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06:4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已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6月27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布局。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监测员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影响发展环境的有关情况,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三)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反馈。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及时反馈的随时反映。
(二)建立监测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
(三)认真处理。对监测点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142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8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8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7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6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7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8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9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下列5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1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1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2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1992年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4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5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