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0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国办发〔1999〕66号)中规定,免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在
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现就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额免征三家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二、对三家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地产产权转移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0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80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计划和目标,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莲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按照职责做好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有关组织做好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宣传动员居民、村民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规定,负责或协助、监督有关组织搞好小街小巷的绿化建设;
  (二)监督、协助有关组织搞好街巷保洁和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有关组织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劝阻、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在相对集中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计划、国土、公安、工商、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管理体制实行一级执法,以条为主, 条块结合。设在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大队)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直属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分局正、副局长(正、副大队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得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依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区贮存、运输、装卸、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机动车辆占道除外,非机动车辆占道界定在人行道上);
  (八)行使建成区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房地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方式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市容整治方案和管理标准,并督促行政执法分局(大队)积极配合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实施有效行政执法管理。
  各行政执法中队要主动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管理并接受其监督。
全面实施分片到人管理制度,即每一个行政执法中队应将自身管理区分成若干片,每一片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路段管理与分片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在社区范围内,由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涉及执法处罚问题采取报告制度。
执法人员接到发生违法问题报告,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街道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与各单位、店户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五章 执法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六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关项目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职能的,在作出审批许可的同时应当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后,通过委托形式,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或技术机构意见,然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可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并责令当事人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需赔偿损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或征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后,责令当事人赔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及时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当行政行为,经抄告而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拒不整改或拒不补办相关手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本局和下属机构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款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准予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余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3日起施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及预防
肖文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存在一定的缺陷。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作法比较混乱,存在问题突出。诸如,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到位了,案件判决了,但纠纷解决不了;在立案环节,立案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执行环节,案件来了,执行不了,强制执行权利异化成了执行义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执行人不信法,不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反而相信信访,相信大领导。信访件满天飞,执行法官忙于写回复,写报告,甚至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胡搅蛮缠,你上班他上班,你下班他下班,非哭即闹,严重妨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反之,则矛盾激化。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及案件审理特点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所要解决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以,从解决实质问题的性质来说,它属于民事诉讼,因该赔偿与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把它归属于刑事诉讼中。《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刑事犯罪派生出民事赔偿问题,此种案件中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我院近几年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看,此类案件多以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为多。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通盘考虑,才能科学地进行量刑工作和赔偿工作,实现司法公正。如将二者割裂开来,孤立量刑和孤立赔偿,就会破坏刑事附带民事这一有机整体,破坏量刑与赔偿之间存在在的必然联系,从而损害司法公正。这是因为赔偿是否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态度,赔偿得充分与否必然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重刑轻民,不注重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轻率下判,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判决说理要充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必须树立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统一整体观念,坚持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同步审理,恰如其分地解决好量刑问题的赔偿问题。二者同步审理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一)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上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是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视为减轻弥补了犯罪后果,属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应作为考虑情节。因此,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赔偿情况,既有利于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又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把两种诉讼活动合并一起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不仅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财力,对于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来说,也可以避免参加两个法庭的审理所带来的诉累。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充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着手,力争案结事了。一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轮岗交流,一是将具有良好民事素养的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刑庭长期搞刑事切实加强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调处力度,调解不仅要用在庭审上,尤为重要是要搞好庭外调解工作,耐得住性子,多来几个反复。审判工作,二是将年轻的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民事审判岗位定期学习锻炼。调解中,法官要树立自己的中心地位、指导地位,一定要有“我是法官我主宰”的意识,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