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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0:5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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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纠正收费单位乱收乱支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年审工作和票据年审工作(以下统称年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年审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审时,以物价主管部门为主联合设立年审办公室,负责年审工作具体事务。
第四条 年审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年审工作审查内容:
(一)设立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依据;
(二)收费许可凭证;
(三)收费执行情况;
(四)收费票据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收费账目管理情况;
(六)收费上缴和留用支出情况;
(七)其它应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并在年审开始前一个月,将计划通知收费单位。
第七条 收费单位按年审工作计划要求,填写《收费收支年审表》和《收费票据年审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凭证、资料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年审办公室。
第八条 年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九条 审查终结后,年审办公室制作年审结论书并通知收费单位。审查合格的,年审办公室在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收费单位限期纠正,再重新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条 审查工作应自审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全面结束。
第十一条 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乱支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按照《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对年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可按收费单位收费收入3‰-5‰的标准收取年审管理费。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年审结论书、收支年审表及票据年审表表样
安徽省 行署(市)、县(市)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年 审 结 论 书
一九 年度
┌────────┬───────────┬───────┬───────┐
│报 审 单 位 │ │年 审 编 号│ │
├────────┴───────────┴───────┴───────┤
│ │
│ 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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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附表一
安徽省 行署(市)、县
────────
填报单位(盖章):
┌──────────────────┬─────────────┐
│ │ 单位预算管理形式 │
│ 收 入 及 缴 交 部 分 ├───┬───┬─────┤
│ │金 额│差 额│自收自支 │
├──────────────────┼───┼───┼─────┤
│一、收入总额 │ │ │ │
├──────────────────┼───┼───┼─────┤
│ (一)上年结余 │ │ │ │
├──────────────────┼───┼───┼─────┤
│ (二)本年收入合计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二、本年缴交合计 │ │ │ │
├──────────────────┼───┼───┼─────┤
│ 1.缴交财政 │ │ │ │
├──────────────────┼───┼───┼─────┤
│ 2.上缴中央主管部门 │ │ │ │
├──────────────────┼───┼───┼─────┤
│ 3.上缴省主管部门 │ │ │ │
├──────────────────┼───┼───┼─────┤
│ 4.上缴市主管部门 │ │ │ │
├──────────────────┼───┼───┼─────┤
│ 5. │ │ │ │
├──────────────────┼───┼───┼─────┤
│三、年末余额 │ │ │ │
└──────────────────┴───┴───┴─────┘
收费单位负责人: 会计负责人: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年审表
一九 年度 金额单位:元
┌───────────────────┬────────────┬───┐
│ 留 用 及 开 支 部 分 │ 主管部门意见 │备 注│
├─────────────┬─────┼────────────┼───┤
│一、留用总额 │ │ │ │
├─────────────┼─────┤ │ │
│ (一)上年留用结余 │ │ │ │
├─────────────┼─────┤ │ │
│ (二)本年留用合计 │ │ │ │
├─────────────┼─────┤ │ │
│ 1.财政拨补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二、本年支出合计 │ │ │ │
├─────────────┼─────┤ │ │
│ 1.办公费 │ │ │ │
├─────────────┼─────┤ │ │
│ 2.业务费 │ │ │ │
├─────────────┼─────┤ │ │
│ 3.工本费 │ │ │ │
├─────────────┼─────┤ │ │
│ 4.编外人员 人工资 │ │ │ │
├─────────────┼─────┤ │ │
│ 5.各种津贴 │ │ │ │
├─────────────┼─────┤ │ │
│ 6.设备购置费 │ │ │ │
├─────────────┼─────┤ │ │
│ 7.财政批准的专项支出 │ │ │ │
├─────────────┼─────┤ │ │
│ 8. │ │ (盖章) │ │
├─────────────┼─────┤ │ │
│ 9.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10. │ │ │ │
├─────────────┼─────┤ │ │
│三、年末留用结余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二
安徽省 行署(市)、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年审表
────────

