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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4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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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14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2007〕第16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1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州政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县市为主、全州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但实物配租保障的户数不得低于40%。

货币补贴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从2008年起,每户每年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为840元;2010年后,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与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配租面积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对孤寡老人、军烈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优先安置。配租住房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以下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州、县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从2008年开始,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每年按开发总面积的3%以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开发总面积20%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资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核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的;

(二)2008—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2011年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市人均居住面积的60%;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市人均收入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材料;

(五)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定期在媒体公布,相对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上一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具体内容为: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

(二)严禁转租、转让;

(三)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当地政府当年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产权单位,并按要求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续租,续租期内按商品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

(六)不得妨碍相邻生活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服从住宅小区物业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接受以上处理方式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做出相应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县市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划拨供应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工作,金融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贷款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注意节约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也可以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中要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湘价房字〔2003〕第76号文件规定逐幢审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市年人均收入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社区)初审,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额,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12月29日



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生物产业是国家确定的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推进我国生物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生物技术和产业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纷纷对发展生物产业作出部署,作为获取未来科技经济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推动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十一五”以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大力推进生物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一批生物科技重大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治疗性疫苗与抗体、细胞治疗、转基因作物育种、生物能源作物培育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人用高致病性流感疫苗、分子诊断试剂、超级水稻、聚乳酸等一批创新产品得到推广应用,产业化项目大幅增加,市场融资、外资利用和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生物产业产值以年均22.9%的速度增长,2011年实现总产值约2万亿元,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产业初具规模,出现一批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企业和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大品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产业培育和市场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当前,我国面临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食品安全保障、能源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为保障人口健康、粮食安全和推进节能减排,亟需加快新型药物、作物新品种、绿色种植技术、生物燃料和生物发电、生物环保技术、生物基产品等开发培育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生物产业还存在行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科研与产业结合不紧密、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具有创新活力的小企业群体等突出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生物产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健康、农业、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重大需求,以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产业内生发展能力为主线,把握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企业主体作用,着力优化政策法规体系,营造产业创新发展环境,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现代生物产业体系和生物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生物产业高端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品质发展。加强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加快生物科技创新,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逐步提高原创能力。大力发展新产品和新业态,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高附加值产业链。强化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广先进质量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营造促进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激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推广应用。
  坚持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生物产业基础和共性技术对新业态、新产业的支撑能力,增强重点领域上下游配套能力及重点领域间的协调发展能力,大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支持发展延伸服务,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整体协调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层次。
  坚持国际化发展。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针对生物科技创新、新业态发展与金融创新结合紧密的特点,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新模式,推动优化配置全球生物技术、人才、资本、市场资源,推动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合作,不断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化发展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我国生物产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显著增强,在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到2020年,生物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体目标包括:
  结构布局更加合理。生物产业重点领域实现全面发展,新业态健康成长,重点区域实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自身特色与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主要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明显提高,获得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大幅增多,境外授权专利数量显著增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得到广泛应用。
  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2013—2015年,生物产业产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生物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翻一番,工业增加值率显著提升。
  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形成较完善的生物新产品、新技术市场准入、价格形成、市场监管等管理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激励政策体系,完善行业公共服务、生物安全保障和产业统计等服务体系。
  社会效益加快显现。生物技术和生物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生物产业对改善人口健康、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促进绿色增长、改善生态环境和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作用明显提升。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突出高品质发展,提升生物医药产业竞争力。
  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实施生物技术药物发展等行动计划,通过完善新药研制基础支撑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加强先进技术规范推广应用和完善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加快生物技术药物、化学药物、中药等新产品与新工艺开发和产业化,增强区域支撑配套能力,积极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生物医药产业。2013-2015年,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推动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投放市场,形成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提高生物医药产业集中度和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
  1.大力开展生物技术药物创制和产业化。促进疫苗升级换代,重点推动新型疫苗(包括治疗性疫苗)研发和产业化。加速治疗性抗体等蛋白质和多肽药物的研制和产业化,促进核酸类药物发展。加快长效注射剂、非注射给药系统等新型制剂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促进血液制品综合利用水平的升级,支持重组血液制品的研制和产业化。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技术与装备。支持抗体规模生产、新型生物反应器和佐剂等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生物技术药物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建设生物技术药物发现、评价、检测、安全监测等公共技术平台,完善生物技术药物产业体系。推动我国生物技术药物的质量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生物技术药物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认证,提高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专栏1 生物技术药物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形成支撑生物技术药物发展的先进产业技术体系,建立一批多功能、符合国际标准的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衔接,建立国家人类重大疾病相关基因资源库、支撑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和生产检验的菌株库、细胞库和毒株库;建设生物技术药物细胞表达和产业化研发平台、生物技术药物检测和表征共享技术平台、动物细胞培养产品的安全检测平台。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生物技术药物安全监测体系。
  产业化示范:依托企业建设多功能、符合国际标准的生物技术药物生产基地,建设治疗性抗体药物、蛋白质和多肽类药物、新型疫苗产品的产业化示范工程,突破一批规模化生产、制剂、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促进一批新品种投放市场,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形成示范效应。
  政策配套:优化审批程序,强化生物技术药物监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物技术药物纳入医疗保险产品目录相关政策。

