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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8:0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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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第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后,应当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报市住宅发展中心备案,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向房屋出租人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缴纳租金。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配租的住房、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五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管理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委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沪府发〔1987〕71号《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费规定》)及沪府〔1995〕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配套费的时间,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第三条 征收配套费的范围。在本市各区和郊县城镇进行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的单位,均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 配套费中市政配套部分的使用范围,除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公交站点、电话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外,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
新辟居住区街坊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旧区改造项目在地块红线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各配套部门办理申请配套手续。
第五条 配套费中公建配套费部分(包括商业网点部分)的使用范围、配建比例和标准。
公建配套费部分的使用范围,按规划配建要求,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1)财贸系统的街坊级部分商业网点、粮管所、市场管理组;(2)交通系统的邮政所(不含邮政储蓄所占的面积);(3)建设系统的房管所、管养段、煤气营业服务所、环卫分所(道班房)、公共厕所及小
区公园征地;(4)地区系统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里委、托儿所;(5)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地段医院、文化馆、影剧场(院)、居住区中心商业用房、体育场(馆)、图书馆、敬老院、民政福利用房、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在住宅建设配套费配建的范围之内。这些项目仍由各主管部门落实计划、资金,委托开发建设部门统一建造,或在符合规划条件下也可实行“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住宅投资单位自行建设。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公建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
住宅建设商业网点的配套比例,新辟居住区商业、服务业网点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5%配建(其中居住区中心为2%),由配套费负担的街坊级商业、服务业网点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2%配建。旧区改造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一般按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其中配套费负担作
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的商业网点)。
为住宅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一办三所”、里委、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建项目的规划配建规模和建设标准,按市里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配套费的使用办法。配套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即按原标准征收的项目以原标准返回,按新标准征收的以新标准返回(包干造价另发)。
第七条 配套费的缴纳程序。
1.住宅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在编报住宅区或住宅街坊项目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和与《配套费规定》相对应的住宅建设配套方案时,必须征求市政、公用主管单位和所在区财贸(商会)、教育、建委以及区辖“一办三所”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由这些单位共同参与
扩初设计和配套方案的审定工作。住宅组建单位或开发单位凭审定的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住宅建设基地平面图和建设项目一览表各四份,作为缴纳配套费的依据,向有关部门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1)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住宅办、综开办、住宅发展署、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的项目和市统征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向市住宅发展局申请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经审定,核发缴款通知单。
(2)各系统自行组建的住宅(包括各商品房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向所在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缴纳配套费手续,经审定,核发缴款通知单。
2.对新开的住宅建设项目,组建单位或开发单位须凭书面审定意见或会议纪要和已交付配套费的凭据,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执照和向水、电、煤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否则,规划管理部门及水、电、煤等配套部门将不予受理。
3.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进行住宅建设,凡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包干建设公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须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行,并详细报批包干建设的项目,接受市住宅发展局及所在区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根据市府有关规定,对符合免交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住宅发展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证明”。
第八条 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时限规定。
调整后配套费的时限规定: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住宅建设项目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一次缴清;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百分之四十,第二次多层住宅在首次交款后四个月内缴纳另外的百分之
六十,高层住宅在首次交款后一年内缴纳另外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所建住宅不予配套。建设单位延缓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水、电、煤等配套单位应延缓配套时间,同时,加收逾期利息,并罚收每日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配套费的管理。
1.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进行配套费的管理,负责编制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督促、检查计划落实和配套费的缴纳,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委托各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除自身组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外的配套费的缴纳工作,其职责是:具体审定各建设基地的建设规模,应缴纳配套费的金额、缴纳次数和时间,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配套费缴纳情况和配套计划的执行情
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矛盾,并按基地、项目建立台帐,每季度向市住宅发展局编报统计报表。
3.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缴纳的配套费解缴到市住宅发展局,并实行银行专户储存,经综合平衡用于市区住宅建设配套项目;浦东新区、各县配套费解缴到受市住宅发展局委托的浦东新区和各县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并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收缴的配套
费包干使用于所在区、县的住宅建设配套项目。
4.管理费按配套费的总额的0.8%提取;市区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提取,并将其中60%拨给委托代理单位。
5.为了加强对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将另行制订,实施适当的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配套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1.公建设施配套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凡市区的住宅建设,由区住宅建设部门、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根据沪府发〔1987〕71号文第三条及沪府〔1995〕6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按审定的扩初设计,经与市、区财贸(商会)、教育、建委及“一办三所”管
理部门商议后编制公建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纳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盘子后,统一下达。公建项目实行由组建单位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使用(单位造价另行发文)。
2.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市区的住宅建设,由区住宅建设部门或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根据审定扩初设计的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经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主管单位商议后,共同编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计划,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后,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下达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
3.浦东新区、郊县城镇的住宅建设,其市政、公建设施配套计划,由所地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编制,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后,统一下达。
4.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配套项目计划实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可跨年度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办[2007]246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

  按照《行政许可法》、我部实施行政审批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所确定的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工作职责,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的工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形象。

