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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8年12月)

时间:2024-07-12 16:5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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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8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8年12月)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8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9月10日将迎来我国第24个教师节。做好庆祝2008年教师节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今年教师节的有关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教师节主题

  2008年教师节的主题是“学习英模教师,弘扬伟大师魂”。今年教师节将大力表彰和宣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先进事迹,深入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优秀教师。通过教师节活动,激励全国广大教师向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和全国教育战线优秀教师学习,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进一步增强教师职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师节主要活动安排

  教师节期间,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召开“全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先进典型表彰大会”,表彰全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组织各地开展慰问四川、甘肃和陕西灾区教师的活动;组织实施“教育部支援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计划”。

  2.召开“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颁奖大会”。

  3. 联合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并举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座谈会。

  4.请新闻媒体深入开展改革开放30年全国教育系统模范教师和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先进事迹宣传活动,讴歌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方面要围绕今年教师节主题,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教师节庆祝活动的各项工作。

  三、教师节有关工作要求

  1.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英勇献身、顽强拼搏和自强不息的精神。要把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生动教材,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立足岗位,奋发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要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方式,大力表彰和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通过大张旗鼓的表彰和宣传工作,大力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充分展现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3.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举措和要求;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4.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把教师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教师,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工作和学习培训中的实际困难;要为教师终身学习、长远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使教师安心从教,乐于长期从教;要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教师队伍建设给予更多支持,把尊师重教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行字〔1991〕第121号请示报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法〔1991〕经呈字第5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湖北省沙市电冰箱总厂(下称“沙市冰箱厂”)与广东省汕尾市物资总公司(下称“汕尾物资公司”)于1989年3月31日和4月1日相继签订了第8号和第9号“物资协作串换合同”。依据合同规定,汕尾物资公司提供给沙市冰箱厂的串换物资日本进口冷轧板的交货地点在广州黄埔港,沙市冰箱厂提供给汕尾物资公司的串换物资国产线材、小型材的交货地点在沙市港。汕尾物资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于同年5月25日与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粤海分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后经三方协商,当年8月15日,沙市冰箱厂又直接与粤海分公司在沙市签订了付款“协议书”。9月10日,由粤海分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钢板到达广州,存入广州黄埔外运仓库,至今滞留在广州。而沙市冰箱厂无力履行合同规定的向汕尾物资公司提供国产线材、小型材的义务,所交付的20多吨铅锭只是用来补偿应付给汕尾物资公司串换物资的差价。现三方当事人虽已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争执的焦点却均围绕的是3000吨进口钢板问题。因此,尽管本案存在着二份“物资串换合同”和一份“代理进口合同”,有着三方当事人,但围绕着3000吨进口钢板而发生的诉讼,其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广州市。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件中,粤海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受诉法院要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他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鉴于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与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有着内在的联系,粤海分公司已经以原告身份起诉,并将物资串换合同当事人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案件重复审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指定广州市中级法院管辖,一并审理物资串换合同纠纷案和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请你们两院分别通知沙市中级法院、汕尾市中级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中级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