  2.推动化学药物品质全面提升。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恶性肿瘤、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神经和精神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需求,加速化学创新药物的产业化,高品质开发通用名药品,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重点推进缓释、靶向、长效等新型制剂研发和关键工艺技术产业化,鼓励新型辅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管理规范,提高我国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进绿色制造和过程控制等新技术的应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强化我国原料药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提高产业集中度,完善国际认证服务体系,完善特色化合物库、测试和评价共享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

专栏2 通用名药品高品质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与科技重大专项衔接,形成通用名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质量提升和国际化支撑体系,实现一批药品的高品质规模化发展,推动一批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杂质样品库和药用原、辅料数据库;建立综合质量评价实验室,建设微乳、脂质体、缓控释等新制剂关键技术平台,建设已上市药品品质提升关键技术平台。
  产业化和国际化示范: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的集约化制剂和药用辅料生产基地,开展绿色生产工艺和先进控制技术的应用示范,推动一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带动全行业制剂品质提升。扶持一批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产品的高品质生产,保障临床需求。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招标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药品品质,推行药品原、辅料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药品参比制剂遴选指南和目录。

  3.提高中药标准化发展水平。以中药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为核心,加速规范化中药材基地建设,推动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无公害规范种植,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中药材现代质量控制体系。加大中药制药过程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推广,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打造一批从原料药材到药品的中药标准化示范产业链。加快作用机理明确、物质成分可控、临床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中药品种的开发,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 专栏3 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

目标
  形成中药标准化支撑体系,推动一批重点产品的标准化。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设常用中药材的基因库、标准实物库、化学成分库和指纹图谱库,构建质量检测技术平台。
  重点产品标准化示范:建设中药材无公害种植与产地规范加工、中成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化的产业链;开展中药溯源检定和过程控制技术的应用,推动质量提升和标准统一的重点产品示范,建立系统、规范、严格的质量体系,提高中药行业标准化水平,促进中药国际化发展。
  政策配套:对质量标准提高、用药安全显著改善的中药,研究制定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目录等优惠政策。

  (二)突破核心部件制约,促进生物医学工程高端化发展。
  围绕预防、诊断、治疗、手术、急救、康复等医疗、家庭和个人保健市场的需求,组织实施高性能医学装备产业化行动计划,支持以优势整机制造企业牵头带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大力推进生命科学技术与数字化、新材料等技术交叉融合,重点研发核心部件、基础材料和关键技术,发展高性能医学装备、高质量组织工程植介入产品和康复产品、先进体外诊断产品,显著提高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年产值达到4000亿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培育一批高端化发展的生物医学工程制造企业。
  1.推动高性能医学装备规模化发展。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推动产学研医深度结合,优先发展高性能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活体检验、体外诊断等医学装备及核心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能力,促进高分辨率、低剂量、多模态、数字化和一体化的医学影像装置的产业化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全数字医疗集成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精准、微创外科和放射治疗中虚拟仿真、精确定位、智能反馈、光学成像等新型技术和装置的产业化,促进无创、低负荷、穿戴式等先进医疗技术和装备的发展和应用。推进生理监测、生命支持、血液净化、物理治疗、家庭保健等新型数字化生物医学工程产品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发展先进的医疗器械产业链,提高市场竞争力。  

