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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摘要)

时间:2024-07-03 15:1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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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摘要)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全文共6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得以有效发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旧存的143件,共有各类在审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长33.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长111.96%。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冲击着法律的边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调整的新领域,产生了更多更强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及时回应。这些个案裁决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变动的和谐、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方面所作出的创造性努力。在总结2009年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从其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37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写体例形成本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1、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张建华与直连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8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

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均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

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5、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

在万虹公司与平治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7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效力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该无效决定效力最终确定之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为依据直接裁判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在雪强公司与许赞有其他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7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裁定”,是指涉及专利侵权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该案作出并已执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所涉及的有关裁定。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

7、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

在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监字第3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权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愿,从而肯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8、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在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著作权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关系,明确了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不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9、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在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涉及提供网络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从该案的再审判决中可以看出,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三、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

在“采乐”商标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号〕中,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强生公司在前两次提出评审申请时,已经穷尽了当时可以主张的相关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就相关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实质审理,并两次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强生公司援引修改后的商标法,仍以商标驰名为主要理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再行受理并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决的商标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要受理新的评审申请,必须以有新的事实或理由为前提。

11、商标法(2001年修正)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乐”商标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阐明了商标法(2001年修正)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认为,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该法修改前已受终局裁定拘束的商标争议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断商标近似时对特定历史因素的考虑

在“秋林”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近似时,还可以结合特定历史关系及处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虑两商标共存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13、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时商标近似的判断

在“苹果”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保护这一因素。

14、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时间界限

在“散列通”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

15、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的商标使用情形能否纳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考量范围

在“21金维他”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些药品名称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在药品标准被修订而不再作为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后,如果该名称事实上尚未构成通用名称,仍应当认定该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时,可以参考其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宣传等因素。

16、认定商标驰名时对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情况的考虑

在“中铁”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不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该商标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况。

(二)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因素的考虑

在“红河”商标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应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8、判断商标近似时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考虑

在“诸葛酿”商标侵权案〔(2007)民三监字第3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考虑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尤其是在先使用、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含义

在辉瑞产品公司立体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他人此种方式的使用不构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裁决表明,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以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为必要条件。

20、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在“狗不理”商标侵权案〔(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作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

21、对描述性商标的正当使用的判断

在“片仔癀”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3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发生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和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22、标识使用者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对其获得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影响

在辉瑞公司与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伟哥”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3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明确认可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某一标识的情况下,他人对该标识所做的相关宣传等行为,由于未反映原告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该标识构成其未注册商标,更不能认定构成其未注册驰名商标。

四、竞争案件审判

23、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在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判决上诉案〔(2007)民三终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论经营者是否属于违反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而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因该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涉及该经营者应否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问题。

24、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山起”企业名称案〔(2008)民申字第7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并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获得保护。

25、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

在前述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判决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需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与原告无关的误导性后果来代替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26、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在“蘭王”鸡蛋商业诋毁案〔(2009)民申字第50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商业诋毁的语言作出限制,诋毁语言并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27、技术转让合同与以技术入股的合作经营合同的区分

在闫春梅与朱国庆技术转让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当事人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涉案合同的性质为预付前期技术转让费加利润提成方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财务监督、技术指导等内容,表面上是合作经营内容,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的附随义务。

28、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在熊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2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华纪平与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专利侵权案〔(2007)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专利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即可以计算出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并以此来确定赔偿额;在有关产品的利润率难以准确计算时,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来计算;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体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30、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

在前述“手提箱”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31、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

在前述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著作权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以向改编者支付全额报酬。

32、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在前述“红河”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侵权人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3、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用责任

在广东星群公司与广州星群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9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恶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处于同一地域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不停止使用则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该经营者承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

34、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在前述“手提箱”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明显过错等因素,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判决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35、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在“《宫S》”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仅可从事著作权认证的联络活动,但其并不具有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资格;确认境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结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6、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在佳和公司与天中文化公司等邻接权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4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他人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表演者的担保证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据此可以认定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申请人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影响其行使诉权。

37、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在硕星公司与隆中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八、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38、重复诉讼的判断

在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2007)民三终字第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的行为,在生效裁判之后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够再次被诉。

39、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主管

在上述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属于是否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应当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畴。


4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在陈建新与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厂等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8)民三终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在天津高院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侵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42、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

在四川高院关于隆盛公司与杰明研究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特定产品或者方法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后,行为人实质性变更了该产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权的相应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有关实施变更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行为人实施变更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是否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认定;行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停止侵害的义务,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权利人除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诉追究其继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3、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在避风塘公司与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韩国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等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民三终字第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规定,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有关立法精神,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否则该法院选择协议即属无效。


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83980141)。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05〕52号)(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市七个重点工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即: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包括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园);佛山市禅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格园);省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科技工业园(狮山工业园即现南园、北园;松夏工业园A园);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暨华南环保科技产业园;省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科技工业园(A、B、C园及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明区沧江工业园 (原东园部分);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连续三年。

