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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9:5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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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对促进职工关心企业资产保值增殖,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企业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一些地方还出现了非法交易。不仅干扰了股份制试点工作,而且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凡已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通知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清理的具体内容是:
1、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擅自决定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2、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内部职工股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
3、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交易的内部职工股。
二、清理的组织和程序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体改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由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一步,先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将清理中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写出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中央所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第二步,地方体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查上报企业的材料,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国家体改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八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安排。在未完成审核验收前,不得恢复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审批工作。
三、清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今后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均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对现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未经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对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可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现金,也可按审批权限批准转为企业债券。
2、在国办发(1993)22号文下发以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批准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给职工。同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3、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比例和超出《规定》限定的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企业,其个人股要登记造册,并送审批机关备案;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
4、符合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方和各部门要提高对这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方和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清理工作的意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及时解决,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保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发布政府行政许可与审批信息、提供公众网上办事的统一入口(http://sp.yulin.gov.cn),宗旨是“政务公开、在线办理;方便企业、服务市民;信息服务、资源共享”;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许可、审批、服务的门户,具有表单下载、在线填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等功能,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通道。

第三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承担具体的上网业务的办理(http://oa.yulin.gov.cn),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yulin.gov.cn),提供给申报用户查询使用,是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批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进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确认和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等审批系统规范性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网上审批表单和流程的技术制作;

(二)征询各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业务部门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各业务部门的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和提供审批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系统维护机构联系。建立规范的维护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上报信息及业务变更、维护工作符合本部门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面向市民提供统一的申报入口与反馈服务;审批系统承担面向各相关业务的变更管理、审核及监督等职责,各委办局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并根据本部门业务需求变化,进行业务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处理,确保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服务。

第十条 审批系统由市政务中心统一协调,与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运行管理队伍,各司其责,合理分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系统无法进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务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政务中心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业务部门,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规范细则

工作规范细则



一、为保证审批系统稳定有序的运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与规范,包括机房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规范等;设立各类岗位职责;建立用户监督投诉机制等。

二、网上的审批事项申请工作要求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需要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实现网上办理,该审批事项的流程、表单和办事指南必须经过部门内部确定、审核,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三、变更维护工作要求

1、所有变更维护内容均经过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的审核,并得到相关主管领导签字。

2、变更维护内容(除信息发布维护的内容之外)一经内部确定,则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变更。

3、备案并确认变更请求后,由市信息中心在网上维护相关的变更内容。

4、审批系统管理员接收到网上的变更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变更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允许发布到审批系统,否则,给予审核意见。

四、申报表单发布要求

1、审批系统上发布的各申报表单主要为广大市民在申报审批及服务事项时提供服务,所发布的申报表单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根据各审批及服务事项业务需要确定。表单说明清晰,便于填写。

2、表单变更并发布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新的版本。新旧表单的唯一标识是表单编号和表单版本号。

3、对于旧版本表单,如果存在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申报请求,则其将沿用旧版本表单。

4、对于新申报的审批事项,将全部采用新版本的表单。

五、网上审批服务事项管理要求

审批系统已经在网上实现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来源于各单位的业务需要,本着方便群众、符合业务规范的原则建立,确保发布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依据。

六、回复类信息管理要求

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四类信息。各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进行及时响应。

