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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4:3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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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旅发〔2013〕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正确贯彻实施《旅游法》,现就《旅游法》有关规定的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游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三、关于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四、关于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
  1.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五、关于第三十九条领队证的取得
  1.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国家旅游局
2013年9月2日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会字(1995)3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发布后,许多境内上市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问题。为了统一境内上市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进行帐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当期利润分配项目的年初数。


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局:
现将《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

海洋站测报人员等级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洋环境观测工作的发展,全面提高海洋站测报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调动广大测报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鼓励测报人员岗位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等级考核的对象适用于在海洋站从事水文气象测报的人员。测报人员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海洋站审批后方可参加等级考核。
第三条 等级划分为四级,分别为:三级测报员;二级测报员;一级测报员和特级测报员。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前3年,每年可考核晋级一次,以后每两年考核晋(降)级一次。考核晋级实行逐级晋升。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三级测报员标准:
1、具有测报业务的一般专业理论知识;
2、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50班无错情;
3、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4、年错情率在0.2%以下。
第六条 二级测报员标准:
1、掌握测报业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从事测报工作5年以上;
3、能独立处理测报业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能胜任预审员的工作,能制作各类测报查算图表;
4、能检查、安装、维护常用仪器设备,并能排除常见故障;
5、每两年内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100班无错情;
6、每年测报基分占本站个人平均基分的90%以上;
7、年错情率在0.15%以下。
第七条 一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二级测报员的标准;
2、比较系统地掌握测报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从事测报工作7年以上;
4、具备承担建(迁)站的技术工作能力,能解决测报业务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熟悉测报仪器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并能进行安装、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工作;
5、在海洋站测报竞赛中至少达到过一次连续200班无错情;
6、年错情率在0.1%以下。
第八条 特级测报员标准:
1、具备一级测报员的标准;
2、具有系统的测报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测报实践经验;
3、从事测报工作9年以上;
4、能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的业务建设、科研工作或在测报理论、技术上有创见,并有科研成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内容分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日常测报工作评审三部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1、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评分法,题目由国家海洋局台站测报质量管理组统一命题;
2、实际操作考核,按测报规范的要求,全面考核测报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3、日常测报工作评审,按日常测报工作的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值班数量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规定在4月份进行,5月1日前完成。具体考核由各分局、海南省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等级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台站质量管理组负责,分别在分局、省局范围内抽查,每次抽查人数不少于应考人数的5%。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由分局、海南省局负责填写等级证书,经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凡持证达到两年者,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考核。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三级测报员每月奖励20元;二级测报员每月奖励30元;一级测报员每月奖励40元;特级测报员每月奖励50元。奖金发放由分局、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申请晋升高一级测报员者,没能考取时可保留原等级两年,保留两年以后,仍没能考取高一等级时,应考核原等级,没能考取时应降到下一等级。
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验收中有作弊等现象,除对当事人取消晋级资格外,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当月奖金。
1、当月出现测报责任事故者;
2、未完成本人当月测报工作量者(因公出差除外);
3、当月测报错情率在1.0%以上者。
第十九条 凡在日常测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收回等级证书,停发奖金并取消一次晋级资格。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