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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时间:2024-07-05 17:2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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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残疾人保障事业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和待遇。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慈善捐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残疾人服务业的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对自强、自立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布公报。

  第十四条 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福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心理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家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等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特殊教育机构。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超过全省县(市)平均数的县(市),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可以通过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五倍。

  第二十四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

  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以残疾学生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师资。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培养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依法减免税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全部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凭残疾人证免收门票。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和节目;

  (二)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逐步建立适合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

  (五)对参加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点保障。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发给生活护理补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于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优先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在住房分配时,优先安排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居民住房。

  第四十三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读物邮件在邮政企业免费寄递。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智力、精神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内容中。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标准,加强对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开发应用的引导和管理。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

  (一)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人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五)拒绝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

  (六)邮政企业拒绝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的;

  (七)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拒绝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费进入的;

  (八)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四)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人民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农)疗站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开创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教育部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 开创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的报告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六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工作要求,是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对新世纪教育工作具有长期而深远的重要指导意义。

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

  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党心民心,是一个科学全面、令人振奋、具有强大凝聚力的目标。
 
(一)教育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基础。
  
十六大报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了深刻的阐述并强调“四个全面”:一是强调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涵盖经济、民主、科教、文化、社会、人民生活等“六个更加”;二是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三是强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四是强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个全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发展观。
  
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明确指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强调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标志,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必然要求。
  
(二)十六大提出的教育发展目标科学合理。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我们如期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伟目标,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990年的6年左右提高到2001年的8年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14%。2000年与1990年相比,我国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3611人。国民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为新世纪我国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深刻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我国人力资源面临严峻挑战。一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偏低。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约为8年,而世界一些国家人均受教育年限则约为:美国13.4年、爱尔兰11.7年、韩国12.3年、菲律宾9.4年。我国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14%左右,而1997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平均水平已达61.1%,世界平均水平为17.8%。二是我国劳动力知识结构重心偏低。2000年我国从业人口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为18%,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仅为5%,而1998年OECD国家对应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为80%和26%。1998年,我国从事科研的人数,每万名劳动力中仅为8.4人,而同期日本为80人,美国为74人。三是我国人才状况不适应国际竞争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根据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人力资源水平提升的要求,新增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应达到高中以上水平。但目前我国高中阶段毛入率仅为42%。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入WTO,高新技术及懂得世界贸易规则的金融、管理、贸易、信息、法律、会计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供不应求。高素质的技术工人也远不能满足要求。
  
根据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要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目标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充分考虑了现有的基础;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教育发展的大趋势,是经过努力可以和必须达到的科学、合理的目标。
  
(三)全面把握十六大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论述。
  
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部分及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部分都专门用大段篇幅阐述了我们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坚强决心和大力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基本方针、任务和要求。学习十六大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论述,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第一,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十六大报告的论述,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的描述既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一脉相承,又注入了新的内涵;既坚持了基本方针的连续性,又反映了时代的新要求,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二,报告提出了新时期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报告提出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明确新时期教育的任务是“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要求“继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我们要深刻理解新时期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的时代背景和丰富内涵。
  
第三,报告指出了我国教育改革创新的方向。报告指出要“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加强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报告突出强调了搞好教育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报告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农村教育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对搞好教育工作必须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而奋斗

  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认识教育的光荣历史使命,坚持教育创新,开创新世纪我国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一)国民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2010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5%;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80%左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龄人口入学率超过95%,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90%左右。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的人口覆盖率为70%左右。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左右,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积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2010年,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达到2500万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左右。到2020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和毛入学率比2010年又有较大提高。
  
——2010年,全国每十万人口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7000人以上(2000年3611人);高中阶段学历者达到2万人以上(2000年为1.12万人)。在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学历者占8%左右(2000年约为5%)。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5年(2000年为8年左右)。2020年,全国每十万人口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13500人左右;高中阶段学历者达到3.1万人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降到3%以下。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11年。
  
(二)坚持教育创新,建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充满生机活力的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教育具有主动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能力。学校和其他人才培养机构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机制。多样化筹措经费,社会力量办学蓬勃发展。
  
——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性,全体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加快贫困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农村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素质教育成效显著。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科学态度。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形成。全面实施新的课程体系和教材,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方法,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评价体系。
  
——基本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终身学习系统,学习型社会形成。各级各类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与沟通。调动、整合各种社会教育资源,形成覆盖全国城乡的开放教育系统和人力资源开发系统,为人民群众创造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机会。
  
——教育法制建设完善。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的新局面。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加强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三)教育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
  
——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确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职业教育基本制度。
  
