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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06-29 08:4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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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4 号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2月27日《关于调整常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函〔1996〕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办发[2005]16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6日


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6号),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励广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对象:全市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并在实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为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第四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农村科技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技术合作奖、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我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四)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使本单位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管理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和社会科学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起学科带头作用,并在省内专业界有较大学术影响。
 第五条 申报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成果以近3年来的业绩、获奖证书为依据。属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者(前三位)参加评选。获奖项目原则上不得多人重复申报。

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个人自荐,基层单位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主管部门考核,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组织各学科、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并对其实地考察。
 第八条 经考察的初步人选,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经审定的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 第九条 评选工作注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的选拔。

 第四章 待 遇

 第十条 经评选产生的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由市委、市政给予表彰并授予“池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取得重大突破的贡献者,市委、市政府予以重奖。专家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组织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集体疗养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考察。
(三)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四)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不受学历、资历和指标限制,可按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调离池州市的,中止其相应待遇。

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从享受待遇起,有效期为三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承担。
 第十三条 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1—2名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并利用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专家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宣传教育制度。总结宣传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成就和事迹,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热情。
(三)建立报告制度。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在流动、晋升、奖励、免职、处分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市人事局。
(四)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督促其履行以下责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与科教兴市活动,多出成果,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再创新绩;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业务骨干,为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尽职尽力。
(五)督促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有关待遇的落实。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申报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由市人事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 第十五条 参与市级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及有关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予以撤换,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由市人事局查实并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撤销称号并追回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疗养、考察、体检等费用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原池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池州市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池政〔2001〕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