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附件:《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车船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
第四条 本市车辆适用税额,依照附表所列“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2、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车、人力三轮车、排子车、手推车等;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载贷汽车的净吨位,不满半吨(含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满一吨的,按一吨计算。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载贷、乘人兼用车辆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算征收。
各种工程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征收,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载贷汽车计算征收。
第八条 本市车辆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一、七月办理;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2、个人应纳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一月办理。
纳税期限,一律为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内。
第九条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停驶、报废,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非机动车凭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对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须持有关凭证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后,遇有车辆增、减变动,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单位,应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由纳税单位缴纳。个人应纳税车辆一律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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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计 │ 年 │ │
│ │ 项 目 │ 税 │ 税 │ 备 注 │
│别│ │ 单 │ 额 │ │
│ │ │ 位 │ │ │
├─┼─┬───────┼───┼────┼───────┤
│ │乘│十 座 以 下│ 每辆 │200元│ │
│ │人├───────┼───┼────┼───────┤
│机│ │十一座至三十座│ 每辆 │250元│ │
│ │汽├───────┼───┼────┼───────┤
│ │车│三十一座以上 │ 每辆 │300元│ │
│ ├─┼───────┼───┼────┼───────┤
│动│摩│ 二 轮 │ 每辆 │ 60元│包括轻便摩托车│
│ │托├───────┼───┼────┼───────┤
│ │车│ 三 轮 │ 每辆 │ 80元│ │
│ ├─┴───────┼───┼────┼───────┤
│车│ 机动三轮汽车 │ 每辆 │ 80元│ │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 60元│ │
│ │ │位每吨│ │ │
├─┼─┬───────┼───┼────┼───────┤
│ │人│客 货 三 轮│ 每辆 │ 4元│ │
│非│ ├───────┼───┼────┼───────┤
│ │力│排 子 车│ 每辆 │ 10元│ │
│机│ ├───────┼───┼────┼───────┤
│ │车│手 推 车│ 每辆 │ 3元│ │
│动├─┼───────┼───┼────┼───────┤
│ │畜│ │ │ │ │
│车│力│畜 力 大 车│ 每辆 │ 30元│ ┃
│ │车│ │ │ │ │
└─┴─┴───────┴───┴────┴───────┘
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
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
50%计算。
1986年12月27日
律师是法律挑错的主力军
杨涛
8月9日,宁波市一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是否抵触进行审查。这是自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一次有人建议国务院对部门规章与《行政许可法》规定是否抵触进行审查。(《现代金报》8月10日)
笔者注意到,由律师发起的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质疑乃至于通过正当程序要求对它们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的事件发生了很多起。今年3月23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的庭审上,代理澳籍华人方德成涉嫌非法经营国际IP电话案的陈有西律师以质疑最高院司法解释效力为辩护意见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引起各界一片哗然。律师无可质疑地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
在我们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今天,法制的不健全不仅表现为一些应该制定的法律没有制定,还表现为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法律的规定违背宪法的精神,这跟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立法程序的不健全、不到位,缺乏听取民意以及部门立法有极大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看到许多律师并不局限于所办的个案的成败,不着眼于自身利益否在个案中得以实现,勇于担当对法律进行挑错的重任,让法律真正普惠于民众,推进法治化进程,值得称道。事实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律的草案大多要征求律师们的意见,并且许多律师本身就是立法机关的议员,他们直接就参与了对法律的制定。而我们国家的律师由于条件所限,更多是以参与诉讼和担当对法律的挑错来推进法治化进程。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这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分不开。律师们长期从事的法律工作,与一般公民相比,他们对于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那里不公平、那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出现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有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进行质疑。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也与律师行使的是公民权利有关。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官员,他们有着国家作为后盾,并且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尽可能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他们也就更少对法律进行质疑的诉求。而律师不同,他们在刑事、民事诉讼中,虽然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但其行使的权利本质上仍是公民的权利,是一种经法律许可的特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公权力不可同日而语,不具有公权力的强制性。因而,律师的工作在实践中经常受到掣肘,使他们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着强烈的要求纠错的诉求。宁波市这位律师此次要求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就是因为该《办法》规定,其他人无权查阅土地历史资料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除外。
律师成为了对法律进行挑错的主力军,还在于他们的强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民权利的使命所然。律师的天职就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就不仅包括要维护他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包括了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因为有时,不公正、不合理的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比他人违反公正的法律给当事人带来的侵害更甚。律师当然有责任代表当事人、公民对法律进行挑错。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人类要不断地文明进步,就需要有公民、团体或某个群体对这个社会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挑错,促使法律和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自我纠错,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如树木需要啄木鸟不断地消灭害虫一样,没有人敢于挑错的社会,就是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而我们的律师正是具备了上述的优势,应当敢于并且当之无愧承担了这个历史重任,不仅如此,我们更希望我们的公民都行动起来支持律师们挑起这一重任,让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对法律进行挑错的行列当中去!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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