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0:1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现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
  (一)法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四)按日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日管理全行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五)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罚。
  四、头寸的具体管理要求
  (一)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
  (二)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
  (三)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头寸限额,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1.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 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 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外汇局对银行头寸限额的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
  (五)尚未经外汇局核定头寸限额的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六)银行之间的头寸平补交易应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在场外平盘。
  (七)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头寸进行清盘。
  五、已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不适用本通知中的头寸管理规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等值20%的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三)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开立和使用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的余额纳入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余额管理。
  (四)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第四部分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申请时应提交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在获准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关闭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将结售汇综合头寸调整至核定的头寸限额区间内。
  六、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
  (一)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2. 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 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三)外汇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集中管理行实施头寸集中管理的意见,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四)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由集中管理行统一平盘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
  (五)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集中管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其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集中管理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执行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集中管理行在申请或调整头寸限额时,其测算依据应使用该外国银行境内全部分支行的汇总数据。
  (六)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后,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本通知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本通知第五部分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
  七、数据报送
  (一)各外汇分局应于每年初20个工作日内,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见附件1),并发送邮件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邮箱manage@bop.safe。
  (二)各银行应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报送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综合头寸的相关数据。
  (三)各银行应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填报本行当日单笔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对客户结售汇交易、自身结售汇交易、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每笔交易应提供客户名称、项目、金额、币种和期限(仅限于远期结售汇签约)等交易信息。
  八、银行违反头寸管理规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3所列外汇管理文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464。
  附件一:辖内金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1801.doc
  附件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报送说明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1c02.doc
  附件三:废止文件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0/001e3741a2cc0e28d12003.doc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研究