第四条 投资强度考核当年动工建设的生产性企业(项目),考核的计算方法是按当年动工建设企业的合同投资额之和与当年动工建设企业的用地面积(扣除城市道路用地)之和的比值。合同投资额以投资者与区、镇或园区签订的投资合同确认。若出现企业追加投资的情形,则以原合同投资额加上追加投资额来确认。

用地面积是以投资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用地协议书》所标明的红线图面积确认。

第五条 容积率考核的计算方法是按企业规划当年动工建设建筑面积之和与当年建设用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容积率以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进行确认。各行业容积率根据附表标准考核。总分按照园区内各行业得分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得出。计算公式:X(___)=(∑(n)Xi)/N

(X(___)代表园区容积率的总得分,Xi代表各行业容积率的得分,N代表考核行业的个数)。

第六条 创税额考核2003年1月1日起投产的企业。考核的计算方法按投产企业的税收总额之和与投产企业用地面积之和的比值。

创税额是指企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投资单位面积的财政年度项目税收入库额,并包括当年实现的应免、抵税额(应免、抵税额的计算按出口退税部门当年12月份免、抵、退税汇总表累计数统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的计算方法是按园区所有投产企业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与园区总产值之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是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计算。

第八条 孵化器培育建设满分为5分。无规划、无机构的减2分、无孵化场地减1分、无在孵企业减2分、无种子基金减1分、无配备专职人员减1分。

第九条 产业集聚度以园区前三位主要行业的产值各占园区总产值比重10%以上(含10%)为达标值进行考核,达到标准得8分,其中一个行业不达标扣减3分,两个行业不达标扣减5.5分,三个行业不达标为零分。

第十条 园区道路面积占园区已开发面积的比率是指园区已建道路面积与园区已开发面积之比。

第十一条 管理体系建设中已开展认证管理工作是指园区已向有关认证部门提交申请,已获认证的以证书原件确认。

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涉及考核的园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园的,其计算方法是将分园的分数相加除以纳入考核的分园数,得出园区的总分值。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由评估考核办公室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分别审核、汇总上报”的办法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投资强度的达标情况;市规划局负责审核容积率和园区路网建设的达标情况;市国税局负责审核创税额达标情况;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和孵化器培育建设的达标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环境保护建设中三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市经贸局负责审核园区产业集聚度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达标情况,并负责将各项指标考核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各区2005年经济工作任务落实检查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05〕38号文》的要求,各区政府在每年8月10日前将集约型工业园区评估考核指标上半年的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同时抄报市经贸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的1月底前,在各园区按照评估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的基础上,对上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情况分别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然后由市经贸局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评估考核结果进行检查,次年3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检查工作。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指标总分为60分以下的园区视为不达标。对当年不达标的园区要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园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整改措施报市集约园区评估考核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投资强度不达标的项目进行处置,取消相应的地价优惠或补交地价款。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市集约园区评估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区的园区评估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必须根据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如实填报,某一指标数据一经发现虚假,则取消该项指标的得分和奖励,并通报全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在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上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容积率分行业控制指标

2、佛山市建设集约型工业园区考核表(1-5)



















附件1

容积率分行业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4
食品制造业
≥1.2

15
饮料制造业
≥1.2

17
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2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2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8

27
医药制造业
≥0.8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5

34
金属制品业
≥0.6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6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2






主题词:经济管理 集约型△ 开发区 细则 通知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门以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国防、国防工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除受本系统直接管理外,还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指定的放射性卫生防护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建造.
第六条 甲、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分别审查,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只审查施工设计.有关“三废”处理的设计应同时审查.
第七条 申请审查的单位,应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设计审核表”(附录1),并提供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和对工程进行放射卫生防护审查时所需要的各种图纸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和场所建成后,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应参加验收.如在卫生防护上未按原设计方案建造时,应根据情况改建或降低使用水平.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和登记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在开展工作前,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附录2),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附录3,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工作.此证三年换发一次,换发时应对放射卫生防护
情况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应按订货单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审核其订购计划,严禁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订货.
发放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只能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的计划范围发货.
卫生、公安部门可通过科技和发放部门了解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和发放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因临时特殊需要,而必须超过“许可证”上所规定的操作量时,应事前向卫生部门申请批准,向公安部门登记,并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条 不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当地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报告,经卫生部门复查同意后注销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违反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有关规定时,卫生、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应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纠正.对严重违反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有关规定,造成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又不进行改进的单位,可收回所发的“许可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与保管
第十二条 运输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及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遵照运输部门有关现行规定妥善包装或处理,在自行测定达到允许标准并经运输或卫生部门核查,发给剂量检查证明书(附录4、5)后,方可托运.
第十三条 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机动车辆专程运输.禁止随身携带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客运车、船、飞机.
第十四条 放射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等物品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收支帐目(附录6),防止差错和丢失等事故.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加强岗位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在野外或无防护设施的工作场所使用辐射源时,应划出工作区,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设专人负责看管.工作结束后,立即收回,存放安全处.