专栏4 高性能医学装备产业化行动计划

目标
  建成先进医疗器械特色发展产业链,建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协同开发、设计、集成制造等在内的产业链发展联盟,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创新发展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主要内容
  高性能医疗设备:大力提升正电子发射探测、磁共振成像、超声成像平面换能器等核心关键部件专业生产能力,形成正电子-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仪(PET-CT)、磁共振成像仪(MRI)、医用加速器(MLA)、内窥镜(ES)、超声成像仪(USI)等高端医学装备的核心部件和整机生产能力;发展新一代微创、无创和全科诊疗设备与检测设备、外科手术器械和机器人。
  医院数字化系统和远程医疗装备:加快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强医院数字化系统、远程医疗系统、个体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和产业化,提供集成化、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
  新型通用医疗仪器设备:推动生物传感器等新技术的应用,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体外诊断系统、医疗仪器和康复器械。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大型仪器诊断服务社会化的管理机制,鼓励开展租赁、托管等新型商业模式。完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技术审评体系、安全性评价、第三方评估机制、临床试验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推广使用。研究制定鼓励性定价、医疗保险等政策。

  2.加速高附加值植介入材料及制品的产业化。推动仿生医学、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与生物技术的融合,促进新型高生物相容性医用材料的研制和产业化。开发以药械结合、分子设计学为技术特征的植介入体设计和制作关键技术及其精密加工装备和生物反应器,推动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及相关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针对血管、关节等疾病置换、修复的不同临床治疗需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涂药支架、人工瓣膜、骨修复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皮肤等医疗器械产品,加快临床应用推广,扩大我国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加强技术集成,支持新一代残障人员医用康复辅具的研制和生产。
  3.大力发展新型体外诊断产品。围绕早期筛查、临床诊断、疗效评价、治疗预后、出生缺陷诊断等需求,开发高通量、高精度的检测仪器、试剂和体外诊断系统。加快发展分子诊断、生物芯片等新兴技术,加速免疫、生物标志物、个体化医疗、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可现场快速检测的血液、生化、免疫、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的制备技术,促进规模化生产。建设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加强原料酶、诊断性抗体等试剂原料基地建设,构建量值溯源体系及其参考实验室网络,推动我国体外诊断产业的发展。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增强生物农业竞争力。
  围绕粮食安全、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重大需求,充分发挥我国丰富的农业生物资源优势,加强生物育种和农用生物制品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快开展新品种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完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农用生物制品标准化高品质发展。推进海洋生物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和综合利用。到2015年,生物农业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推广一批新技术与重大新产品,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生物农业企业。
  1.提升生物育种核心竞争力。大力开发主要农林动植物的高产、优质、多抗、高效新品种,重点推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和猪、禽、牛、羊、水产等动植物重大新品种的培育、扩繁与产业化。加快推进分子育种、细胞育种、航天生物工程、胚胎移植等现代生物技术与常规育种技术的集成应用,加快培育推广超高产、多抗、优质专用、易储耐藏、营养强化等新品种。大力发展果蔬、花草和林木等生物育种高端产业群。发展良种繁育、加工与检测等先进规模化生产装备与技术。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生物种业品种研发、繁育与示范,规范种子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平台,建设市场主导的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完善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生物种业技术体系。  

专栏5 生物育种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建立国家生物育种产业支撑体系,创制和推广应用一批重大新品种,培育若干龙头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构建重要农林生物基因信息库、生物育种技术共享平台和国家生物育种基地,面向粮食、林木、畜禽、水产主产区和优势区域,建设新品种选育、规模化繁育、种子加工、营销、推广与品种权交易平台,完善国家生物育种产业技术体系。
  龙头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与优势科教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种业发展合作关系,培育掌握生物育种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
  新品种产业化:突破一批分子育种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快水稻、玉米、小麦、速生林木、木本油料、猪、禽、牛、羊、水产等动植物重大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与产业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现代种子(仔)企业扶持政策,推动健全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与管理,进一步完善适用于生物农业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

