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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6:4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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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㈡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㈣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㈤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四条 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3.5%,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补助其个人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包括9种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进入统筹的自付比例部分)。统筹基金中应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予以补助:
个人自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元) 补助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50%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60%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70%
3000元以上 80%
㈢意外伤害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40%。
㈣享受医疗照顾的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的补助比例在一般人员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增加200元用于补助其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
㈤国家公务员统筹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㈥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12月底携带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结算单,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医保处审核,于下年度1月底进行结算补助。
㈦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㈠公务员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财政管理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公务员执行本地统筹地区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㈢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帐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以及当地财政状况从严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1年6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湖南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内容、方法及步骤等有关事项作了具体安排。湖南省民政厅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用行政和监察的手段加强和改进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认识,理顺关系,严格基金运作,规范业务
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湘民办发〔1995〕第10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区民政局、监察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农村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内容:各地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今年3月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重点:1、零陵会议之后,各地是否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及责任目标管理内容;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了领导,建立了机构,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已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统一
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是否还存在政出多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象。3、各地是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确保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贪污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
二、检查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5〕2号文件:《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3、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方法:采用“分级负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步骤:第一个阶段,从收文之日起至8月底,地、州、市在所属各县自查的基础上,逐县检查,并写出本地的检查总结,向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报告。在此期间,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对一些典型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从9月份开始,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拟对各地、县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年底进行总结,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民政、监察部门报告;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
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要通报批准;对令不行、禁不止,我行我素,严重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4、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应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19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