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
许登甲 赵艳杰
创新是进步的灵魂,是前进的不竭动力。培育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政府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者,高校科研机构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合作者。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中,加强校企联合,实现优势互补,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武装人,把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如同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主要从高校与企业间合作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一、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高校通过与地方和企业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帮助企业增强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并且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创新型人才。
目前,高校产学研合作逐年得到加强。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具体形式有:“省部合作(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高校与地方开展的“校-地合作”、高校与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以及设立联合研发中心、共建创新基地等。据统计,高校通过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完成的技术转移已占四成以上,直接面向企业一线需求的委托研发、联合研发已占合作方式的六成以上,有效提升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效能。
校企合作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校企合作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是知识与经济紧密结合,没有知识的不断生产,就没有技术的不断创新;知识和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越短,科技的进步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又拉动科技本身的发展,市场对科技的导向作用更加强烈。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这种固有的特点,要求校企必须合作,共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因为只有两者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和科技,企业在资金和设备等各自优势,使其资源得到最佳的互补和配置,才能最快地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技术、产品、商品直至占领市场。如果这样的合作和支持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前景必然是广阔的!
二、高校与企业合作案例
1、清华大学“超低剂量X线人体安检系统”国际技术转移案例;
2、北京科技大学产学研“大合作”模式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3、天津大学与上海石化合作实现双赢;
4、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高清联合研发数字电视;
5、华东理工大学与中国石化联合研发乙烯APC技术;
6、河北农业大学联合多家单位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
7、宁波大学与金田集团组建跨学科团队解决关键问题;
8、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产业化案例;
9、中南大学与中国铝业公司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
1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推广新模式。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高校在企业技术创新及区域创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高校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正发挥生力军的作用。例如中南大学主动走出校门与国内外30余家大型企业开展新型产学研全面合作,合建了“中国铝业联合实验室”等联合研究机构,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北京科技大学探索集应用技术研究-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产业化为一体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实现将工程化科研成果向钢铁企业的成功转化;清华大学有效促进了中俄两国在安防技术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实现了“核心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配套技术集成—产业化—返销国际市场”,为企业搭建起一座通向世界的坚实桥梁。
二、高校积极参与建设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作用。例如河北农业大学坚持二十余年走“太行山道路”、联合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力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宁波大学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围绕宁波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了研究与攻关,增强区域集群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上海交通大学从建设国家标准入手,联合攻关数字电视核心技术,目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全业务系统解决方案已经在全国10余省、40余地市得到应用。
再有,北京大学与贵州航空集团在高分辨率无人机航空遥感系统研制中的成功合作,探索出一条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成功之路。合作双方将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北京化工大学瞄准国家重大需求,以产学研为桥梁,增强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的能力,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双方在研究过程中特别强调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为导向,提出具有实际价值的新构思,开展系统深入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创新,并通过申报发明专利构筑自主知识产权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把学校的科技发展植根于企业经济发展的创新实践之中,北京化工大学与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上海交通大学和通用汽车公司加强国际战略合作,以“通用汽车公司车身制造技术上海交通大学卫星实验室”为载体,成功地把中国高校的杰出科研力量与国际汽车制造的实际生产相结合;将高校的技术理论与企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科技研发与提高高校应用科学和学科建设的水平相结合,打造特色的车身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基地获得成功,为这段跨国联姻提供了继续幸福下去的理由。
三、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建议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1)、科技政策
1.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和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政府投资基金部分所获投资收益的部分比例,可以让利给联合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
2.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市工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3.市级政府采购向产学研联合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考虑。
4.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技计划
1.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调整政府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并鼓励企业通过招标、委托研发等形式,将承担的计划任务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创新。
2.加大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力度。市科委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
3.对市属及中央在京转制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合作,实现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在京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市科委“科技资源招商”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引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市科委“企业创新应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试点”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技术或知识产权,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5.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科委“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环境与资源、能源、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6.对于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奖过程中给予重点倾斜。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此类项目,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优先予以支持,用于产学研的继续合作。
3)、创新环境
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条件平台。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中,引入社会机制。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科技条件平台,使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
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加强与企业在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把利用大学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作为认定和考核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市教委、市工促局支持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建立电子信息、车辆、新材料、化工与环保、城市交通、先进制造、新医药等领域的技术转移中心,支持中科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审判机关的授权,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质量、机电设备、房地产、国有资产、有价证券等进行的鉴定和评估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技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及检材、鉴定的方法、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标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审判机关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质证、认证。
第二条 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是经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全省法院系统的有关司法鉴定事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技术单位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派出监督员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公开制度。
公开的内容包括:技术鉴定单位的名称及资质、鉴定人和监督员的姓名及资料、鉴定日程、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资料(应当保密的除外)、鉴定所依据的法规和技术规范、鉴定的结果等。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协商一致的,由审判机关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由法院指定的,或因诉讼需要由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鉴定的,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凡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委托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鉴定要求,并附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书。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条 对审判机关委托的鉴定,凡鉴定要求明确具体,鉴定资料基本齐全,能够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接受鉴定委托协议书。凡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开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委托。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和当事人下列事项: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技术鉴定单位、鉴定人、监督员的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查阅、复印鉴定资料权;对鉴定结果的异议权;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召开的当事人会议的权利等。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义务;提供鉴定资料的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缴纳鉴定费的义务等。
2.委托人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鉴定资料。
3.鉴定所需的工作时间。
4.鉴定费的费率标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不同的鉴定类别,每类确定若干技术鉴定单位,作为选定的技术鉴定单位。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必须经过执业资格审查,采取公开招标、好中选优的方法筛选产生,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每次确定技术鉴定单位时,应当按照鉴定的类别,从若干选定技术鉴定单位中由电脑随机确定。
第九条 对房地产的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对其它鉴定项目则应根据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标的物的现状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
第十条 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具备工程师、造价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相应资格,并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督员的职责是:
1.对技术鉴定单位的资质和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对鉴定项目的项目资料和检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
4.对鉴定工作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5.对鉴定人调查、收集鉴定资料和现场勘验进行监督。
6.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7.发现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权责令选定技术鉴定单位纠正,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拒不纠正的,有权暂停其鉴定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人、监督员是一方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完成鉴定工作后,监督员应当写出对技术鉴定工作的监督报告。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鉴定报告,并应将全套鉴定资料提供给委托单位、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资料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才能作为证据采信。
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质证或听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具体的异议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鉴定人员应当到庭作证并回答合议庭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或执行听证后,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部分错、漏,但经修改、补充后可以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并限期修改、补充。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时不得另行收取鉴定费。合议庭认为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应当退回司法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原选定技术鉴定单位收取的鉴定费应当全额退回。
鉴定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非法鉴定作伪证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伪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基本错误,不能采信的,对该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停止选定鉴定资格三年。
选定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部分错误的,应当停止其选定鉴定资格一年。 监督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违纪或犯其他错误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