  2.加快农用生物制品产业化。加速开发生物菌种新资源,发展规模化发酵培养关键技术与装备,强化农用生物制品的市场准入监管,促进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和高品质发展。加快构建大规模疫苗悬浮培养生产线,促进新型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推进动物基因工程疫苗与动物疫病诊断试剂的生产标准化。加快动植物生物反应器核心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基于饲用酶制剂、益生素、抗菌肽、植物提取物等的生物技术产品在生物饲料中的应用。推动高品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杀菌剂或杀虫剂、天敌生物等生物农药产品产业化。加快突破保水抗旱、荒漠化修复、磷钾活化、抗病促生、生物固氮、秸秆快速腐熟、残留除草剂降解及土壤调理等生物肥料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技术瓶颈,提升产业化水平。  

专栏6 农用生物制品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建立国家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支撑体系,创制一批重大农用生物制品,培育若干龙头企业,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构建生物兽药、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肥料等重要农用生物制品资源信息库、产品研发共享平台和产品孵化基地,完善国家农用生物制品产业支撑体系。
  龙头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与优势科教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掌握核心技术,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新产品研究与产业化:突破一批绿色农用生物制品生产关键技术、新工艺和装备,加快新型生物疫苗与兽药、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肥料等重要农用生物制品的产业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现代农用生物制品企业扶持机制和产品生产应用补贴制度,健全适用于农用生物制品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开发海洋特有的生物资源,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聚集区,推动海水养殖、综合加工产业和远洋渔业快速发展。积极应用细胞工程和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种苗繁育和种质创新,大幅提升海水养殖新品种开发能力,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产品。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发展工业用酶、医用功能材料、生物分离材料、绿色农用生物制剂、创新药物等海洋新产品。建设海洋生物库等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海洋水产综合加工技术及加工废弃物高值化利用水平,加强远洋生物资源探捕开发,提高远洋新品种的利用水平。
  (四)提高产品经济性,推动生物制造产业规模化发展。
  面向促进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生物制造产业技术体系,组织实施生物基产品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新型发酵产品的产业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生物工艺应用示范行动计划,大力推动绿色生物工艺在化工、轻纺、冶金及能源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生物制造产业规模化发展。到2015年,生物制造产业年产值达到7500亿元,生物基产品和生物工艺对石油化工原料及传统化学工艺的替代取得重大进展,发酵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
  1.推动生物基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应用。加快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与新型发酵产品的规模化发展,提高生物基产品的经济竞争力。重点推进非粮生物醇、有机酸、生物烯烃等生物基化工原料的产业化,推动生物基产品及其衍生物在化工行业的应用。提升氨基酸、维生素等新型发酵产品的国际化发展水平。大力推进生物塑料、生化纤维等生物基材料的规模化发展与应用。加快构建典型生物基产品的产业链,推动集聚发展,初步形成生物基产品规模化发展能力。  

专栏7 生物基产品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实现一批重要生物基产品的非粮原料生产,形成年产百万吨级生物基材料、千万吨级生物基产品的生产能力。
主要内容
  非粮工业糖产业化示范:推进薯类、秸秆、工程玉米等生物质处理、酶解糖化等高品质规模化制备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设非粮工业糖产业化示范线,形成非粮可发酵糖的规模化供应。生物基化学品产业化示范:推进微生物工程菌与热化学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建设化工醇、有机酸、生物烯烃及其衍生物等生物基化学品的规模化生产线,提高对石油化学品的经济竞争力。
  生物基材料产业化示范:推进生物基材料生物聚合、化学聚合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建设聚乳酸(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聚羟基烷酸(PHA)、生物基热熔胶、新型生物质纤维等生物塑料与生化纤维的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生物基材料。
  政策配套:建立生物基产品的认证机制,研究制定生物基产品消费的市场鼓励政策,研究农业原料对工业领域的配给制度。

  2.推进绿色生物工艺的应用示范。围绕传统工业过程的转型升级,加强生物催化剂、工业酶制剂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培育发展高效的工业用微生物菌种,推动微生物制造产业升级。重点突破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采矿等绿色生物工艺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动生物工艺在化工、医药、食品、纺织、冶金及能源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大力推进先进发酵工艺与装备的应用示范,大幅减少水资源、能源消耗和废水、废气排放,初步形成生物法绿色工艺体系,提高经济的绿色发展水平。  