  二、工作职责

  (一)接收和受理

  负责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办理接收手续。

  负责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申请材料,以及国资委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办理受理手续。

  (二)转办

  负责将接收或者受理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资质变更材料转送部内有关业务司(以下简称业务司),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业务司转送。

  负责将接收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三)公示发证

  负责将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结果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负责颁发业务司送来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四)接受举报

  负责接收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其内容分别转送业务司处理。

  (五)咨询答疑

  负责对接收(受理)材料、变更、公示、证书发放等工作办理程序和时限有关规定的解释,帮助申请人查询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和证书发放情况。不负责对审查标准和公示意见的解释工作。

  (六)审批督办

  负责督促业务司按法定时限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三、工作程序、时限和材料要求

  (一)接收和受理

  受理办接收和受理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的接收和受理凭证,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受理办印章)后方为有效。

  1、接收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有正式报送公函、明确的初审意见、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由业务司提出具体要求)的,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1)。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受理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附件 2),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业务司提出要求外,受理办原则上不接收任何有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2)对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或建设部直接受理的变更(补证)材料,受理办应即时向送件人发放《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件 3),送件人凭此领取变更后的证书。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报送的陈述材料,凡是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寄日期为准),受理办应办理接收,并向材料报送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双方以邮寄凭证、接收凭证及接收凭证存根为办理接收手续的证明。

  2、受理的程序和时限

  (1)对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受理办按照业务司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受理办予以办理受理手续。

  (2)对不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4),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办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对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即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是否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5)对属于建设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 6)。

  3、接收材料的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注册变更申请表或变更备案表及有关材料。

  4、受理材料的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收件转办

  受理办与业务司、注册中心及有关行业协会的相互转办业务,双方均须办理正式转办业务文件凭证,并加盖相应印章。

  1、受理办转送工作程序

  (1)对转送材料进行汇总和编号;

  (2)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附件 7);

  (3)报受理办主任审核;

  (4)受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

  (5)报办公厅主任审定同意后加盖受理办印章;

  (6)转送材料,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转办工作时限

  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办自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受理办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变更申请:受理办对接收的变更申请材料随时转送业务司、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举报材料:受理办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

  陈述材料: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陈述材料(按规定允许申请人进行陈述的),在公示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送业务司、注册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收到的陈述材料,但属于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受理办应予以接收和转送。

  (三)审查结果公示

  受理办收到有关业务司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上网公示汇总表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的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属于同一批接收(受理)的申请材料,如果没有审查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告知原因,受理办予以记录,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接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汇总表送部信息中心在建设部网站上公示。

  (四)颁发证书

  受理办收到业务司送来的行政审批公告和打印完成并加盖公章的证书后,应与当初接收(受理)申请人名称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受理办自收到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或在建设部网站的办事大厅上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办接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申请人到初审部门领取。由受理办受理的,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证书。

  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由受理办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到受理办领取。

  受理办收到已变更的证书 ,应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并将收回的旧证书送业务司处理。

  四、政务公开

  受理办接收(受理)、发证的有关信息和受理办工作地点、电话、电子信箱等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咨询和投诉举报。

  五、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每一个工作岗位设1人独立负责,每两个岗位的人员互为替补,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协办人为主办人担任材料复核人。对于接收(受理)事项由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进行复核;对于转办事项,主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协办人复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协调配合

  为做好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受理办与业务司应建立有关工作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业务司要求,受理办随时向业务司提供接收(受理)情况的汇总和内容明细。受理办于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周内向业务司反馈上季度接收(受理)、审查结果公示及证书发放的基本情况。

  受理办不定期请有关业务司对受理办工作进行行政审批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办接收(受理)申请的管理,以及与业务司的转办业务文件的往来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8. 关于报送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督办函

附件1: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文号:         
     2、初审意见:同 意       家
            不同意        家
     3、申 请 表:           份
     4、附件材料:           套
     5、其  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                  
申请事项: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1、报送公函:齐全 □ 不齐全 □
     2、初审意见:齐全 □ 不齐全 □
     3、申 请 表:齐全 □ 不齐全 □ 缺 份
     4、附件材料:齐全 □ 不齐全 □ 缺 套
     5、其  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变更(补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初审部门(申请人):               
变更事项 :                  
类别、数量:                 
接收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
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遗失补证]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
(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5、其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你单位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
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经办人:      时  间: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省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报送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问题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受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送件人:       联系电话: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
    年  月  日,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补正)材料如下:
1、报送公函文号:             
  2、申 请 表:               份
  3、附件材料:               套
  4、其  他:               
                        
经审查,你所报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     
(受理办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建设行政许可事项转办单
(收件单位):
现将如下材料转你单位,请予接收。                 编号:
序号 材料报送单位 内  容 数量 申报材料
申请表(份) 附 件(套)






                                   (受理办印章)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督促报送申请材料审查结果的函
编号:

(有关业务司):
于 年 月 日送你司的 申请材料(转办单编号为 ),已超过规定审查时限,请尽快将其上网公示的审查结果送办公厅受理办。


办公厅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