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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8:5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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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3号




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目前,我国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尚未颁布。一些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擅自要求企业开始样车达到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检测,收取检测费用,给机动车生产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环办[2001]122号)确定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待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颁布后,我局将对实施该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格进行评审和认可。在此之前出具的所谓达到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样车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0〕125号


吉州、青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改善城市菜市场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规范菜市场管理,做到“四个结合”:把对菜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 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通过整治改善菜市场经营环境,逐步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要求。

  二、目标要求

  通过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活动,促进菜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解决菜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做好摊位摆放、食品摊位卫生、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整治中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菜市场建设无序、标准不一;职责不清、管理混乱;有场不进、有市无场等问题。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点,采取新建一批、提质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的办法,两年内使中心城区的菜市场有质的变化。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余阳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郭伙生副主任、市商务局邓淑斌局长、市城管局王润初局长、吉州区政府肖建平区长助理、青原区政府吴善新区长助理任副组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倪云飞副局长、市工商局肖丽凤副局长、市公安局刘勇副局长、市卫生局纪委曾发宗书记、市交通运输局龙林华副局长、市环保局李金荣副局长、市林业局杨为政副局长、市房管局黄国栋副局长、市商务局余安翔副调研员、市农业局陈志强副调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余安翔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

  四、整治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即20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解目标,宣传动员,并于6月10日前将活动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20963)。

  第二阶段为“攻坚实施阶段”,即2010年6月16日至2010年9月30日,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为“巩固总结阶段”,即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由市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综合检查组,依照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进行检查验收,通报情况,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补课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二)整治范围

  1、吉州区政府负责牵头整治的场所18个。其中5个公有或私有公管的室内菜市场:景悦、城北、长岗北路、余家河、四季春;9个马路临时菜市场:青石街、道署坪、高峰坡、五岳观、仁山坪、东门、城南二桥下、路口、阳明西路;4个私有自营的室内菜市场:书街、水沟前、韶山西路、永叔路。

  2、青原区政府负责牵头整治的场所4个,分别是杨家庄、机关小区、河东开发区、贸易广场菜市场。

  3、市房管局负责整治的场所为四季春菜市场。

  4、新改造的菜市场有4个:吉州区的竹笋巷、水沟前、康居小区菜市场,青原区的刘家坡菜市场。

  五、整治重点

  1、菜市场整治的重点是硬件设施到位,卫生制度落实,解决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等问题。

  2、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做到协调工作及时,办事效率高。市场内要有政策法规宣传栏,复称设施要完善。

  3、对市场业主要促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评选活动,杜绝欺行霸市现象发生。

  4、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植物商品现象。

  5、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6、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就业矛盾,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对安排一定比例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菜市场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六、整治措施

  1、以吉州、青原两区政府为属地市场整治的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的菜市场逐个分析,针对菜市场不同的投资结构和管理模式,确立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整治意见,作出妥善处理。

  一是对已经进棚入室但还不完全符合菜市场要求的,在整治期间要完善条件,纳入规范化管理。

  二是对可以退路进棚入室的马路菜市场,目前先作临时市场处理,限定期限进棚入室,到期再作取缔处理。

  三是对既不能退路进棚入室,又没有必要改为临时菜市场管理的自发“露水”菜市场和马路菜市场,可在整治中予以取缔。

  四是对群众生活需要,菜市场建设又不能近期解决而存在的“露水”菜市场,要明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夏季:5:30- 9:00,冬季6:30-10:00)限时开放,严格清场后的卫生管理,并做到日常化。

  2、以市城管局为整治执法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菜市场的周边环境整治,取缔场外交易和杜绝溢摊占道经营现象。

  市、区城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市场周边环境严格管理,定人定时定点监管,做到巡查日常化,确保整治活动后溢摊占道不反复。严格禁止罚款或收费后的默许经营,杜绝溢摊占道的合法化现象。

  3、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以工商部门为市场监管责任单位,严把市场准入和经营主体资格关。加强日常管理,打击市场内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严禁野生保护动植物等违禁物品上市交易。

  4、以菜市场主办单位为硬件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标准,重点进行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整改。对需要解决硬件设施的重点市场,有关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逐一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5、以各菜市场为创卫达标的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日常管理。

  各市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市场布局合理,场牌、标牌、指示牌、公告栏美观醒目,摊位摆放整齐,卫生制度健全、落实,建立台账管理。食品摊位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受过卫生健康教育,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规定;肉类商品经过检疫,红票、白票、验讫章齐全;豆制品挂牌经营;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不超标后上市。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溢摊和占道经营。各类市场管理资料和创卫资料保存完好,建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整治活动是创建和保持国家级卫生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场业主是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菜市场规范管理(见附件),积极配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时保质完成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井冈山报和吉安电视台及其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本次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活动中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现象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阶段每周、第二阶段每15天要对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活动中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1、《吉州区菜市场分类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2、《青原区菜市场分类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附件.doc






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4月28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则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以各种经济形式从事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固定性的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
第四条 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商业网点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计划、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市容、谁拆谁建、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规模、重点、布局、结构等。
第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性质、建设时限、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矿区、居民区、车站、旅游点和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在城市规划的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的,其底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应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行业经营的要求,与大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风貌相衔接。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建设居民住宅,不论投资来源,均应拨出7%的面积作为商业网点用房,或按总投资的7%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按前条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合同书》,由建设单位代建。商业网点建成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同建设单位签订《商业网点资产移交合同书》,并会同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验资验收
后接收资产。
按前条规定缴纳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按年度投资一次交清。建设单位不直接缴纳的,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代扣。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新建居民区、网点稀缺地区和改造旧城区的商业网点建设。
第十七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非违章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或迁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被拆除单位复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须经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建设程序审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商业网点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征收、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负责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发展商业网点,并负责商业网点新建、改建、拆迁的预审工作。
(五)负责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网点和居民住宅配建网点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擅自改作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商业网点用房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用房,属国有资产,委托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按本条例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属国有资产,委托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属国有资产,委托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收租应当修房,出租者无力或不予维修的,经双方协商,可由承租者进行维修,以所支费用顶抵房租。承租者出于经营需要,提高原建筑标准进行装修的费用,不能顶抵房租。租房应当交租,拖欠
房租超过合同规定的,出租者有权中止租赁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工矿区、居民区、车站、旅游点和改造旧城区,未将商业网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决定的处以应建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拆除商业网点的,主要街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底层未按规定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重建、补建或按该商业网点造价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并处该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5%至10%
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不拨商业网点用房或不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拨或补交。逾期不拨出商业网点用房的另处该商业网点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加收应缴资金10%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商业网点用途或非法侵占、毁坏商业网点用房和设施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退出用房、赔偿损失,并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有以权谋私、违法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侵占、截留、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拒绝或阻碍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辱骂、欧打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妨碍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政府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