专栏8 生物工艺应用示范行动计划

目标
  推动一批新型工业酶制剂上市,建设6-8个规模化生物工艺示范工程,能耗、物耗、水耗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显著降低。
主要内容
  酶制剂产业化示范:建设工业催化剂研发平台与现代化的工业酶生产基地,推动一批工业酶制剂与复合酶制剂新产品上市,提高酶制剂在化工、轻纺等领域的工程化应用能力。
  生物工艺应用示范:推进生物工艺技术与装备的规模化应用,建设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脱胶、生物制革、生物勘探与采矿等绿色生物工艺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制定鼓励发展绿色工艺的政策,研究实行工业生产生命周期评估机制和绿色工艺产品补贴机制。

  (五)开辟多元途径,促进生物能源商业化发展。
  围绕开拓清洁能源、缓解能源短缺、解决“三农”问题等战略需求,积极拓展非粮生物质原料来源和途径,加快先进生物液体燃料的研发与应用示范,积极推动生物质燃气和成型燃料的规模化应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产业,有力推进分布式能源并网标准和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生物能源定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生物能源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到2015年,生物能源年利用总量超过5000万吨标准煤,可减排二氧化碳9500万吨,生物能源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
  1.加大新一代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力度。充分利用盐碱荒地、荒坡地、宜林地等宜能荒地种植能源作物,建设以能源林、甜高粱茎杆、非粮淀粉类植物、农林(工业)废弃物以及新型能源作物为主的非粮原料多元化供应体系。突破纤维素乙醇原料预处理、低成本水解糖化关键技术瓶颈;加速生物质燃气合成燃油催化剂等的研发和产业化,建设纤维素燃料乙醇和生物合成燃油商业化示范工程,构建生物液体燃料产业链。加大油藻生物柴油和航空生物燃料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动开展产业化示范。  

专栏9 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行动计划

目标
  实施纤维素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商业化示范工程,与同类化石能源产品相比具有价格竞争力;实现生物液体燃料与化石燃料一体化调配、供应与流通。
主要内容
  非粮原料供应体系建设:建成5-10个多种原料的种植加工基地,各类生物质原料供应能力达到500万吨以上。
  生物燃气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加快大型生物质气化技术、燃气净化和组份重整技术以及生物柴油制备用催化剂的研发,推进生物质燃气合成生物柴油成套装备产业化,建设生物燃气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工程。
  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推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纤维素乙醇生产原料预处理工艺和高效低成本纤维素降解酶系的研发,建设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有利于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产业快速发展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生物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进程;研究完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的价格形成机制。

  2.促进生物燃气和成型燃料的商业化应用。促进生物燃料供应的城乡一体化,重点在农林生物质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推广生物质燃气和成型燃料集中供应技术、沼气集中供应技术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生物能源并入城市能源供应网络,提高生物能源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市场化发展。重点加大对大型生物质集中供气成套装备、中高温高效沼气厌氧发酵成套装备、沼气净化、压缩、灌装成套设备、低电耗生物质燃料成型设备、生物质供热锅炉技术和民用炉具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生物质燃气、沼气供应管网体系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体系。制定和完善生物质燃气、沼气、成型燃料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运行安全标准以及生物燃料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农林剩余物、沙生植物平茬物及灌木林、生活垃圾、蔗渣、畜禽粪便、有机污水等,因地制宜发展各类生物质发电技术,加快生物质发电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结合新能源集成应用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的实施,建设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生物质发电示范工程,加快制定适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分布式发电并网标准,建立健全生物质发电原料收集体系、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体系及生物质发电管理体系。
  (六)加强工艺应用,发展壮大生物环保产业。
  以水污染、大气污染、有机废弃物治理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修复为重点,大力发展高性能生物环保材料和生物制剂,加快高效生物监测、治理、修复及废物利用等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示范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组织实施环保用生物制剂发展行动计划,支持开展污水高效处理菌剂、生物膜、污泥减量化菌剂等生物制剂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污水生物处理高效反应器、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成套设备研发。加快有机废弃物腐熟剂、堆肥接种剂、微生物添加剂等专用功能菌剂和有机废物处理、复合肥生产配套装备的研制和产业化推广,推动发展有机肥类和生物复合肥。加快生态系统修复专用植物材料、制剂和装备的研发与规模化应用。2013-2015年,生物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生物环保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  

