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4:0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通知
各区、县经委(工业局),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办事处、分理处,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基层工会和行政,各级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确保职工技协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
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并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体现了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坚持技术协作活动的正确方向。
二、职工技术协作组织要端正服务思想,贯彻“有偿不为偿”的原则。各项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职工参加技术协作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技术协作活动的关系。
三、《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的各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手续不完备的,应按《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建户手续。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活动进
行整顿。

附件 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广泛深入发展,更好地为推动技术进步,加速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职工技协组织是工会领导下的开展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基本任务是吸收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热心于技术协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干部和退(离)休职工,根据企业生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
训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职工技协活动要把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开展地区间和厂际协作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其收入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
1、为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多作贡献,不以盈利为目的。
2、发挥群众性技协活动“三结合”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从事一般的生产加工。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3、端正服务思想,发扬协作精神,讲求实效,讲求信誉,收费从低,服务从优。

二、服务范围
第三条:技协有偿技术服务主要范围是:
1、为有关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和技术改造中的技术难题;
2、科技成果转让;
3、技术咨询、服务;
4、举办技术培训、讲座、表演、展览和技术市场;
5、编辑、提供技术资料,提供技术信息、论证等。

三、收费标准
第四条:凡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年增实际效益(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的5%~10%计收技术服务费。收费方式可一次性取费,也可分期按年提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凡难于计算经济价值和不能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项目,(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技术测试、质量分析、排除故障和技术指导等)可按其项目的实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第六条:特殊项目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成果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受益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企业单位列“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行政事业单位列“业务费”;基建单位可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并计入工程成本。但属于专项费用列支的项目不得列入上述科目。

四、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职工技术协作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活动。有偿技术服务是发展技协活动的需要,可减少政府、工会组织对技协活动经费的补贴,其服务收入依法计征营业税,服务净收入二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职工技协在完成技协服务项目中动用企业设备、原材料、动力消耗以及职工生产工时等,应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并列入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有偿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按技术难易、效益高低和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提取5%~15%用于直接参加技术服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其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30元的部分依法计征奖金税。职工实际所得工资(含技协服务报酬)超过国家规定
限额的,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技协服务收入总额扣除服务总成本(包括5%~15%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55%,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更新设备、改善条件、组织活动、设施维修等和上交上级技协和同级工会,作为活动费用。
2、集体福利基金20%,用于技协或专业队(组)组织队员集体活动,以及技协成员因技协活动造成的病伤补助和慰问费用。
3、奖励基金20%,用于先进技协集体,优秀技协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
4、后备基金5%,用于以丰补欠,留有后备。
第十三条:为有利于推动和发展技协事业,基层技协组织,应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2%上交市职工技协,提取25%~35%上交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分别作为市、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的活动费用。
各级技协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同级工会,用于发展工会事业。

五、机构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为全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协调指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级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及其它日常工作。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企业,应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建立职工技协组织和相应机构——技术交流站,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的合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各技术交流站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必须经市职工技协办公室审批;持批准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和批准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持照和批准证明,经银行同意,可在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下建立帐户。
第十六条:技术交流站承接的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应按经济法规签定合同。跨省市的应报市技协备案。一切技术服务收入,均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银钱收据。
第十七条: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所属基层技协的有偿服务项目,由本系统技术交流站负责审批并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各技术交流站要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一切经费收支都要做到帐目清楚、单据合法、手续完备,不得搞帐外款和私设小钱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职工技协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实践中补充、完善。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

建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纲要》和《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的实施力度,认真落实《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手段,着力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着力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规范城市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培训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四)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制度。拟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也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健全培训学习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复议人员要有专门的业务培训。

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营造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突出立法重点,优先解决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及时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工作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与相关法规相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活力、有序与科学的统一。坚持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做好立法协调,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协商渠道,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协调能力,克服部门利益化倾向。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备案等手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九)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健全规章和规范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做到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严格依法决策。行政决策要有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作出重大决策前,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专家会审,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

(十一)健全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实现风险可控。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二)完善决策评估制度。定期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法或不当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秩序为目标,加强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住房公积金、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规范公共服务,确保住房保障、市政公用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狠抓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每年动态核查企业数不小于企业总数的5%。

(十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明确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坚持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坚持文明执法,注重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

(十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许可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六、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深入调查了解案情,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健全工作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定期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复议案件分析报告。

(十八)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和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及时反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矛盾,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对缠访问题的处置。

(十九)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重大行政案件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七、强化行政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增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和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

(二十二)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推进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三)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负总责,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明确每年度的工作重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把握规律,解决问题。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召开研讨会、培训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健全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保障法制机构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十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依法行政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传播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良好的法制氛围,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哈尔滨市城区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区小学校舍配套建设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区中小学校舍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分散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本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含幼儿园园舍,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市区中小学建设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除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或按规定标准向市教育委员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教育设施配套费,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减免。

  第六条 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应当与小区住宅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小区开发规划方案前,应当听取市教育委员会意见,保证中小学校舍、校园用地的落实。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小区开发规划方案,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的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区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面积、校园用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旧城区改造涉及学校时,也应当增加校园用地。

  第九条 承担分散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
  市教育委员会收取的教育设施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列入教育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专项用于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

  第十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和用教育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中小学校舍,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市人民政府,由市教育委员会使用、管理,不准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教育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返还,无法返还的,限期重新落实规划用地。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舍的,责令限期配建,并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应交费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补建,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