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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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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1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本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四川省质量管理奖评定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在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评审对象为: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评委会委员多名。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六)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七)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主要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一条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17 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资 委 主 任  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漯政〔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及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凡是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转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154项,其中取消133项,下放9项,移交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8项1、市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核3、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审核4、报刊、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核5、广告业价格的备案6、旅栈业价格标准审批7、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审批8、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标准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6项1、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查2、纺织品被动配额指标审核3、联合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核4、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企业与外商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市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审核

  移交1项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核准(移交中介组织)

  三、市教育局

  取消4项1、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核准3、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毕业证核准4、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学籍备案

  四、市科学技术局

  移交2项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移交行业组织)2、科技成果的鉴定(移交中介组织)

  五、市公安局

  取消10项1、娱乐场所设立治安审核2、典当、拍卖、多色复印、旧货经营、汽车回收、废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3、经济民警队设立审核4、入漯消防产品备案5、灭火器维修许可审批6、经销管制刀具、购买特种刀具审批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审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8、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9、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安装、维修、检测许可证审核10、按摩服务场所设立审核

  下放2项1、户口准迁证(下放县、区)2、驽的制造、销售和驽射项目的开办(下放县、区)

  六、市民政局

  取消2项1、殡仪馆、火葬场规格等级备案2、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七、市司法局

  取消3项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2、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3、法律援助执业证

  八、市财政局

  取消3项1、事业性票据印刷审批2、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3、企业提取折旧修理费用审批

  九、市人事局

  取消4项1、市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3、实行企业管理(不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4、国家公务员培训结果备案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4项1、招用人员广告核准2、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就业准入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4、各县、区医改方案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1项

  种植养殖业用地

  移交1项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取消11项1、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入户、转让、更新审批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3、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审核4、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分立、合并、停歇业审批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6、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及调动备案(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过渡期)7、概算员资格证审核8、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11、城市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1、生态污染防治项目初审2、ISO14000认证初审

  十四、市交通局

  取消10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核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3、跨区道路零担货运班线审核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核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核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备案7、干线公路路林采伐更新审批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备案9、交通物流业务审批10、大型物件运输资格许可审批移交2项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6项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2、职工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4、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及房屋中介人员资格审批5、房屋租赁核准(含公房租赁)6、县、区房改实施方案备案

  移交1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六、市水利局

  取消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2、占用市管及跨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凿井许可(并入取水许可)

  移交1项

  水井凿井工程队乙级资质(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七、市农业局

  取消2项1、肥料质量合格证2、兼职、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

  十八、市林业园艺局

  取消2项1、城市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下放1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下放县、区)

  十九、市畜牧局

  取消3项1、种畜禽广告核准2、进口饲料审核3、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下放3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放事业单位)2、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下放事业单位)3、人工授精资格证(下放县、区)

  二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取消3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审核2、接受联合国发展系统、政府间与国际民间组织对华无偿捐助与捐赠审核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核

  二十一、市粮食局

  取消3项1、粮食收购许可审批2、储备粮轮换、调拨审核3、系统内新建项目“三同时”方案备案

  二十二、市文化局

  取消5项1、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不含涉外)2、专营内销文物门市部的设立审批3、文物商店跨区收购文物审批4、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审批5、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资格审批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2项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

  二十四、市体育局

  取消4项1、普通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批2、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核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审核4、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危险性项目)

  移交2项1、武术教练员、拳师、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评定(移交中介组织)2、武术段位(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五、市卫生局

  取消7项1、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区域中小学及托幼园所保健机构设立审批4、传染病防治责任范围划定审批5、医疗机构分类审核6、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资格审核7、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审批

  二十六、市审计局

  取消1项

  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

  二十七、市民族宗教局

  取消1项

  成立地方宗教团体的审核

  二十八、市旅游局

  取消1项因公出国(境)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移交2项1、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审批(移交中介组织)2、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饭店审核(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取消1项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护产品及防水材料准用证备案

  三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取消3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审核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审核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三十一、市国家税务局

  取消1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认定审核

  三十二、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

  屠宰税的减免

  三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7项1、印制普通商标单位证审批2、印制烟草、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核准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5、经济合同鉴证6、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核准7、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下放2项1、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县、区)2、店堂广告审批(下放县、区)

  三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3项1、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审核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审批3、厂内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备案

  三十五、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取消4项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核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审核3、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4、认可实验室注册审核

  三十六、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下放1项

  农机跨区作业队资格认定及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下放县、区)

  三十七、市盐业局

  取消1项

  食盐批发许可审核

  三十八、市残疾人联合会

  取消1项

  残疾人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