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时间:2024-07-02 11:5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

建科[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有关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及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对今明两年工作的要求,今明两年我部资源节约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加大标准的执行力度,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规模化应用,着力解决资源节约与城乡建设中的突出矛盾,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一、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源头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以城乡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充分体现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抓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进一步创新规划编制观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要根据资源、环境的容量,从严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公共利益。

  (二)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工作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我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同时统筹各种用地功能,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交通出行。

  要注意城乡统筹,完善村镇规划标准,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按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控制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增长,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立足资源条件,促进资源节约,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一)组织编制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是整个建设事业规划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原则,要适应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立足城乡资源条件,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划既要体现对“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又要在事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体现约束性。

  (二)做好相关配套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

  《建设事业“十一五” 规划纲要》配套专题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行业和领域发展的重要依据。今明两年,要组织力量,编制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等有关配套专题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建设事业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细化资源节约方面的有关要求和内容,拟定规划编制大纲、主要内容,加快编制进度。

  (三)加强规划的衔接协调

  在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专项规划、部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从今明两年来看,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相关规划中的要点反映到建设事业规划纲要和配套专题规划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对全国建设事业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衔接协调,编制好本地区的建设事业规划。

  三、以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平台,抓好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一)大力推进节能工作

  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十大节能工程的分工,建筑节能工程由建设部负责,区域热电联产工作、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由建设部参与。为此,要认真组织好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的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筑节能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实施方案颁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今明两年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是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管。从近期对北方、南方和过渡地区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调研来看,今年新开工项目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此,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指导下,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工作。要制定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技术体系,探索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动本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要结合城市居民住宅的热计量改造,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探索既有居民住宅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进行试点示范,不断摸索经验,推动既有住宅节能改造。

  (二)加强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工作

  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型城市规划建设方针。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和其它资源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

  研究引导住宅合理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要结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稳定住宅价格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适合国情的住宅合理消费方针及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强化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农用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三)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充分认识推进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实现城市用水良性循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部将抓紧修订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并尽快颁布实施。各地对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应做专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考核,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切实抓好城市节水工作,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设施建设中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制定并颁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加快雨水收集利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推进中水回用技术规范的执行。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推进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

  (四)积极推进建筑节材

  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研究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回收利用的指导意见,促进废物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积极采用秸杆等产品制作植物纤维板。

  四、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应用

  (一)制订和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措施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应用亟待加强和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学技术等方面完善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加快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关于住宅建筑利用太阳能的相关政策》等政策,各地也要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研究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大标准规范的编制力度。完成《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规程》制定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污泥沼气、焚烧发电供热技术制定标准规范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写《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焚烧发电技术政策与标准规范研究》和《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资源调查》,并做好标准规范的宣贯准备工作;

  进行技术攻关及试点示范。各地在编制“十一五”科研计划时,要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重点,对关键技术进行攻关,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结合《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摸索经验,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结合实际情况,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点是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及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二是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三是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四是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五是太阳能、沼气和风能在集镇中的推广应用;六是垃圾燃烧在发电、供热中的应用。

  五、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制度建设

  (一) 健全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法律制度

  修订《建筑法》时,加强建筑节能的制度建设,抓紧《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制定颁布《城乡规划蓝线管理办法》;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完备性评价办法》;修订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节能建筑性能测评管理办法》,并形成相配套的政策。

  (二)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政策体系

  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相关产业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和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研究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管机制,提出加大实施力度的政策措施。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煤热价格联动的指导意见和热电冷联供的热力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冬季采暖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等。研究提出推进村镇建设中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政策措施;完善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有关资源节约的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

  一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适合国情、体现资源节约原则,符合循环经济原则,有利于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方针并指导今后标准、规范的编制及强制性条文的确定;二是研究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在年内颁布实施;三是完成《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审批颁布;四是完成《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制定。

  (二)加强有关资源节约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技术进步体系建设

  (一)加强科技创新,为资源节约提供技术支撑

  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以及新型和可再生能源,鼓励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城乡现代节能与绿色建筑等重大发展领域的要求,组织专家,针对当前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突出问题,提出“十一五”科研攻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实现重大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同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做好现有的国际合作项目,主要包括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荷可持续建筑示范项目、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等,完成中英建设工作组提出的各项建筑节能工作、中丹节能建筑合作示范项目工作,落实中瑞三年合作项目中的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抓好瑞典建筑节能试点城市项目落实工作。

  在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体制改革、可持续建筑示范等领域开展合作,通过合作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及配套政策措施的研究。

  继续拓展合作领域,全面开展新的合作项目,跟踪世界资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建筑节能、开发使用可再生能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可持续建筑、引进先进施工工艺及技术等方面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实现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际合作。

  八、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

  建设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资源节约的认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部在原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以仇保兴副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以指导、组织、协调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资源节约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要建立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督促检查制度。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今明两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模较大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检查要求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精神也可对本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提高开发商和广大居民的认识。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开展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能力建设。

  (四)积极开展交流,加强推广体系建设

  组织召开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第二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研讨会暨展览会、首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国际水协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组织好2005’建设节约型社会成就展览会参展工作,支持2005’中国节水用水先进技术设备展示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的资源节约工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资源节约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资源节约重点工作的落实,并请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贯彻实施意见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
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
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有可靠保证。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
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
5.按照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年限及引进项目合同期,编制了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
6.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并已择优确定了施工队伍。主要生产装置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协议;
7.按照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总体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8.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建筑或施工执照手续。有关外部配套建设协议已经签订;
9.开工上程的土地已征购,现场“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己基本完成,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
10.关键、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完成并作了预安排订货,到货时间符合总体网络计划进度的要求,开工项目的主要材料已经备齐,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
11.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已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为主体生产装置土建开工,地基处理、厂区主要地下管网等可作为施工准备项目提前进行。
三、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前,在做好上述开工条件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见附表“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书”),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后,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作为安排新开工项目的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四、其它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试行)》([79]化基字第853号)和《化学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补充规定》([84]化基计字第314号)同时废止。



1997年8月26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区(市)、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0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6项。
  三、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0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服务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实绩突出的区(市)或枣庄高新区(综合排序前两名)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
  (七)实施时间:考核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2、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1: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指标

类型
评价

领域



评价指标
计算单位
权重

系数

核心指标
规模



发展
1
服务业增加值
亿元
10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2
%
10

3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0

4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10

配套指标
质量



效益
5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万元 / 人
7

6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
7

7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
4

8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4

9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4

10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
4

11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5

结构



协调
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
3

13
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
2

14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
2

15
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
2

16
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
2

17
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
2

组织



领导
18
领导重视

4

19
措施有力

4

20
效果显著

4




  附件2:

  《枣庄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3.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5.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16.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17.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18.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19.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0.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