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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22:3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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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
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联合发布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是规范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部门规章,各常驻代表机构在其申请设立及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照该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上一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同时还应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各常驻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守该规定,除常驻代表机构自身的事务外,不得从事超出此业务范围的活动。
四、各常驻代表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侵权纠纷投诉,应以其代表的协会的名义,不得以该常驻代表机构本身名义进行。
五、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会员协会在中国单独举办与版权有关的活动,以及与地方版权局或其他部门联合举办与版权有关的活动,如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组织人员互访等,应事先报告国家版权局。
六、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会员协会基于认证而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例如出具侵权物品鉴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应以著作权认证机构的名义,而不是以常驻代表机构名义,并应将相关文件送国家版权局备案。
七、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会员协会在版权认证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常驻代表机构及时与国家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八、国家版权局将与各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会员协会继续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版权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请各常驻代表机构将本意见转达本协会及其成员。



2000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1988年3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

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1988年3月14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废止理由: 已被《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