、公共交通、游客服务等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便民服务信息准确、及时发布。即时发布入园人数、场馆开放、节目演出等信息;开通世博每日环境质量预报,及时发布空气、降尘、水质等环境状况;宣传世博交通管理政策,提供交通信息服务;开发英文版上海交通智能地图,提供100多个世博场馆信息、70多个旅游景点信息以及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信息,拓展服务功能。

  1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如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群体用药事件相关信息等。定期公开了治安、道路交通、出入境、消防、警示信息以及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主动公开途径

  继续发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众查阅点等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途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向市民延伸,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

  1、政府网站。强化网站的主渠道作用,通过优化、升级、整合,进一步增加信息发布数量,加快更新速度,便捷检索查询。如宝山、长宁等区改版政府网站,明晰信息分类;民政、公安等部门建设“网站群”,加强整体联动;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网站完成无碍障改造,服务特殊人群,方便市民查阅各级政府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年度,通过各级政府机关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政府信息的达1.86亿人次。在中国信息化研究与促进网组织开展的2010年中国优秀政府网站评选中,“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被评为服务创新型政府网站,闵行、长宁、松江、金山等区荣获信息公开领先奖。

  2、新闻发布会。本年度共举行551场(次)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内容紧扣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话题,涉及城市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物价等诸多民生问题。同时,聚焦世博会,围绕重大时间节点,精心筹划多种新闻发布方式,召开世博专题新闻发布会64次,世博会即时和网络新闻发布178次,满足了中外媒体对世博会以及上海城市运行的信息需求,取得良好效果。

  3、政府公报。发布市政府公报24期,每月5日和20日出版,通过档案馆、部分企事业单位、邮局、书报亭、新华书店、居委会、村委会等免费向公众发放,每期发放量达20万份。18个区(县)政府均出版了政府公报,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政府信息。

  4、公共查阅点。继续将上海图书馆、上海市档案馆及各区县图书馆、档案馆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同时将部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信息服务。各区县积极开展基层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进一步依托各类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深入社区、居村委,为市民在家门口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政府热线。各级政府部门扩充热线内涵,增加服务功能,使其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之一。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充实人员、扩展内容,将12365申诉举报热线变更为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升级功能,推出“12333在线智能咨询”服务系统,为市民增加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6、其他渠道。通过“在线访谈”,集中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回应市民关注的热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为注册用户免费发送各类政府信息,变主动公开为主动推送。通过在行政村配置为农综合服务信息站(农民一点通),将涉农信息送到基层,方便农民查阅。通过社区报、部门公开发行刊物等,主动公开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0年,本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共23970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6件,其中市级机关收到5528件,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收到6478件;按不同渠道申请量由多到少分别为:当面申请6269件,占52.2%,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3712件,占30.9%,以信函形式申请1705件,占14.2%,以电子邮件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传真形式申请104件,占0.9%,以其他形式申请112件,占0.9%。

  在市级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户政管理、房屋动拆迁许可及补偿安置、养老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规划行政许可、土地管理批文等方面。

  在区(县)政府机关中,申请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黄浦区、静安区、虹口区、闸北区。申请内容主要涉及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财政等方面。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12006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11197件,其余申请按照《条例》和《规定》顺延到下年度答复。

  在答复中,“同意公开”的6131件,占总数的54.8%;“同意部分公开”的247件,占总数的2.2%,两者合计占总数的57%,所占比例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不予公开”366件,占总数的3.3%,所占比例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

  其他情况4453件。其中,“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418件,占总数的3.7%;“信息不存在”1514件,占总数的13.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1422件,占总数的12.7%;“申请内容不明确”711件,占总数的6.3%;“重复申请”179件,占总数的1.6%;“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其它情形209件,占总数的1.9%。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各政府机关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共计4398元。

  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人员,依法减免了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情况

  本市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648件。其中,市政府收到453件,受理440件,当年办结396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97.1%和90%。在当年办结的396件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41件,驳回17件,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终止审理10件,纠错28件,纠错率为7.1%,同比上年减少4.2个百分点。其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7件,市工商局5件,市文广影视局4件,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2件,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交通港口局、虹口区政府、杨浦区政府各1件。

  本市各级法院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280件,办结258件。其中,纠错13件,纠错率为5%。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市共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约2489.2万人次,其中现场咨询128.5万人次,电话咨询2341.4万人次,网上咨询19.3万人次。

  在市级机关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在区(县)政府中,接受咨询量列前5位的是: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黄浦区、金山区。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体上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有序、有力、有效推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行政,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一些部门对某些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思考,对主动公开范围和程度把握不准。部分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功能设计不合理,检索效果不理想,公众查找利用信息不方便。二是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面对公众不断增加的信息需求,服务能力不足,后续争议呈上升趋势,个别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程序性瑕疵或实体性错误。三是基层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强化。部分单位在机构、经费等方面缺少必要的保障,一些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或岗位调动频繁,缺乏培训,对《条例》、《规定》精神领会不到位,对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了解不全面,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引导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途径及用途尚不明晰,出现个别市民滥用信息公开权利,多次重复申请的情况,既违背《条例》立法本意,又浪费行政资源。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实现“两高一少”的攻坚之年。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条例》实施力度,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公众参与为驱动,以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为支撑,贴近需求,扩大公开,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力争做到全国领先。

  一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全面严格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公开规定,在原有主动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重点推进公共资金分配、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是优化依申请公开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获取便捷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体系,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即时化、申请处理流程化、日常监督电子化、基础工作信息化。

  四是夯实信息公开工作基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常态性要求融入政府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与公开职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增强工作推动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七、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138955

  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68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条
  136694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1511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23970