七、各单位系统维护管理员需及时浏览市级平台信息发布。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充分调动各方面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达到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利用率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总行机关的各项财务开支,实行由机关行政财务集中核算和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财会部是统管总行机关各项费用的核心部门。其主要职责:审查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核批年度计划,指导行政财务的业务工作。
机关行政财务是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核算承办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行政财务由机关服务中心代理其职能。其主要职责:制定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编制年度费用计划;根据财会部核定的年度计划,组织机关财务核算;协调内部财务关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
务制度;汇总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经办费用的请领、报销、核算业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整理财务资料。
总行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计算中心、国际部是总行机关费用分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分管归口费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归口费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在服务中心下达的计划额度内掌握费用的支出。
凡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从行政财务划出。
二、管理分工
(一)服务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营业费用。
2.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
4.应付福利费。
5.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室分管以下费用:
1.宣传费。
2.公杂费中的报刊订阅费、业务书籍购置费等。
3.会议费。
4.法律咨询费和诉讼费。
(三)人事部分管以下费用: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易地安家补助费及丧葬费。
3.管理提取的养劳保险统筹费。
4.审批职工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5.审定职工直系供养亲属资格。
(四)国际业务部分管费用中的外事费。
(五)教育部分管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
(六)计算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电子机具运转费。包括:计算机用的纸张、色带、软盘等。
2.计算机购置费、维修费。
3.软件开发费。
三、财务开支的计划管理
每年11月中旬以前,各部室提出下年度费用计划,报送归口分管部门,各归口分管部门汇总平衡后,于11月底前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汇总编制机关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会部审查,报行领导审批。
服务中心根据财会部审定的计划,将费用限额分解下达各有关归口部门控制使用。
各归口分管部门需要追加费用限额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服务中心。追加费用在计划限额20%以内的,由财会部审批,追加费用在20%以上的由分管财会部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如需追加机关费用总额时,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审查,行领导审批。
四、营业费用中主要支出项目的管理
(一)公杂费中办公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零星办公用具等)实行限额控制的办法。
除新增人员按规定配备一套办公用具外,日常办公用品按标准包干到部,每月由各部填报需求计划,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发放,各部不得自行在外采购物品。
(二)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或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话费
根据机关服务中心电话管理办法核定各部门应装电话的台数,按人核定指标包干到部,由各部掌握使用。
每月由电话班分部门列单交财务结算。
(四)会议费
凡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会议级别、参加会议人数、天数及伙食、住宿标准等编制会议预算,经办公室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五)招待费按财会部核批的计划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医疗费
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节余部分归己。
(七)职工家属医疗费。实行比例管理。

总行机关职工医疗费包干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更合理地管理医疗经费,节约开支,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总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每人1200元。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标准如下:
(一)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者,超支部分报销85%;
(二)工龄11年至20年(含2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0%;
(三)工龄21年至30年(含3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5%;
(四)工龄31年以上者,超支部分报销100%;
(五)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超支部分报销100%;
(六)离休职工报销100%,退休职工按相应工龄年限的档次报销医疗费。
调入或调离建行的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的当月计(结)算医疗包干费。
二、建行职工一般应在机关医务室就诊。药品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如需要到医院治疗者,须经机关医务室同意,应到合同或指定医院——解放军301医院、复兴医院、协和医院就诊。到中医医院或市属专科医院就诊,须经医务室同意批准。
患急重病可到住地附近区以上医院就诊(需有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转到合同医院。
到外埠出差患病应到县以上正式医院就诊。职工不按上述规定就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职工患危重病凭“住院通知单”,可住院治疗。一般应到合同医院,特殊疾病也可到中央和市属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按第一条的规定报销(危重病参阅附件)。
四、职工门诊需做100元以上特殊项目检查,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须经医务室批准。检查费用参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五、职工因公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医疗费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六、职工医疗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可持医务室“取药收费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急诊凭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交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按比例规定报销。
七、职工住院治疗前,应持“住院通知单”经医务室和服务中心领导批准,由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开据支票再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凭医院医疗收据,经医务室审核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报销。
八、职工常规体检每1~2年进行一次(局以上干部按卫生部规定每年在合同医院体检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牙科检查治疗每2~3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由医务室统一组织,费用由行里支付。
九、下列各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一)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部分自费药品的自费部分(参照(89)西公字第9号、(92)西公字第19号、(93)西公字第12号)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肾透析,100元以上大型物理检查,仍按本规定第三、四条执行。
(二)就诊时的挂号费、出诊费。
(三)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床费及其他杂费。
(四)未经机关医务室同意,擅自在其他医院及各类门诊部、诊所等应诊的医药费、检查费以及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药费。
(五)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及非公致伤、致残的医疗费等。
(六)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十、总行机关职工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除提出批评外,医疗费全部自理。
职工直系亲属及子女医药费报销不在此列,医院赞助费、公民义务献血经费不在此列,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医药费不在此列。
附:危重病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2.脑血管意外
3.各类心脏病合并功能不全
4.急性活动期肝炎
5.肝硬变合并腹水
6.消化道大出血
7.尿毒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分裂症
10.红斑狼疮
11.其他不可预测的危重病

