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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9 13:5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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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1年12月1日,最高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认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期货交易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交易所出现了少数会员单位及客户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有效地制止大户操纵市场,苏州商品交易所最近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我们认为
,苏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针对性强,措施得力,可供其它交易所参照。现将苏州商品交易所的《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对于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会员及客户,要从严稽核,一经发现,严加惩处直至取
消会员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客户,要取消其进入期货市场的资格。

附件:苏州商品交易所《关于严格禁止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会员单位及其客户联手和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所试点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就联手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的认定及相应处罚和举报奖励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会员单位及其客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交易所规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合谋串通,有意操纵市场,蓄意哄抬或压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联手和操纵市场:
(一)开展代理业务时,用不同客户的资金为同一客户或自己进行交易的;
(二)某一会员单位及其代表利用自己的奖金,或通过自己的融资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并按照该会员单位或其代表的意志与要求进行交易的;
(三)某一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多个会员或客户的帐户与注册编码,规避交易所限仓规定,为自己或某一特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
(四)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相互交换或有意泄露交易信息,共同协商下单措施和下单方向的;
(五)代理业务中有意接受多个客户的全权委托,并实际操纵客户交易的;
(六)假借他人名字或用虚假的名字,多方下单交易的;
(七)会员单位单独或与客户和其它会员串通,按照协商或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八)会员单位单独或伙同其它会员与客户进行一系列会使市场行情和持仓发生超常变化的交易的;
(九)会员单位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某一方向的下单指令的。
二、对构成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会员单位和客户,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作出惩罚:
(一)警告处分;
(二)强制平掉在该会员单位名下,与联手和操纵行为有关的所有仓单;
(三)没收自实施该行为之日起至强制平仓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非法赢利;
(四)中止该会员单位的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五)处以全部非法赢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赔偿因扰乱市场交易而给交易所或其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以上惩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交易所鼓励知情者对联手和操纵市场的举报。经查实无误处理后,将对举报者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交易所对举报者将严格加以保密和保护;
四、被处罚的会员单位无利害关系的客户,因会员单位实施联手和操纵市场行为的,而造成其损失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该会员单位追偿;
五、以上规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5年5月19日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