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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0:0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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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4〕7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促进学术性活动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性评奖活动是指以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成果为对象而设立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及其授权、委托机构开展的学术性评奖活动。
  第四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市教育局监察室实行监督。
  第五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奖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的设定应具有理论指导性和实用性,应当从教育实际出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改革方向、有利于教育创新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学术性评奖项目的设定应体现精简、集中的原则,对类似、相近的评奖活动,统一设定项目、实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名称应当科学、明确,与其设奖宗旨相符。
  第八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数量应从严控制。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等次奖项数量的三倍。获奖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学术性评奖一般不设立特等奖、优秀奖、鼓励奖。
  第九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根据学术成果实际水平评定等次。如无达到相应评奖等次水平的优秀成果,应空缺该评奖等次。
  第十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项目年度申报和年度计划制度。学术性评奖应由项目组织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定年度评奖计划,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学术性评奖申请报告应注明评奖必要性、时间、内容、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评奖等次和数量、奖励形式、结果运用等。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年度评奖计划应于每年年初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及各有关学校公布。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根据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形成具体的评奖工作意见,按《青岛市教育局工作规则》经批准后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及各有关学校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性评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
  学术性评奖可分推荐(自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几个阶段进行。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术成果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分级评审制度。区(市)或学校应根据评奖工作意见,对本区域(单位)的有关成果进行评审,按规定要求推荐优秀成果。
  第十四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专家评审制度。评奖组织单位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投票表决,作出初步决定。
  评审委员会应由评奖项目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公示制度。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成果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成果,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周期根据学术成果实际设定,重要评奖项目应适当延长评奖周期。
  第十八条 评奖组织单位不得将评奖等次和数量与参评单位的推荐数量或资助的费用挂钩。不得向参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利益。确需向参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的,须经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学术性评奖奖励资金应采取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赞助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加强与上级学术性评奖活动的衔接。
  对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学术性评奖活动,与市教育局年度计划一致的,应结合进行;对市教育局年度计划以外的评奖项目,根据上级评奖意见,由相关业务部门按名额等额推荐,一般不进行市教育局一级评奖。 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加强与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优秀学术成果的推荐、发表工作。
  对具有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做好有关实验及经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性评奖结果可作为教师考核、奖励、聘任的依据之一,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个人,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组织,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1999年2月23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的请示》(黔工商企字〔1998〕第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银行进帐单是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向企业出资情况的重要凭证,也是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伪造银行进帐单是致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直接原因。因此,伪造银行进帐单属于伪造证件范畴,伪造银行进帐单骗取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