          赵国兴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历来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极易引发和激化矛盾的腐败行为。它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责无旁贷。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特殊,产生的内外原因复杂多变,加之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灭。为了净化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仅就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一个人的心理不好掌握,一个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一个具有一定地位和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更不易掌握。如果检察人员能摸清并掌握了他们的犯罪心理,就会使侦破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此,我们必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心理,进行研究,大致将他们的心理归结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是本能避险心理。这是一种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正常情况下,人们身处危境、绝境时,自身都会产生一种脱离险境的思想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是人们本能的意识表现。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产生的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等心态,就是这种“本能避险心态”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这种心态,存在于反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只是不同阶段表现程度不同而已。如办理的一起王国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在证据面前仍不认罪,这是他本能避险心理的突出表现。
二是畏罪惧罚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神不安惟恐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惩处,使自己的地位、前途、家庭毁于一旦、成为人人鄙视的罪犯。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掩饰、隐瞒犯罪,进行反侦查活动。
三是侥幸过关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职务、地位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熟悉政策,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在犯罪手段上较为狡猾、隐蔽。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国家利益受损,而案件双方当事人受益的性质,决定了此类案件具有不易察觉的特点,案发时往往已时过境迁,审讯中百般抵赖,企图侥幸过关。如:我们办理的薜玉林徇私舞弊案(现在罪名为枉法裁判案)自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干警,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审讯中百般抵赖。我们掌握了他这种心理,最后突破其心理防线成功办理了此案。这就是他侥幸过关心理的表现。
四是顽固抗拒心理。这种心理的人,往往在案发后拒不认罪,顽固对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法处罚,有抗到底的想法,所谓“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这种心态支配下的反侦查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是在案发后产生。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政策的威力,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使其顽固对抗心理彻底破裂,彻底交待犯罪的全过程。
二、心理的成因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经济根源,也有思想根源,同时也有体制根源,归纳起来,我们认为有如下七个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关系网”是其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原因。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都为自己罗织了一张解不开、扯不破的关系网,甚至收买个别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网上线上的人物便会各显神通。有的找检察机关的领导说情;有的企图收买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有的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犯罪嫌疑人接触,好“有所交待”;有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伺机阻挠;有的则向举报人或重要证人施以威胁恐吓、诈骗或收买、迫使其翻供、翻证或作伪证。犯罪嫌疑人所拥有的“关系网”在其反侦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我们所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案件,他们能搬出相当一级的领导,打通诉讼活动的各个关节,给办案拖延时间,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撑腰打气,对抗侦查活动,达到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直接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发生,但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根除,诱供、骗供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办案人员在问供、调查中,根据案件个别证据材料主观臆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逼、诱、 挤的方式带框框取证,尤其在查办渎职侵权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倾向地逼取证据。还有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差,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取证的实体内容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造成证据可靠性差。
2.取证不够全面细致,不讲究讯问艺术。目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在着“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低头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点。因而,不注意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在案件证据体系仍有欠缺的情况下,就匆忙终结侦查移送起诉,给犯罪嫌疑人后来的串供、翻供、证人翻证等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案件久拖不结和草率结案的问题。日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水平上,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仍然比较欠缺,加上“情”、“权”的干扰,造成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难”、“取证难”、“诉讼难”,同时,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往往也造成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认识不一致,案件相互扯皮、久拖不决的情况屡有发生。如办理的方庄煤矿焦保根等贪污案就是如此。这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积极进行串供、伪证、拉拢、掌握案件争执的焦点和对自己有利的形势,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藐视和对法律的抗拒心理,进行有针对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蒙混过关,逃避惩处。
三是司法腐败现象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些意志薄弱者过不了人情关、金钱关、美女关,他们见利忘义,亵渎法律,有的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传递信息,成为“地下交通员”、信息员;有的出谋划策,制造障碍阻力,钻法律的空子,成为他们的“军师”;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判。这些都有效地助长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嚣张气焰。
四是个别关键性证据丧失,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办理案件中,常常会遇到有关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逃匿、有关物证、书证被销毁现象,形成死无对证的局面,从而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时机。
五是办案人员有畏难情绪,办案水平不高,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造成漏洞。职务犯罪案件比其他刑事案件办理的难度要大,办理此类案件是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斗谋的一场攻坚战。这类案件,无论是在事实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形成了查处少、起诉少、判刑少;撤案多、退补多、申诉多的“三少”、“三多”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办案人员在心理上自觉不自觉地就产生了“畏难”情绪对犯罪分子的查处有松劲思想。还有的素质不高,讯问方式不当,调查取证意识不强,有急功近利思想,暴露了案情、错过了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的有利时机。这些也给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以可乘之机。
六是一些领导干部错误的立场观点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对职务犯罪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认为查处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多有损地方形象,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不积极、不支持,甚至利用职权出面说情干涉,压案不办,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开绿灯,给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七是个别发案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采取无原则的隐瞒、保护,对检察机关的查案活动设置障碍和阻力,不予配合和支持,这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策
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状况和产生原因,应采取如下对策,这样,既可以顺利侦破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掌握心理特征,加强思想教育。职务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被告人与其它刑事被告人相比,应变能力和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个环节中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以稳定被告人的思想情绪,防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二是认真判断翻供真伪。1)要注意认真分析其翻供动机;2)要分析其翻供的前后关联性;3)要对比分析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的协调性。4)要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思想变化及原因,注意被告人与外界有无串供等情况。察微析疑,辨明是非,弄清事实的真象。三是强化侦查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时推时供。1)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使被告人在事实面前难以翻供;2)要不断提高侦查意识,重视原始证据,尽可能地拓宽取证范围,堵塞可能翻供的漏洞,尤其是对证据可变性大的案件,更应慎密调查取证;3)要加快办案进度。从被查、立案到批捕、起诉甚至审判等环节都要加强协调,力争快速结案。4)要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或异地关押),要切实加强监控,防止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现象的发生。四是对顽固对抗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要充分认识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行为危害性,加大打击力度,并从中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从重从严处理,以儆效尤。

关于下达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所属企业2003年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下达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有关人民团体所属企业2003年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企业集团、总公司:

根据国家对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我部审核并确定了
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所属企业2003年工资总
额计划(见附表),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定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年度计划,综合考虑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行
业特点及工资水平等因素。对部分工资水平和增速偏高的部门、企业予以适
度从紧控制。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本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企业应依据
工效挂钩办法确定的应提工资总额及工资储备金情况合理确定工资发放。对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计划,并尽快建立起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请你们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合理安排所属企业2003年工资总
额,尽快将工资总额计划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业,并将工资总额的分配与内部
分配制度改革结合,参照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要进一
步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加大对关键岗位的激励力度,促进收入分配激励和约
束机制的建立。

请你们将计划的分解情况于计划下达后一个月报送我部,并到我部劳动
工资司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