一九 年度 金额单位:元
┌─┬──┬──┬──┬────┬──┬────┬─────────────────┬───┬───┬──┐
│序│ │ │ │ │ │ │ 本 年 领 取 实际填用 │ │ │ │
│ │收费│计算│收费│批准机关│收费│上年结转├──┬──┬──┬──┬──┬──┤作 废│结 存│备注│
│ │项目│单位│标准│及文号 │票类│(份) │份数│起止│收费│份数│起止│收费│(份)│(份)│ │
│号│ │ │ │ │ │ │ │号码│金额│ │号码│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费单位负责人: 会计负责人: 填表人:



1992年4月25日
枪杀案再次说明公正的审判需要杰出的法官

张生贵


  我们可曾想到过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社会文明程度远不及今日的古希腊时代,一位在哲学、政治和法律学说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的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过,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国家,这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真理。

  柏拉图作为苏格拉底的门徒、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不仅善于论辩,而且思想深邃。他将自己的细想以优雅动人、深奥机智的对话形式表达出来。他的对话集法律篇处处散发着幽默的气息,包含着悲天激情。柏拉图大半生都始终不渝的追求者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图景,但是在目睹了其政治希望成为泡影之后,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于是,晚年的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人间,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实行法治,并在七旬高龄的时候着手写作《法律篇》。这是柏拉图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遗憾的是还没有等待完全著称此书,这位广见博闻的智者就永远的睡去了。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探讨了法律的产生、内涵、制定、实施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他对国家的审判制度予以了关注,明确指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突出了法庭的作用,更进一步说一个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围绕着这一命题,柏拉图探讨了法官的选拔、法官的品格、审级制度、公开审判、法官中立等问题,这些都称得上是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思深渊。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庭是实现法律的重要场所,法官是法律实施者,一个国家的法治从任命良好的官员开始。“当有了一个组织的很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又有着制定很完整的法典,那么任命不称职得官员负责实施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整个事业沦为一出滑稽戏,而且不仅如,这个国家将发现,他的法律正在大规模地损伤它本身。”因此,在提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这一观点后,他重点阐述了该如何任命称职的法官以及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以及建立正式的法庭或者公正的审判制度,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建立一个法庭就是选举官员。那么,该如何来“选举官员”呢?在柏拉图看来,法官应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再由这些选拔出来的法官组成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庭。他认为为所有公民而设立、处理公民之间纠纷的普通法庭,该法庭的法官是这样选拔出来的:任职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的全部官员在特定的日子集合在一起,接着他们向上帝起誓,他们一定向上帝献上他们最上等的果实,就是说每个部门贡献一个法官,这个法官无疑是该部门的杰出官员。法官选出后,在他们的选举人面前还要再次接受复查,如果他们中有一个人被否定了,那么根据同样的规则,另选一位来代替。可见,组成法庭的官员需要经过神圣的形式、经过复查的程序才能得以选拔出来,一旦法官选举出来组成了法庭,就赋予了神圣性和权威性。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组成法庭的法官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应具有的才能和品格予以了足够重视。法官应具有“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的才能。“如果一个法官默不作声并且在进行裁决时,他未审先说话,那么他绝不能对他所处理的案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所以,如果法官没有才能,无论是大法庭还是小法庭,都难以作出好的判决,除此之外,法官应具有廉洁公正的品格。组成法庭的杰出法官,不仅需要才能,而且还需要公正的德性。法庭应是人力所能够召集的最廉洁的法庭,法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应有所偏颇,站在中立的位置弄清楚双方争辩的焦点,长时间的从容而反复的询问当事人,有助于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法官故意错误地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到“法律维护者”那里对法官提出申诉。