专栏10 环保用生物制剂发展行动计划

目标
  推动一批环保用生物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主要内容
  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生物环保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生物环保制剂评估验证平台、新产品开发的共享技术平台。
  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开发用于矿山土壤、重金属和石油污染土壤和水体修复等的特种酶制剂和微生物菌剂产品,开发用于有毒有害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减量化处理和土壤改良等高效菌剂,大力推广应用新产品。
  龙头企业培育:积极引导生物环保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与兼并,培育集生物制剂新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于一体的大型企业。
  政策配套:落实完善支持生物环保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强化生物环保产品的质量管理与审批制度。

  (七)着眼市场需求,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
  适应现代生产和消费模式的新要求,集成生物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的理念,发展合同研发、委托制造、公共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和延伸服务,积极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重点支持合同研发和委托制造服务产业的发展,推动拥有优势专有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向国内外研发机构和企业提供单项或整合化服务。积极提高公共技术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快高端实验仪器、生物试剂和实验动物的集约化发展,组织实施生物信息服务行动计划,培育基因测序、分析测试和生物信息等专业服务企业。努力培育生物产业延伸服务,发展健康管理、转化医学、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临床检验社会化、个体化医疗等新业态。加强生物产业专业中介服务,积极扶持生物产业政策咨询、技术转移、金融投资、流通交易、法律服务等业务发展,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孵化器、临床基地的企业化发展。鼓励企业承接国内外生物产业服务外包,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不断提高产业层次。到2015年,生物服务产业年产值达到15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物服务大型企业。  