五、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组织和剂量监督
第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须设立放射卫生防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卫生防护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经常性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卫生防护宣传、教育,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联系,汇报本单位的防护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卫生防护、个人剂量检查、工作场所和外环境的监测及“三废”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对检查和监测结果要建立档案,及时分析,作出卫生评价,以不断提高卫生防护水平.
第十九条 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在操作前后应作好个人卫生防护.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附录7),供给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六、放射性同位素“三废”处理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三废”的技术处理、排放、运输和贮存等方案,并报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三废”的贮存和处理应有专人负责.贮存、处理的情况应分别记录(附录8),并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较集中,产生放射性废物、废水量较大的城市,应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储存处理场所.排放应符合现行放射防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超过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控制水平的物品,须严加管理,严禁作一般物质处理.

七、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应有预防意外事故的措施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严重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的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即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向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以及公安、科技、劳动、环保部门报告.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发生放射性物质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公安保卫机关和卫生部门查处.对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活动者,要依法严惩.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应将本地区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卫生部报告一次,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附录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基建设计审核表 编号:
申请单位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主管单位__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
用地总面积(平方米)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 筑 物 | 层 | 高 | 建筑物总面 | |操作|
| 建 | | | | |主要用途| |
| | 名 称 | 数 | 度 |积(平方米)| |人数|
| 设 |_____ |__|__|______|____|__|
| |_____ |__|__|______|____|__|
| 项 |_____ |__|__|______|____|__|
| |_____ |__|__|______|____|__|
| 目 |_____ |__|__|______|____|__|
-------------------------------
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____________居里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强度___________克镭当量
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粉尘、烟尘、气体、气溶胶、污水
等.

防护措施: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审核经办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上报一式六份,审批后退回原单位
一份.

附录2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地址:
工作人员数: 卫生防护负责人: 电话: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等效年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里
最大库存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里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总强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克镭当量
最大库存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克镭当量
-------------------------------
|序号及工作 | 主要同位素 | 最大等效日操 | |
| | | |操作性质 |
|场 所 | 种 类 | 作量(毫居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建筑、防护设备、同位素贮存条件、废
物处理、保健措施等以附件呈报.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向卫生、公安部门各报一
份.

附录3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封 面)
____________________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
| |
| 许 |
| |
| 可 |
| |
| 登 |
| |
| 记 |
| |
| 证 |
| |
| 发放单位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
(正 文)
-------------------------------
|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 |
| 证号: |
| |
| 根据 申请,经审查基本符合放射卫 |
| 生防护要求,准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
| |
| 有效日期: |
| 自 年 月 日起 |
| 至 年 月 日止 |
| |
| 此 证 |
| |
| 许可单位盖章 登记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 可 范 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许 可 范 围 |
| 1、工作场所: |
| 甲级 个, 乙级 个, 丙级 个. |
|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等效年用量 居里. |
| 3、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总强度 |
| 克镭当量 |
| 最大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强度 |
| 克镭当量 |
| 4、最大库存量: |
|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总量 居里 |
| 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总量 克镭当量?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4
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明书
编号:
-----------------------------------
项 目 | 检 查 记 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 称 | |放射性强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 理 状 态 | 固体、液体、粉末、结晶、气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射 线 类 型 | α、 β、 γ、 中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 装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 装 表 面 | 放射性物质污染 | 污染物 |
| (有、无 ) | 质名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剂量 |包装表面 | 微伦琴/秒(中子数/秒、平方厘米)
v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情况 |距一米处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 装 等 级 | |件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员(签名) 检查机关(盖章)
核查员(签名) 核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曰

附录5
放射性同位素空容器剂量检查证明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 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 装 号 码 | 件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 称 |
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 |物理状态 | 固体、液体、粉末、结晶、气体
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 |射线类型 | α、 β、 γ、 中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 |残存物 |
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 |表面剂量率| 毫伦/小时
果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员(签名) 检查机关(盖章)
核查员(签名) 核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6
放射性同位素收支登记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同位素|说明书 |化合物| 收 入 |接受人| 支 出 |领取人| |请领单|
编 号|日 期| |号码及 | | | | | |结余| |备注
| |来 源|出厂日期|状 态|(毫居里)|签 字|(毫居里)|签 字| |号 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1.每一种同位素单独写一页.2.编号按进货先后次序编排.

附录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
1.凡从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均应备有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级工作室还应配备工作鞋、袜、附加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2.工作人员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气体、蒸气、粉尘污染的工作场所工作时,应供给高滤效能的口罩;在严重污染的条件下,应根据需要供给呼吸面罩、隔绝式呼吸器、气衣等装备.
3.工作服至少每星期洗换一次.下班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污染的工作服只能在专设的洗衣房或专用的洗衣池内洗涤,达到污染控制水平以下方可继续使用.

附录8
放射性“三废”登记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废物|同位素| | 比放射性 |总放射性 |容积|贮存|处理|备
日期| | |理化状态|(毫居里/公| |或 |容器| |
|名称|名 称| | 斤、升) |(毫居里)|重量|号码|意见|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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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个贮存容器填一张表



197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