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马政〔2008〕72号)执行。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50元;
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7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6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1.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每平方米7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
2.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4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8元。
第六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精神病院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校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其它教育、生活服务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包括经营性用房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研发、物流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住宅每平方米25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35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0元。
(七)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减免范围以及其他项目中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规划局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申请人应说明减免理由,并附减免依据。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有关日常事务统筹由市规划局负责。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征收数额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提出分配计划,会同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要明确征收流程,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减免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单位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细实施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等范围由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界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2007年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7〕7号)同时废止。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2〕99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
干部租住公寓房的问题,明确产权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权责,确保公寓房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和广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寓房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建设或购置的商品房(含
配套车位),其产权归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办公厅代为管理。
第三条 公寓房实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租住公寓房的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从外地调入
省直驻穗机关单位的厅级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暂行办法》(粤委办〔2002〕46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章 租 住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和签订协议
(一)承租人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书到省政府办公厅办
理租住手续;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应与省政府办公厅签订《租住公寓房协议》。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调折旧费。
(二)房租:根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粤
府〔1983〕68号)和《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
通知》(粤府函〔2001〕220号)的规定,在职务住房标准面积内的,按
广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计收,超过的住房面积按成本租金全额计
收。
(三)公寓房的室内空调器统一配置,由承租人向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空调折
旧费。
(四)承租人按月缴纳租金。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
公寓房的当月止。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一)公寓房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承租人计收。
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次月开始至搬离公寓房的当月止。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省委组织部粤组函〔2002〕16号文的规定,由
承租人负担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担。
第四章 公寓房的维修和装修管理
第九条 公寓房统一装修后交付使用。家俱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
决。
第十条 公寓房的公共设施和单元内的大修、专项维修,由产权管理单位统
一安排和负担费用;日常的小修小补,按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产权管理单
位同意,可对公寓房作适当装修,但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 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调离省直单位或退休, 凭省委办公厅发出的退房通知书
(从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到省政府办公厅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
的车位)。逾期不办理的,从第七个月起按广州市规定的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期内,享有对公寓房和配套车位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和出租。
(二)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公寓房物业管理协议。
(三)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四)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有义务
做好公寓房的资产安全,凡属人为损坏设施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公寓房的资产管理,负责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计收租金等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有关职责。
(三)负责对公寓房及有关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以及逾期不退房的,可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承租人
和产权管理单位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