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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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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文  号】
【颁布单位】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 1992年12月5日



为了进一步解放科技生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
如下规定:
一、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一)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以调离、
辞职、停薪留职、单位选派等方式,到企业工作或承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乡
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服务。去留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政府
人事部门仲裁。
经批准流动的科技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待遇的,保留档案工资,按政策应予调
资时,记入档案;在分得新住房前缓交原单位住房;辞去公职的可由原单位发给6
个月的工资补贴,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停薪留职的,可缓交保险福
利金,缓交期不超过一年。
(二)允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服务,收入归己,使用单位设备、
材料的,按规定收费。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从事对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所创收入,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单位确定
科技人员提取酬金的比例;占用业余时间的,科技人员可按收入的80%以上提取
酬金。科技人员上述收入,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每年
12个月平均后计征。
(三)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从事“四技”活动,
报酬由双方商定,可以自办、联办、承包技术经济实体或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介
组织,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出国。照发离退休费,继续享受离退
休的有关待遇。
(四)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在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基础性研究、
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主要公益性研究的同时,把大多数科研机构推向市场,实
行分流,直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转化为科工(农)贸技术经济实体,或以技
术入股等方式同企业联营。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技术开发性质的科研机构,
除已离退休及现在册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仍由财政支出外,其他支出均由单位创收解
决。财政所拨事业费进入省级或地市级科技发展基金,由同级科委择优装备重点科
研院所。
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主管部门除批准任免院所长、监督实施承包合同及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外,科研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确立其独立经营地位。自负盈
亏的科研机构,事业编制自定,人员放开:拨付事业费不足半数的,可放开现在册
人数的20%,自费进入。人事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放开审批增人计划,简化进人
手续。科研机构兴办的技术经济实体,企业编制放开推行全员聘任制。除国家有规
定者外,科研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合、不需要的人员。科研单位有权决定工资、
奖金发放形式和办法。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
例浮动,浮动系数优于企业。
(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贷款享受企业同等待遇,允许以自有资产抵押;联
办企业和技术入股所创效益,实行先分后税。高等院校、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
机构创办的技术经济实体,享受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政策,减免的税金用于科技发
展基金,出口创汇3年全额留成,自主使用;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的科技发展
基金和2%的流动资金补充费。对公益型科研机构“八五”期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
税。允许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开发企业繁殖、销售种子和苗木,有关部
门优先发放许可证、合格证、检疫证和营业执照。
(六)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放宽审批条件,降低注册资金数额。
个人集资联合创办民办科技机构,自愿实行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
策规定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不要挂靠单位或主
管部门。
(七)各级科委是民办科技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劳动、人事、
司法、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科技的发展。民办科技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由当地科委机关党组织领导;在农村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党组织,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民办科技机构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申请贷款、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技术出口等方面,与独立科研机构同等对待。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的中试产品,
执行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民办科技机构创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在城镇的享受
城镇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在农村的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民办科技机构所需大中
专毕业生,可通过人才交流中心自主招聘,也可由各级科委归口向分配部门申报,
实行双向选择。
(八)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向大型、高新技术型和外向型发展。重点扶植一批民
办科技大户。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经省科委批准,授予“河北省民办科技明星企业”
和“河北省民办科技实业家”称号。
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九)建立完善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指标。由省政府生产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
门、科委、体改委、计经委,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选择适宜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
体考核指标。国营大中型企业、预算内企业和骨干乡镇企业要在1993年内将科
技进步考核指标列入企业承包责任制或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十)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自办或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
企业联办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工程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集中精干
科技力量,提供研究开发手段、资金和物资保障。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独立核算或
单独核算;在确保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科技开
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享受省独立科研机构的政策待遇;经省政府生产
办公室批准,享受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优惠政策。
(十一)强化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
首的科技开发和管理体系,企业应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工作决策、人员使用、经费
支配等方面的权力。
(十二)企业内部科技任务可实行技术承包,按合同兑现报酬。企业有权决定
按承包项目投产后一年所创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在成本中列支,不计
入奖金总额。技术承包收入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合同实施期分解到所属月
份计征。
(十三)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支持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企业自
愿申报,达到科技先导型企业条件的,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折旧增提
2个百分点,技术开发基金增提1-2个百分点。
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能单独核算的,经省科
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根据新增效益,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标准计量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开
发产品、推荐生产产品和更新淘汰产品目录及主要行业能源消耗限制指标,每年发
布一次。对研制开发鼓励产品、生产推荐产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
给予支持。
(十四)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联合,统筹安排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
新工作。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引进与消化吸收同时论证,同时立项,负责消化吸
收的主要人员同时参与考察培训和安装调试。项目投产后,年新增利税50万元以
下的部分,3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消化创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
税、增值税。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委制定重大引进技术和关键
