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4 15:0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北京市各外贸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9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工作,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来源于我市国有外贸企业1999年及2000年两年上缴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三条 凡财务关系在北京市财政局并且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的北京市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区县外贸公司,均可申请返还所得税。
北京市外贸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均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北京市外贸企业控股51%以下的子公司不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
第四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进行。北京市外贸企业按税收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局按照征税科目的实际收入实行比例返还。其中:70%直接返还给企业。所得税返还应在企业完成全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后办理。

第五条 直接返还给企业的70%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返还额=全年已缴所得税额*70%
“全年已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原始纳税凭证《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的全年实际入库数额确定。
第六条 我市外贸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应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并在取得全年已上缴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后,于5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统一由市财政局企业二处负责办理。首先由外贸企业提出所得税返还申请,并附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审核后,开具“税收返还审批单”,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 外贸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第九条 对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补交所得税款的,不在返还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0年9月14日

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9号
━━━━━━━━━━━━━━━━━━━
  印发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
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
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
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
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
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
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
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
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九)负责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文化产业与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
草拟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协调厅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
提案议案、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规划、指
导文化设施建设;监督、指导文化系统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
责文化统计工作;管理基建、房产等工作。 
  (三)艺术处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拟订并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艺术事业发展的结
构和布局;指导艺术创作、生产以及直属艺术院(团)的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
协调、指导重大文艺活动。
  (四)文化市场处(与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
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草拟地方性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市
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
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工作;承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
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
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
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对外文化联络处(港澳台文化事务处) 
  管理对外文化工作,拟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文化交
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系统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出访团体的审批、报
批、签证手续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业务工作。 
  (七)文物处(挂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法规,负责全省文物保
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
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省文物
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
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
施文化艺术人才、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艺术教育、人才培训和文
化科研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监察、纪检和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