专栏11 生物信息服务行动计划

目标
  建设国家生物资源与生物信息技术网络化服务体系,形成面向生物产业的信息服务能力。
主要内容
  关键技术开发:构建大规模和高通量基因组测序技术和装备、海量生物信息处理与分析技术。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大规模的生物资源库和生物信息中心核心平台,建设网络化的国家生物资源和生物信息服务设施,加强对基因信息的深度发掘,带动新型测序仪的发展。对个体化诊疗、生物资源发掘、动植物分子育种、工业微生物的菌种改造等研发提供生物信息技术服务。
  生物产业高端中介服务企业培育:以形成新技术与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协调发展机制,促进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在相关领域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服务能力的新型企业,推动形成新业态。
  政策配套:研究改进生物资源开发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生物服务企业纳入高技术企业范畴。研究完善服务类企业的国家认证制度,加速国际互认谈判。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准入政策,促进创新创业。
  建立健全生物产业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高效审查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的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转基因农产品行业准入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和上市审批制度,加速高品质新产品的市场应用。全面推行高品质产品行业标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健全合同研究和委托制造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技术孵化、产品检验、技术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大幅降低初创企业的外部投资成本。
  (二)加强需求激励,强化市场拉动。
  建立生物技术新产品需求侧激励机制。打破区域垄断,扶持生物产业创新企业开拓市场。全面实施以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竞争择价为原则的生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撑高技术服务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疗保险目录。完善生物良种补贴政策。稳步推进非粮燃料乙醇应用试点,有序开展生物柴油产业化示范,在完成航空生物燃料验证飞行等基础上,适时启动航空生物燃料商业化应用。加大力度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促进新兴绿色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完善创新激励,促进持续发展。
  研究完善引导生物企业加大长期研发投入的财税激励机制。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设立一批从事不同阶段投资的专业型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生物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相关企业、人才、资金等向生物产业基地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生物产业技术创新力度。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研究建立生物产业领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
  (四)重视人才培养,强化团队建设。
  落实《国家中长期生物技术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加大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重点培养生物产业高端创新型人才、产业链关键环节专业人才、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发展人才、管理人才及团队。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立生物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建立人才及人才团队在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流动的畅通渠道。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引导人才在产业链不同环节合理分布。加大对生物技术高端人才及创新团队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促进生物产业国际化发展。
  (五)加强资源管理,保护生物安全。
  加强生物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生物安全监管,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检测监测、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强化生物产业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加强生物研究的伦理审查与监管,建立健全医学、农业等领域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制度。完善生物安全溯源机制。
  (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规划落实。
  建立健全推动生物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加强宣传,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和企业资源,形成合力促进生物产业快速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物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重大任务的部门分工方案,加强规划与国家相关科技专项等的衔接,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发展各项行动计划,加快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各地区要根据当地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现状,科学确定生物产业发展定位,出台政策措施,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链分工和区域协作配套。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后评估,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小学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进行改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 自2001年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以来,我市累计消除D级危房面积69135平方米,新建、扩建183995平方米,完成投资1.1亿元,现存D级危房已全部消除,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的校舍改造任务依然艰巨,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校舍面积仍然较大,特别是部分中小学平房校舍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采用杨木等劣质材料作屋架的校舍面积达189323平方米,采用混凝土、劣质木材作檩条的校舍面积达203934平方米,同时采用杨木屋架与混凝土檩条的校舍面积达126248平方米。为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针对我市中小学平房校舍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彻底改造使用杨木梁、水泥檩条等存在材料与结构缺陷的中小学平房校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搞好我市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改造工作,让广大师生远离危险,走进安全、舒适的
校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平房校舍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校舍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泰钢工业园、雪野旅游区)一把手是校舍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分管区长牵头,教育、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组织与协调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任务。
  二、明确任务,坚持建设标准,疏通资金支付渠道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校舍改造任务,根据各自辖区内的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校舍面积(汇总表附后),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消除杨木梁水泥檩条平房校舍。对于新建、扩建、维修的平房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标准》和《莱芜市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标准图集》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扩建、维修平房校舍要采取石砌基础,底、上圈梁,四角构造柱,水泥砂浆砌墙,耐腐抗虫梁檩,内外墙水泥砂浆压光等建设措施,合理确定梁檩长短、粗细与间距,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实施平房校舍改造工程,坚决杜绝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区为主”进行筹措与管理的体制,各区财政负责筹集与管理资金,区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拨款计划,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市级财政将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三、保证质量,完善监督管理
  各级各单位要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为校舍改造的重点,实现中小学校舍的长治久安。一是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各区各单位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监理,杜绝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二是要全过程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必须进驻工地,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资金等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在监督之下。三是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参与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监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相关行政负责人,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改造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落实查勘鉴定制度,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每年各区各单位要成立校舍普查小组,安排专人定期对辖区内校舍进行查勘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加固,严防险情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充分利用校舍普查软件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校舍完好程度、已使用时间、校舍结构形式等指标宏观判断校舍的安全级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设、维修意见,切实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真正做到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最大限度延长校舍设施的安全使用期限,努力缓解校舍安全形势,减轻校舍改造压力。


附件:1、《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2、《全市分区现存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面积》
3、《全市材料与结构缺陷平房校舍明细表》
  
