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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8 17:4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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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一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通过法院自身的局域网,不仅是简单的机上撰文不用笔,文件传阅网上调阅,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网络化,是指通过电脑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信息化建设实现“四化”的法院,属运用和建设信息化较为成熟、较高水平的法院,在成都市基层法院仅有高新和彭州。
  
二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化”。所谓“一化”指仅实现了流程监控网络化,即通过网络实现审判流程微机管理。主要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了全程监督、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化”的法院也为数不多。
  
三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有的法院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置了《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购置了办公管理软件,但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置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置办公管理软件,微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