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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2:0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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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74号令修订)做以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后增加“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三项,作为(四)、(五)、(六)项,内容为“(四)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五)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六)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行为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6号令公布、市政府第81号令修订)做以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经济适用住宅和其他住宅的水表提倡在户外设置”的内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消火栓”的内容。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4.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用户超过3个月仍不纠正的,按总表额定流量的2倍计收水费”的内容。

  6.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用户的分表也应当按规定周期到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费用自理”的内容。

  7.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公布)做以下修改:

  1.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修改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删去第十九条,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4.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修改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04号令),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四、对《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公布)做以下修改: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经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填报人签名后,携带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建立由市、县(市)、区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内容。

  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决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编制。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中的数据,要以统计、财政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本市总预算、总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下一级预、决算及上一级预算下拨的各项补助和专款组成。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预、决算草案时,市本级预、决算应当单列。
本市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第四条 本市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提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一计划和预算年度之前,按规定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计划和预、决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七条 本市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编制预算时,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第八条 本市计划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基础上,安排好建设性支出;决算的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条 本市预算按本市当年财力预算总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计划、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编制本市的计划草案和市本级的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中长期计划草案,应在计划期第一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当年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由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草案和预、决算草案应包括:
(一)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及其综合性简表;
(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期计划安排的报告;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代表团分组审议;
(二)按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已批准执行的中长期计划,向大会提出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不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由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向修正案提出者说明。
修正案获得通过,市人民政府要按修正案的要求调整和修改中长期计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后,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举行前十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计划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具体项目;
(二)有关部分变更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和财政体制的变化或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和下拨的各项专款或属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内决定的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预算部分变更时
,要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市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的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其决议、决定要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计划和预算草案在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计划和预算草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费必须按规定动支。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就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对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进行调查或视察,对有关问题可以提出询问。必要时,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人民政府执行计划和预算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计划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变更计划、预算的;
(二)计划和预算执行报告、财政决算草案虚假的;
(三)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批评或作出纠正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8月27日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52项“襄樊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6〕第68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宝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21项、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6项 “大同市吉星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同市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2项“兰州金屹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甘肃赛亚金屹汽车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8〕235号文件中,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力帆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6项“宁波海曙芸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五)工商市字〔2009〕25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4项、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1项“聊城龙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聊城五岳栊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工商市字〔2009〕95号文件中,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项“昆山丰达凯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昆山千江一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工商市字〔2009〕239号文件中,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0项“哈尔滨天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57项“泰州康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0项、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7项“运城市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运城市元通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工商市字〔2010〕236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项“北京名尊奥翔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