总行机关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了加强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的管理,本着合理分担,进一步节约开支的精神,对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没有经济收入的子女、配偶或者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以上人员可以到机关工会申请办理家属医疗费报销卡(以前年度申办的报销卡作废)。
二、总行机关双职工子女医疗费一律实行比例管理。
三、双职工均在总行(不含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独生子女医疗费按照100%报销;职工一方在总行机关的独生子女医疗费可以报销50%;职工本人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总行机关职工指定负担其中一个子女的医疗费可以报销25%。
四、职工的父母是多子女的,其医疗费应由职工及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我行只报销父母的25%,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医疗费可报销50%。
五、职工亲属必须在县、区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我行医务室取药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交行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持家属医疗费报销卡到财务按比例规定报销。
六、报销范围:中、西药费(国家规定自费药品除外)、治疗费、处置费。
七、由职工供养的父母、配偶需经人事部门确定,独生子女、多子女需经行计生办负责确定后,由机关工会发报销卡。每年1月份以前结清上年度医疗费。调入或调出建行总行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次月开始执行。

总行机关通讯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金融通讯快速畅通的前提下,节约通讯经费开支,更好地发挥通讯设备为全行各部门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电话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后勤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公电话逐步打破包费制。
(二)行领导办公室安装国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
(三)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安装国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因工作需要开通国际直拨电话,需经分管副行长批准。
(四)各处办公室八人以上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4部;八人以下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3部。
(五)所有办公室电话施加计费系统,实行月租计次、计时的收费方法。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同时依据计费系统的数据,实行各部门单独核算,定额承包,每人每年500元。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私人打长途电话,要经处领导同意,并按规定登记,费用自付。
(七)爱护电话设备,未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自拉电话线,凡因个人原因造成话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负责赔偿。
(八)使用电话要注意节约,通话前要考虑周全,通话简短明了,不聊天,不闲谈。
二、住宅电话
(一)改变现行公装住宅电话费托收无承付的付费方式,实行过户到个人,个人对邮电部门付费,公家按标准补助电话费的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助电话费年初一次计发。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自负。标准如下:
(二)部主任、副主任住宅安装直拨电话一部,每月包干费用定额90元。
(三)符合公装电话标准的离退休干部比照在职同级干部包干标准计发。
(四)上述符合公装住宅电话的人员去世后,从第二个月起电话费补助予以取消。
(五)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公装住宅电话须持有总行人事部任职通知和本人身份证由服务中心办理装机手续。
(六)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目前只限于在职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由职务高的一方安装电话。
三、移动电话及寻呼机
(一)移动电话及寻呼机主要用于保障总行机关应付突发情况或完成紧急任务,要定人、定位、定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移动电话费按每台每月200元指标,核给各有关部门,结余归各部门调节使用,超支部分由各部门自己负责调剂。
(二)行长、副行长配手持移动电话一部。
(三)行长秘书配寻呼机一个。
(四)特殊工作需要配备手持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部门或岗位,须写签报,经各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配备。
(五)由总行配备的所有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建档管理并支付费用;不符合上述配置条件的,总行不支付费用。
(六)使用者须爱护通信器材,不许随便拆卸。因个人原因造成移动电话、寻呼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照价赔偿。
(七)总行配备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修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八)因工作调动,原岗位配置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不能带走,必须交回。
四、传真机及专用线路
(一)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配置传真机(电传机)的单位,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到市话局办理手续,配线安装。
(二)传真机的费用含在办公电话每人每年定额包干指标内。
(三)爱护使用传真机等通信设备,不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不能擅自变更传真机号。需要变更机号的,需报机关服务中心,待到市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凡因未办理手续,擅自移机变号造成市话部门停机罚款的后果自负。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数据、电传等专用线路的部门,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批准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与电信部门签定协议,统一支付费用,协助电信部门配线安装。
上述通讯设备管理办法不含国际部,其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由国际部自行制定,实行单独结算。



199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