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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5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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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病人、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管理。2008年6月10日前,要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一)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场所必须携带剂量报警仪,防止人员误照。

(二)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他人受到照射。

(三)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医疗机构要制订并不断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开展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8年5月-7月期间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曝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我部也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部分省份的督查。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9月底前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我部。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辖区内从事放射

诊疗医疗机构数
监督检查数
处罚情况

警告
罚款(万元)
责令停业
提请关闭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户户内供气的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调压器、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

  本办法所称用气情况,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居民用户整改。

  居民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予以配合。居民用户应当允许安全检查人员入户实施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在居民用户楼房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和燃气泄漏检测仪或者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进行。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用气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 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由该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如下情形进行检查:

  (一)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二)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

  (三)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四)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五)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六)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七)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八)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九)燃具是否漏气;

  (十)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十一)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居民用户签发隐患告知书;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情形的,安全检查人员还应当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并加贴封条,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居民用户应当对隐患告知书中注明的隐患进行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燃具生产厂家或者维修企业处理,涉及燃气设施的隐患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对安全检查中关闭的阀门,居民用户不得自行开启使用并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管道燃气企业予以确认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自居民用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九条 居民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签发的隐患告知书予以签收,对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予以确认。

  居民用户拒绝签收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隐患告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告知书留置现场和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送达用户。

  第十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教育部有关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教育部有关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贵州省教育厅:
你省三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现就请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经费来源,我部[ 81 ]教计资字049号文中曾通知:“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 己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这是我部同国家劳动总局商定了的,不用财政部另外拿钱。但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国家劳动总局尚未分配
下达,地方还没有拿到这笔专项经费。在此之前,你省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和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费如何解决,现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地方拿钱,先执行;二是等待国家劳动总局对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分配下达后再执行。究竟采取哪种办法,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
二、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经费列支科目,《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第六条对此写得不明确,应改为“班主任津贴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有关部门事业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它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
支”。
三、国家举办的幼儿园教养人员暂不执行班主任津贴制度。



198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