  受理申请总数
  条
  12006

  1.当面申请数
  条
  6269

  2.传真申请数
  条
  104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04

  4.网上申请数
  条
  3712

  5.信函申请数
  条
  1705

  6.其它形式申请数
  条
  112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1197

  1.同意公开数
  条
  6131

  2.同意部分公开数
  条
  247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418

  4.“信息不存在”数
  条
  1514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条
  1422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711

  7.“重复申请”数
  条
  179

  8.不予公开总数
  条
  366

  (1)“国家秘密”数
  条
  81

  (2)“商业秘密”数
  条
  118

  (3)“个人隐私”数
  条
  37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条
  35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条
  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条
  89

  9.其他
  条
  209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万条
  107.37

  网上咨询数
  万人次
  19.29

  现场接待人数
  万人次
  128.46

  咨询电话接听数
  万人次
  2341.4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万人次
  18563.3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件
  648

  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37

  行政诉讼数
  件
  280

  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13

  申诉举报数
  件
  5

  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件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元
  4398

  1.检索费
  元
  2455

  2.邮寄费
  元
  254

  3.复制费
  元
  1689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人
  1779

  1.全职人员数
  人
  216

  2.兼职人员数
  人
  1563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6.5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446.47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6.57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已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必须以其它公文种类专项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印章、发文时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顶端;发文安号之上,一般用红色套印。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须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的正中,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应确定固定的代号,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公文标题,置于文头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两端短于正文。一行排不下时可分列两行以至数行,分行时注意不能把一个词拆为两部分。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函”可以下标),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在标题中,除发布的法
规性文件应加书名号外,其它公文一般不加书名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的括号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四)向上级政府报送的请示,应注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签发人。签发人,一般置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五)紧急公文按紧急程序分为“特急”、“急”两种,标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六)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文件应有份数编号,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如果既是秘密文件,又是紧急文件,应先注明紧急程序,再注秘密等级,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上下排列。
(七)主送机关。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机关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八)落款,包括发文机关、印章和年月日。机关印章应盖在落款日期处,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类公文,无论是打印还是铅印,都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与正文应保持一定间隔,如正文结束后落款需另起一页,应在落款页注明“此页无正文”。落款的
年月日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发文机关用全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按文头上排列的机关顺序加盖印章。
(十)如有附注(如“此件发至县级单位”、“此件可登报”等),应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并加括号。
(十一)抄送机关,置于公文末页下端。上下标以横线。送上级机关的用“抄报”或“报送”,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用“抄送”。抄送(报)机关 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一。
(十二)主题词。置于抄送栏左上侧,词目之间应空有一定距离。
(十三)印发机关,设在公文末页下方最终一行,注明公文的印发同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在印发机关及印发时间下方横线的右下侧,注明印发份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具有业务对应关系的上下级部门之间,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和本部门的工作职权,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属于授权审批的文件,应抄报本级政府备案。
(二)同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的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也可抄送同级有关部门。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文,应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的请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五)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得直接向上级党的组织行文,也不得在行文中同时将上级党的组织和上级行政机关并列为主送机关。如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联合行文;一般应尽量减少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可自行下达或与同级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不要再报请上级机关批转;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业务文件,应直接向上经主管部门行文,不要再向本级政府请示或要求以本级政府名议上报。
(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情况并抄报越过的机关。
请示问题的行文程序为: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可直接向省政府行文;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所管辖的二级局和事业、企业单位,应向所属上级部门(机构)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怕属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办、局及乡政府,应向所属县(市)、区政府行文。
第十条 凡涉及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协商一致后再行文。如有分歧意见,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协商解决,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以前,一律不得向下行文。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公文,必须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将“请示”和“报告”混用或在情况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问题的公文时,一律经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上级机关领导人审批。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必须遵照招待。如不另行文,应在发表时注明。
第十四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会议决定和领导面示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可不另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规定份数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各类简报、期刊等,要经过严格筛选。除必须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工作经验外,一般的简报、期刊不要不分轻得,逐期报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通过会议等途经发给的公文(除会议要求收回的文件外),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文书部门登记处理。
第十八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应确定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办理,不关方面应积极协作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机关负责汇总、有关方面会签后上报。上报的公文,对有关方面不一致的意见,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和下级机关的请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对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搁置。复文时,应注明发文机关的文号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收文、转办号。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过程中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对逾期或日久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限时办结,防止漏办和压误。对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标的重要问题,要列入查办,限时专项办理,保证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不作处理并退回原文;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未说明其特殊性的;
(二)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
(三)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
(四)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或可以通过其它途经解决的;未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五)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和其它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一)秘密(包括机密、绝密)公文要有严格的登记、签收、保管制度。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一律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和管理;秘密文件应由机要通信部门或专人递送,不能通过普通邮政寄送。
(二)禁止用普遍传真机和明码电报传输秘密公文和答复密电中提出的问题。
(三)禁止明码电报和密码电报混用。严禁在公文中出现“密码电报”字样和收、发电文号,严格禁止复印必码电报,也不许将密码电报全文原样转发。
(四)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计量单位,应严格执行《计量法》的统一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制发机关、发文时间、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七)要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使用公文种类,标明紧急程序和秘密等级。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由文书部门或主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
(三)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与本机关过去已发的公文在内容上有无矛盾;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标题、文字、紧急程序、秘密等级、公文种类、格式等是否确切、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无误的公文草稿,应按公文的签发权限送领导人签发。
(一)向经上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应由正职或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依据会议决定或办理例行手续的公文,由主要领导人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草拟、修改、审批公文应用钢笔、毛笔。文件主批人审批公文时应答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年月日,不能用划圈代替。装订线左侧不要批写文字。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文收处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收集整理,及时立卷,为归档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根据公文形成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立卷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条 每年五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及时整理、装订。案卷立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秘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派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198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