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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19:2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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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境外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方便其走向国际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商务考察,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将设备、原材料、专有技术和自有现汇输出境外,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购股、参股,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输出的
资金(包括设备、原材料)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鲁工商个字(94)88号,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鲁统(94)4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护照。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由省、市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团出国考查,组团单位可为其按因公派遣程序报批,持因公普通护照。
三、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持出国(境)护照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和投资核准手续。
投资者汇出境外外汇资金,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免缴保证金。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现汇向境外投资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调剂,也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财产抵押贷款。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实物出国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货物进出口时,须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报关手续。
六、境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商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汇回合法利润,凭有关证明,到银行办理私人外币存款。
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批件、护照、外汇、进出口业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八、本规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2日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3]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淮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快速增长,解决出口退税计划不足、退税滞后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是指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滞后,流动资金不足,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款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只能向一家银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若需要变更账户托管银行,则必须由前贷款银行出具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四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出口企业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正常申报退税,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市外经贸局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协调工作,负责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会同市国税局审查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出具审核意见,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在质押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更改退税账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需经市人民银行批准。贷款银行负责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审核,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原则上按照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总额的70%发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月将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国税局和市外经贸局。

  第七条 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向市外经贸局和商业银行反馈企业应退未退税款信息,负责将该企业退税款划入由企业申请开立并经贷款银行认定的托管专用账户。为保证托管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企业需要变更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时,需向市国税局提供由前账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已还清或已落实的证明和市外经贸局签署的意见函。

  第八条 由市财政每年对全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50%,贴息直接划到账户托管银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

  (一)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依据财务报表中应收出口退税余额,凭《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和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拟向商业银行推荐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

  (三)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到市国税局进行应退未退税额审核。市国税局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行正常退税审核,并出具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的审核意见。

  (四)企业根据市外经贸局的意见和市国税局的审核意见到市人民银行提出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申请。

  (五)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企业再次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贷款申请表》发放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应
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收出口退税是企业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建立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和各贷款银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具体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64号
1997年5月21日


泽州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现将《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建设部第17号令《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宾馆、旅社、机关、院校、工商企事业等公用房屋建筑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计资源(1991)1243号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生产国家规定的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对售出的产品必须实行“三包”。

商业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被淘汰的水箱配件。

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中,必须选用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凡不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五条:为保证国家建设部等17号令的贯彻执行,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节水器具抵押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执行,收取的抵押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本息退还建设单位,如未安装节水器具和装表计量,保证金即用于改造更换合格的节水器具。

第六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用水单位使用不符合用水规定的器具和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成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更新。否则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作它用。罚款收入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