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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7:2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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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维护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行使监管职责,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监管,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第二章 监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对象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电网公司(暂定名)、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它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指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六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普遍监管和专项监管。普遍监管是指针对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一般行为的监管;专项监管是指针对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特定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普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系统安全义务履行情况;

(二)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

(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

(四)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履行情况;

(五)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六)市场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执行运营规则情况;

(七)竞争性电量额度及最高、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

(八)辅助服务及补偿办法的执行情况;

(九)关口表计量管理。

第八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实施市场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情况;

(二)发电企业市场份额变化对市场的影响。

第九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实施市场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无歧视开放电网;

(二)提供输配电服务及电能质量;

(三)输配电和售电价格执行情况;

(四)跨区交易;

(五)电网公司直属发电情况。

第十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三公”原则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的合理性;

(四)市场干预 ;

(五)差价资金管理及使用;

(六)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

(七)注册管理;

(八)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经核准的用户在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的其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电力市场运营报告,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就具体事务提交说明报告。

第十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受理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违反电力市场规则行为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收集、管理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发布下列信息:

(一)东北区域电源与电网规划和建设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范性文件;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四)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

第十九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有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争议调解



第二十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之间或电力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并提供有关证据。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发出受理决定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作出终止调解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争议双方。

第二十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60日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发现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可能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时,应当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查处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一)认为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调查违规行为时,相关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并如实回答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有证据证明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且在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纠正的,予以通报;

(二)情节虽然轻微,但拒绝承认或改正的,应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三)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罚款,并可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

(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予以罚款,并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三十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发生违规行为的背景;

(二)违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过失或其它性质;

(三)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四)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

(五)违规行为披露后的表现;

(六)违规行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七)违规者的违规历史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作出以下重大处罚决定时,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要求听证的,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予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暂时中止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

(三)强制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对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运营规则,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时停止其交易资格或责令其退出市场。

第三十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市场交易的,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泄露交易内幕信息,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拒绝、阻碍电力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予以通报、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违规违纪的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监管 东北 意见 通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雨林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

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 ①首位。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
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 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2004年7月,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eBay财务研究报告(2003)》表明,eBay2003年营收总额高达2165.1百万美元(原始数据)。
二、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
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为了清楚的认识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种类进行划分。依据划分结果才能进一步理解网络拍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本文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
互联网拍卖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

(一) 网上拍卖的概念和网络拍卖的概念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二)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的主体指具有从事网络拍卖的资格,能够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主体。即是谁在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它有没有资格开展网络拍卖业务。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以“中拍网”为例,它即多个拍卖公司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这符合(一)中对网络拍卖的定义。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可以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两者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值得探讨的,这涉及到网络拍卖的本质。现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为更好的理解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和拍卖公司在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网络拍卖的区别,现在将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进行分类。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用网站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效益(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企业)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服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依靠网站为他人提供服务就是它的唯一(主要)业务。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实力(荣誉)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其他从事传统交易(商务)的公司(企业)所建立的网站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
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根据其性质,这里把它归类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无论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的网上拍卖活动,还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上拍卖活动,都应该理解为拍卖公司利用网络来开展和扩展自己的业务。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它们两者都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络进行拍卖活动,这种网上拍卖活动本身只是传统拍卖方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上还是传统拍卖,其性质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站作为网络公司销售其商品(即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的网上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例如:“中拍网”的网上拍卖流程完全依照拍卖行业的有关法规设立,“中拍网”上竞拍的拍品均经过严格的审核。而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为他人从事网络拍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络公司,即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拍卖业务的网络公司。它是网络拍卖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不能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且通过网络拍卖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皮尔· 欧米达在发展网络拍卖事业的过程中,他的身份和工作从来没有与传统拍卖或拍卖公司挂钩,他成立拍卖网站的本意也只是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他发展的网络拍卖中很大一部分业务上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至今网络拍卖仍以C2C为主流。所以,将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作为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符合网络拍卖的起源、本质和现实的。

(三)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二(一)、(二)的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上拍卖的特点有: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调整,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网络拍卖的特点有: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
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三)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作为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一个核心的问题,虽然大学生们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但得出的结论因对有关劳动法规不了解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笔者作为劳动法律师,有必要把具体的计算公式加以全面介绍,作为全面核实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的参考。



一、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工资标准?

在确定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之前,首先要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确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就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依法交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导致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以及可口可乐的两次回应中均不能确定他们具体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即使没有这个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有以下两个标准:

(1)可口可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与可口可乐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相同的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即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

在这两者之间,以相同岗位上可口可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员工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话,则应参照所属可口可乐公司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标准。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确认即使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相应月份的休息日没有补休的话,那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200%。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由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不能补休,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小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日工资是按照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计算;小时工资是按日工资÷8小时最终得出的具体结果。在月计薪天数上,国家有具体规定为21.75天。有了上述依据,我们就可初步确定出小时加班工资的标准。

由于没有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参考,我们只能以2008年4月实施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作为计算的参考依据:

(1)日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

(2)小时工资计算公式:(860元/21.75天)/8小时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