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本市城建档案的专业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二章城建档案范围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机关、学校、商业、住宅、社会公益及其它公共建筑等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煤气、集中供热、供电、通讯、邮政等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运输站台、港口、机场、长途客运站、国道、城市段高速公路等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包括垃圾处理场、大型公厕等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有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设施的军事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下列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统计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
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 15 日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预验收合格证明。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的预验收与竣工验收应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预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在建项目发生机构合并、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及使用权变更时,应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保管,并由原建设单位会同实施竣工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必须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 3 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系统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使用 1—5 年后,应全部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实行科学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配置适宜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的散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
公民、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按照规定利用已开放档案。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城建档案及其复制件的。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锦州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1992 年 7 月 19 日发布的《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锦政规〔1992〕16 号)同时废止。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7235)。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建设产业强市和现代化大城市对电力的需求,解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难、变电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等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保证我市电力稳定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省政府07年1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电网项目点多线长的特点,使其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各区、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及时地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电网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二)市及各区政府要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派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级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电网项目建设中工作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就联席会议达成的决议进行督办。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确定。
(四)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各区、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负责。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区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区、镇(街道)的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用地由当地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供电企业按《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征地标准出资,由当地政府实行征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10%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三、定期了解、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定期向市、区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区政府和各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区、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再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以修改方主要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照《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修订)》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及进出入变电站道路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规划与国土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区、镇政府(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区、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城乡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1年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由市、区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报区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同时抄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涉及跨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区、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部门、各区、镇政府(街道办)自收到受理申请起,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国土、消防、规划、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无委等相关部门),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市、区规划与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市政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一)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和500千伏以下位于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千伏以下位于非敏感区的电网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应优先给予审批。
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正面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