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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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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5.25”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后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
1999〕第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结合实际狠抓《通知》的落实工作。近日,财政部等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发了《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狠抓《通知》落实的同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还不够高,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特
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两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要求,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态度要坚决积极,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确保“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全面
落实。
二、为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两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规范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对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一是清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款,防止少收、漏收,杜绝乱收、滥收和以收代罚。特别是要坚决纠正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重复收费等违纪问题。二是清理银行帐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
所辖单位所有现存银行帐户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并做到银行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凡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帐户要及时撤并,真正解决个别单位银行帐户过多过滥以及
利用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清理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所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一切使用自制票据和其他非法票据收费的均属违纪违规行为。四是清理代收代扣和搭车收费行为。要组织力量
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以及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凡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力,在登记注册、年检验证、评比检查时代其他部门、团体、企业或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均属违规代收行为,必须全面清理。
各项清理检查工作务必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及省级开立的银行帐户数、银行帐号、帐户性质及开户银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纪律。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对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收费的;对利用银行帐户
进行违规活动的;对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调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替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扣有关费用的;对向企业乱罚款、搞各种摊派,或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并对单
位领导、有关财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7月8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19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土地 计划  考核  通知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当年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各市的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依据。

  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于各市的指标,根据省留计划管理台帐确定。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实际新增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省辖市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超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量为正值,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可与土地管理相关评价考核工作相结合,于每年2至3月对上一年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工作可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统筹组织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季度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及备案情况等,对每年一至三季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同时,根据各市上报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及省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考评按计划用地的依据,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计划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厅每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对超计划审批和超计划用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同时,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快、严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认真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计划指标,由省厅于当年年底通知被奖励的省辖市;扣减计划指标,由省厅于次年初下达该市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后,在计划台账中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好的,节余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价和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台账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5年国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