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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时间:2024-06-23 10:1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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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购房的试行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鼓励华侨、侨眷用外汇,在本市五区(指鼓楼、台江、仓山、郊区、马尾区下同)购买房屋,在购房手续和政策上给予方便、优惠,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侨眷用外汇在本市五区购买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归买主。凡在市区有正式户口的,均可用外汇购买商品房或民房,本人及眷属户口都不在本市的,如要求在市区购买房屋,经市房管局审批同意后也可以购买。
二、华侨、侨眷在市区购买房屋,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办理购房手续,如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在榕亲友、律师或房产交易所代办手续。购房成交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持购房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凭
证管业,受国家法律保护。房管部门对侨房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给予及时方便。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房屋,予以免征契税。购房手续费按成交的1.5%收取外汇。
四、对华侨、侨眷购买的商品房,建设部门在建筑设计、面积、套型、装修和设备标准等方面,应尽可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五、华侨、侨眷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因产权人不在市区,不能亲自管业,可委托亲友,或当地房管部门代管。
六、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可以自住并允许在当地出租、出售、交换、继承和赠送。但产权移转必须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若房屋空闲自愿出租,房管部门可帮助办理租赁手续,租金本着双方协商按质论价原则,并可高予同等公房租金标准。
七、委托代理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国外公证按外交部〔80〕领二字422号文件办理。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移转、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果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字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八、凡用外汇购买的房屋,不论产权人居住国内或国外依法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房地产方针政策,服从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九、用外汇购买的房屋宅基地,其所有权属国家,华侨、侨眷只有使用权。使用年限及使用费标准,按市土地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上述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
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实行。



1988年8月18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材[2007] 699号



各区、县建委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局,有关集团,各开发单位:
为加强我市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 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
(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 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九条 申报试点工程项目分类:
(一)绿色建筑综合试点项目;
(二)建筑节能专项试点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试点项目;
(四)低能耗、超低能耗专项试点项目;
(五)智能建筑专项试点项目。
第十条 申报试点工程的单位可单独申报专项项目,也可直接申报综合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绿色、节能及能源规划篇);
(三)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和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试点项目申报与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试点工程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建委;
(三)市建委每年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由市建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任务合同书,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的建筑节能专项基金补助,用于项目方案咨询、论证及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
第十二条 列入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及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按部位进度情况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绿色、节能等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试点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绿色、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含建筑节能专项等)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试点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实施后达不到绿色、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
(二)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绿色、节能等专项验收,且未获得市建委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三)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简要案情

  199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谢某、吴某立案侦查后,又查证犯罪嫌疑人高某曾于1998年12月22日和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伙同谢某、吴某等人到宝丰县张八桥村、郭岭村两户村民家中盗窃耕牛两头。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

  2000年4月18日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0年5月29日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吴某有期徒刑。判决书中亦认定高某参与犯罪并在逃。2012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长期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分歧意见

  本案存在分歧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为是否在追诉期限内,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公安机关1999年5月23日的立案仅是针对谢某、吴某的盗窃行为,而不涉及高某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从案发到2012年2月26日被抓获,期间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显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按照刑法关于时效及盗窃罪的相关规定,高某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现该案已经过十三年,不应再追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事实上已被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公安机关1999年5月23日对被告人谢某、吴某立案侦查后,同时查证了谢某、吴某伙同高某实施犯罪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文书显示公安机关对高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对谢某、吴某伙同高某共同盗窃行为的查证,在事实上已经说明对高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立案。因此,高某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高某的盗窃罪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判处,如果不存在时效延长、中断问题,经过5年便不再追诉。本案不存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判断高某的行为是否在追诉期限内,关键看是否符合刑法第88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情形。

  关于追诉时效的延长及不受追诉限制,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不存在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情形,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追诉时效的延长情形,主要看其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即是否同时满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两个条件。因高某存在实质的逃避侦查行为,判断是否过追诉期限,关键是看侦查机关是否对其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立案侦查”,是指“立案或侦查”还是“立案并侦查”,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认为是“立案或侦查”的,也有认为是“立案并侦查”的,笔者认为应当指“立案并侦查”。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法条没有采用“立案、侦查”的方式,那么“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并侦查”是符合法律文本含义的。其次,从追诉时效的设立来看,其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完善相关证据,保障案件能够顺利得到诉讼;二是防止对一些罪恶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人无限期追诉,“消除公民对自己命运的忧虑”,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如果“立案侦查”是指“立案或侦查”,那么完全可能存在侦查机立案后不管不问,导致案件无限期不能结案的情形。如此,追诉时效的目的就可能难以实现。此外,立案侦查“后”应当理解为侦查“开始后”,而不能理解为侦查“终结后”,否则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时将之前的“采取强制措施”改为“立案侦查”就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侦查机关立案后,未采取任何侦查手段、强制措施,导致案件过追诉时效的,不能以“时效的延长”为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立案侦查是一种司法行为,必须由相应的司法程序、司法文书组成,需要相应的证据材料做支撑,如制作立案报告书、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捕等。否则,应当视为没有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漏罪、漏犯的情形。因深挖漏罪、漏犯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也是对侦查行为的必然要求,对漏罪、漏犯原则上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另行立案”。如果对犯罪包括漏罪的侦查涉及到了漏犯,就应当认为已对漏犯进行立案侦查。否则,容易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扩大化,从而使遗漏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具体到本案,虽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显示之前公安机关对高某进行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对谢某、吴某伙同其盗窃耕牛进行侦查、起诉并判决的事实,已经说明高某的犯罪事实已经被立案侦查,司法机关并未放弃对高某犯罪行为的追诉。因高某同时存在实质“逃避侦查行为”,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期限,属于追诉时效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