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山东省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结构安全改造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平房校舍修建活动,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含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砖木、砖混结构的危险平房维修加固、改建、扩建以及新建工程。
  第三条 本标准是全省农村中小学危险平房校舍改造的统一标准,是实施危险平房校舍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对影响校舍安全的重要结构构件做出基本规定。标准中未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各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当地经济、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的改造,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地基与基础
  第六条 基槽应进行检验。当地基情况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一般选用压(夯)实、换填垫层等方法。
  第七条 墙下应设条形基础,柱下应设独立基础。基础尺寸应根据荷载、地基承载力、基础材料性能验算确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一般不宜小于0.6m。可根据地质、水文及材料供应条件,选用毛石基础、毛石混凝土基础或砖基础等。毛石基础一般采用MU30毛石,M5.0水泥砂浆砌筑;毛石混凝土基础一般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浇筑;砖基础一般采用MU10烧结普通砖,M5.0水泥砂浆砌筑,基土很潮湿时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筑。
  第八条 基础上部应设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配筋宜采用4ф12,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间距不大于200mm。
  第九条 基础墙身在室内地坪下0.06m处须设水平防潮层,可采用防水砂浆防潮层(20-30mm厚1:2水泥砂浆,按水泥用量5%掺防水剂)。对于地下水位较高或盐碱地区,应在水平防潮层下砖基础两侧加设垂直防潮层,做法同水平防潮层。
  第十条 遇有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基土,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处理。
第三章 墙体
  第十一条 墙体一般采用烧结普通砖砌筑,强度不低于MU10,砌筑砂浆采用M5.0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严禁单用黄泥、灰土或灰膏砌筑,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厚度一般不小于240mm。承重窗间墙宽度、承重外墙及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均不应小于1m,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墙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内外墙交接处若不能同时砌筑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 3。
  第十二条 房屋四角及内纵墙间隔超过4.2m的房间四角应设构造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12,上下端均应嵌入圈梁,箍筋一般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构造柱与墙连接处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ф6拉接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屋面设女儿墙的,构造柱应延伸至女儿墙顶。
  第十三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屋盖的大梁跨度等于或超过6m的,240mm厚烧结普通砖墙体大梁支承处应加设壁柱或构造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第十四条 外墙及内纵墙屋盖处应设置封闭的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做法同基础圈梁。
  第十五条 墙体上的门窗洞口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第十六条 设柱廊时,柱廊宽以1.8m为宜。可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结构。柱可选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独立柱。钢筋混凝土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240mm×240mm,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向钢筋一般采用4ф6,箍筋采用ф6,双肢箍且间距不大于200mm;砖独立柱,截面尺寸一般为370mm×370mm,砌筑砂浆宜采用M5.0混合砂浆,严禁包心砌筑。
  第十七条 房屋四周应做散水,散水宽度不小于1m。
  第四章 屋盖
    第十八条 屋盖一般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或钢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屋盖,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现浇钢筋混凝土浇筑,并对构件尺寸和配筋进行验算。
  木屋架跨度一般不宜超过7.8m,间距不宜超过3.6m。屋架支承处应设梁垫,梁垫与圈梁浇成整体,屋架采用螺栓与梁垫锚固。木屋架材质一般选用落叶松、榆木、槐木,严禁使用不耐腐、易受虫蛀的杨木等木材。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檩条时,圆木屋架上弦梢径不得小于180mm,下弦梢径不得小于200mm,腹杆梢径不得小于120mm。其他建造形式须进行结构验算。
  钢木屋架、钢屋架套用专用图集,搁置要求同木屋架。
  檩条材质与木屋架相同。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得小于120mm,间距不得超过0.6m,在山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180mm,屋架上的搁置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屋架上弦可靠锚固。不宜选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檩条。
  钢材构件应做防锈处理,木制构件必须风干后使用并做防腐、防虫处理。
  屋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
  第十九条 屋面一般采用坡屋面、不上人平屋面和上人平屋面。
  坡屋面一般采用木望板基层瓦屋面或苇箔基层瓦屋面。木望板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钉15-25mm厚木望板,干铺1层油毡,钉顺水条、挂瓦条后挂瓦;苇箔基层瓦屋面应在檩条上铺3层以上苇箔,铺20mm厚草泥或石灰麻刀砂浆后挂瓦。
  不上人平屋面一般采用1:10水泥膨胀蛭石或膨胀珍珠岩保温,保温层厚度最薄处不小于60mm,屋面排水坡度一般为2-3%,保温层上设防水层。
  若有必要做上人平屋面时,应在保温层上做30mm厚1:3水泥砂浆ф4@200mm双向配筋,防水处理后做20mm厚1:3水泥砂浆抹平压光1m×1m分格或其他块料面层。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室内可作吊顶,吊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上人吊顶的龙骨断面须经计算确定,不上人吊顶须留设足够的检查孔,对吊顶应做防火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室内填土应选择压实性能良好,含水率适当的土,分层夯实,建筑垃圾或杂填土不得用做回填土。可采用混凝土水泥地面或块料面层地面。混凝土水泥地面宜采用8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抹20mm厚1:2.5水泥砂浆并压实抹光;块料面层地面宜采用60mm厚C15混凝土垫层,刷素水泥浆1道,用8-10mm厚水泥砂浆铺贴块料面层,并用稀水泥浆填缝。
  第二十二条 木门所用木材必须烘干后制作,刮腻子刷底油,再刮腻子后刷调和漆3遍。门框的靠墙及伸入墙内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可选用木、塑钢或铝合金型材制作。木制窗制作同木制门。
  第二十四条 供电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
  第二十五条 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增设采暖、通讯等设施,适当提高改造标
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