  公正的审判不仅需要正义的法庭和杰出的法官,审判活动本身也应该依据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审判活动只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法庭的混乱无序,柏拉图在距今两千多年的《法律篇》中为人类揭示了这一道理。他谈到在死刑案件中,“首先,公诉人应该作一个简单的发言,接着则是被告人发言;资历最深的法官在俩人发言之后作交叉询问……所有的法官都得一致同意的论点上签字,而后把文件放在赫斯提神坛上……第二天,他们都得在老地方集合,在类似的询问和检查之后,再在文件上签字。这样的程序连续进行三次……每个法官投下神圣的一票,以赫斯提神的名义起誓,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和正确的。就这样,他们结束了这一审判”。可见,柏拉图意识到了程序程度在实现法庭审判公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最后,柏拉图还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庭审判应建立“三审终审”制以及公开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当事人首先应该使他的邻居来到所组成的法庭面前旁听,如果对于这个法庭的判决不满意,他可以向第二个法庭提起申诉意见,但要是这两次判决都不能解决争端,那么第三个法庭就一定要结束这个案件。柏拉图在谈到法庭的设立时,还建议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私人诉讼案件的听审,因为任何未被取消参加审案的资格。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也是当今各国的司法原则之一,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也反映了这一原则。他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应被外来的压力所破坏;法官通过公开投票决定的最终审判结果,投票对那些议员和选举法官的官员使之审理案件是有强制性的,这既意味着,法官不受选举他们出来的官员和议员的干涉、独立司法。

  “任何一个没有正是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柏拉图的这一经典命题虽然只有寥寥数字,但是它蕴含的理念却足以引起后人深深的思考和研究。没有正式的建立法庭指的是虽然有法庭,但不是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和组成的,法官也未必是具备优良品德的,柏拉图提出的法庭设立、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和品格以及公开审判、司法独立原则等均沿用至今,这不得不让人折服于他的睿智与超前的预见力! 同时,从这一命题中,我们也领悟到司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审视我国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比如司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原则??写?嬲?涞绞荡Α⒎ü俚乃刂嗜杂写?岣叩龋???剿魑夜?痉ǜ母锏男侣罚?迪治夜?乃痉ㄕ?澹?br>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管理,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是指用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为勘查项目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中央部门(总公司)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隶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

  承担勘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质。

  第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为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鼓励加快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或详查)和扶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等重要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布年度勘查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年度立项申报的具体要求。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勘查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及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申报工作。

  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及要求,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布置,提出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五条 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预期成果及资源量储量、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组织管理、工作范围及经纬度坐标、矿权登记、勘查单位资质情况及探矿权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立项申请书还应包括:目标国政治、经济、法律等矿业投资环境研究报告,目标国合作方资信程度报告,我驻目标国外交机构意见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排序后进行立项申报。

  各省(区、市)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中央部门(总公司)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经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立项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单位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年度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期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等;

  (二)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相应的磁介质文件;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初审意见书和项目勘查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各主管单位申报的勘查项目进行技术论证、概算和探矿权审查,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草案),在指定媒体上公示30天,并据此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待财政部批复预算后,国土资源部下达勘查项目计划给各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设计。

第十条 勘查项目设计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及成矿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保证措施及相关附图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

  项目主管单位对修改后的项目设计书行文批准。

  项目设计书中对于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有重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事先逐级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

  项目主管单位完成年度设计审批工作后,应向国土资源部编报设计审查总结,并将修改后的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批复及专家评审意见书报送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勘查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项目施工,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确保项目的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勘查项目质量监督制度,组织专家按设计要求对勘查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特别是野外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向项目主管单位编报勘查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项目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编报年报,重大进展随时编报专项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中间成果(或年度成果)实行阶段考评制度。年度野外工作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勘查项目中间成果报告,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中间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按计划完成或者因阶段考评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写勘查项目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

  项目承担单位应比照探矿权价款评估方法,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进行勘查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及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成果报告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勘查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按照有关规定审查。

  最终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及投资效益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组织最终核收,对项目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和提交的资源量储量,按照项目计划任务要求进行最终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根据需要对重要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勘查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外,其成果地质资料还须同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和国土资源部。所报资料均应附数字化处理形成的光(磁)盘介质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