——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大批急需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新增教育资源主要向新兴学科建设倾斜。加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和一流学者。
  
——若干所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进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高校承担国家建设重大课题研究和高水平原创性研究能力大大增强,成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主体。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为培育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作出重大贡献。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解决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国家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高等学校成为知识创新、文化传承和重大政策制定的重要“思想库”和“人才库”,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学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在新的实践中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党建工作和德育工作。
  
——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旋律,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为振兴中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理想追求和奉献精神。
  
——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
  
(五)造就一支献身教育事业、勇于创新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加强师德建设。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实、与时俱进;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培育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
  
——形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创造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环境。
  
——完善适应我国教育发展需要的、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提高队伍质量。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的终身学习体系,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六)以教育信息化为龙头,带动教育现代化。
  
——将教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信息化进程中的支撑作用。
  
——建立学校信息化系统。在全国初中以上学校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在每所中小学设立计算机教室,全部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部分初中、小学与计算机网络连接。
  
——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软件开发。继续建设CERNET宽带网,建立国家公共网络教育平台和国家现代远程教育中心,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水平,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形成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体系。
  
(七)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增强。
  
——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优质资源。依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增强我国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国际竞争力。
  
——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发展和规范教育服务市场和自费留学中介机构。
  
——鼓励和推动我国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加强对外汉语教学,扩大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

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深刻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深刻阐明了教育的特殊作用和地位。
  
(一)深刻认识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和战略地位。
  
——教育是实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关键所在。在实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蓝图过程中,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将直接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的顺利实现。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教育与人才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到教育与人才培养是通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和关键所在。
  
——教育与人才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核心。新世纪以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将越来越集中体现为高新技术和创新性人才拥有的数量和质量。教育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基础,成为提高现实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力量。因此,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培养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应对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教育与人才培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之一。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因而必然也必须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新世纪的教育将在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的旗帜下,倡导新的文明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鼓励创新,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教育与人才培养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在生产力要素中,人是最能动、最积极的因素。教育在培养创造先进生产力的知识分子群体和核心竞争人才,在培养数以亿计的素质优良的劳动者与数以千万计的高级专门人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开拓、创造先进生产力的重要动力。因此,振兴教育,培养人才,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党思想上、精神上一面旗帜。今天的青少年学生将历史地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圆梦人。他们具备什么样的共同理想和精神风貌,具备什么样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发展先进文化的根本任务之一,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因此,教育在传播、发展、创造先进文化方面肩负着重大使命。实现人民大众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享受教育权利和接受良好教育是现代社会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需求和最根本的利益。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接受良好教育不仅已经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和终身受益的财富,甚至决定其一生的命运。因此,加快教育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教育和终身学习的要求,为处境不利人群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确保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公正,既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如果只抓经济,不抓教育,那里的工作重点就是没有转移好,或者说转移得不完全。”“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者,就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于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小平同志的这些教导应该真正成为我们制定新世纪我国发展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及全党的一致共识和行动,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提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教育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战略地位的认识,切实把各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轨道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把实施科教兴国、开发人才资源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的第一要务,由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主要领导要直接领导并抓好教育和人才工作,把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实行教育、人才工作责任制,把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各项工作分解到政府各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
  
——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动员社会资源,加快教育发展。力争2005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超过4%,2010年达到5%。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财政责任。
  
——鼓励全社会进行智力投资,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奖励机制。建立教育发展基金,吸纳各种社会教育捐赠。
  
——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小学和初中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形成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按照《复函》精神,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杂费、学费标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划清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依靠人民办教育”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并做好这方面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任何学校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于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于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意你市关于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
三、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四、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高于教职工住宿租金。《报告》中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应适当降低。
五、在调整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管理,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学杂费等的宣传工作,使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京政发〔1990〕50号 1990年8月20日)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市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增加,其中,1978年拨出的普教事业费为1.2亿元,1989年已达到5.6亿多元。每年用于每个学生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7.87元,1989年提高到422.18元。尽管拨款逐步增加,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大量使用,教育经费的开支也相应增加。
我市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50年代制定的,与现在的实际开支极不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1990年新学年开始,适当调整中小学和中专、技校的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交纳的标准为: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5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8元。
2.高级中学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适量交纳学费,其标准为: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15元,学费15元。
3.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交纳杂费20元,学费20元。
4.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在有热饭条件的中小学,对需热饭的学生,每人每月收取热饭费1元。
二、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高教局、劳动局制定。
三、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杂费、学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收取学、杂费要继续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学费、杂费提高标准而减少拨付学校原有的经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杂费和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严禁乱收费。对不执行政令,乱收费的学校负责人要按违反物价纪律从严查处。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