设备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计划,组织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消化创新
和推广应用,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县级农业部门要把大部分科技人
员分流出来兴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乡、村两级也要健全服务机构。长期在乡级服
务组织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可聘为合同制职工。大力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民办技术
经济服务组织,使之发展成为农村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服务力量。各类服务机构
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
(十六)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民办集体技术经济服务组织兴办的技
术经济实体,创办初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
税3年。
(十七)改革科研计划管理。省科技三项费用的60%用于支持基础性研究、
科技攻关和重大的软科学研究;40%拨改贷,运用市场机制,择优支持开发性项
目。
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省科技三项费用
每年划拨5%左右的经费,择优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开征集关键技术难题,面向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和企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通过技术合同组织实施。
省科委利用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改贷部分建立河北省科技投资公司。
拨改贷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科委开户银行,由
省科技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省计经委组织编制省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开发的新产品享受省级新产品的优
惠政策。
(十八)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金,以拨改贷
形式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政府生产办开户银行,由省企
业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十九)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河北省技术贸易信托公司,作为全省常设技
术市场,各地、市、县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经营机构,形成网络。开展技
术转让、技术中介、咨询服务、信托代理、难题招标、成果拍卖、新产品展销等业
务。技术市场成交的重大项目,可择优分别列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生产建设计
划,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律实施和监督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
会及办事机构,调解争议,仲裁纠纷。
(二十)鼓励全民、集体、个体中介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交易活动,中介费议
价商定。新建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中介组织,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技术中介单位可
从中介费中提取25-40%奖给促成成交者;技术买方可从项目实施后年新增利
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购买技术的有功人员;使用本单位成果,可从项目实施
后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研究开发有功人员,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推销自己职务内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可提取中介费。企业开展“四技”活
动,年技术性收入在6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二十一)积极培育信息市场,发展信息产业。鼓励创办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组织,形成全省性信息服务网络。采用现代化手段,同国内和国际联机,传递技术
经济信息。信息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并享受技术市场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开放,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技术
(二十二)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省外人才,其工资、报酬、福利
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所创经济效益,自见效年度起,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取报
酬,方式和比例双方商定。
辞职应聘来我省工作的,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承认原有身份、学历
和工龄。
(二十三)企事业单位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骨干和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
的人才,其配偶及子女在农村的优先解决“农转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和住房;
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任相应职务,可低职高聘。事业单位可超编进人;
需增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的由职改部门专项解决。
调入我省急需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要给予优厚待遇,并由接收单位或政府发
给安家补助费。
(二十四)加强同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更多的
留学人员来省工作。对取得学位回国来我省工作的,随即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所需指标由省职改部门专项解决;工龄按出国前的工龄、出国学习时间和新单位接
收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其专长;允许再次出
国,来去自由。
各部门要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深造,加速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技术
拔尖人才。
(二十五)鼓励发展“三资”科研机构。“三资”科研机构享受国家和省“三资”
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国外兴办科技实业,银行、外贸等有关
部门给予优先支持。赋予省科学器材公司技术进出口权,扩大技术进出口贸易。
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分子工
作,爱护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振
兴河北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并解决他
们的医疗保健、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困难。
(二十七)对在我省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
消化吸收创新中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省内外有功人员,经评审批准,
给予重奖:
工业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省内同
行业先进水平,年新增利税300-500万元、100-300万元的,可由受
益单位按项目投产3年中最高年度利润计算,从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分别提取5
%-4%,奖励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对全省农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的,根据新增收益情况,一次性奖励主研人员和推广人员。建立农业科技奖励基
金,基金从省、地、市农业发展基金中划拨,具体划拨办法由省财政和农业部门制
定。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
进水平,年新增利税500万元以上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授予“科
技兴冀省长特别奖”,对首席人员同时授予省劳模称号,工业项目可由受益单位按项
目投产3年中最高年度利润计算,从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6%,奖励直接参
加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上述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二十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人均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
销售利税率达到2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财税部门批准,可按两年平均新
增利润提取3-5%,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二十九)提高省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奖金数额。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
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2000元。
地、市、县设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厅局设科技进步奖(含星火奖)。
(三十)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为河北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授予省长特别荣誉奖。
(三十一)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不受岗位数额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企业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可根据
工作需要自主聘任,未被聘任的,保留任职资格。鼓励人才竞争,特别优秀的可破
格晋升。
(三十二)放开评定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评定工作由科委归口管理,单位自主聘任。
(三十三)从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科技副市长、副县(市)长、副乡(镇)长
的科技人员,由当地职改部门组织申报,经相应评委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分流到技
术经济实体工作的,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自主聘任。
(三十五)对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以考核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不强调论文和成果奖,按有关规定免
试外语。
(三十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
科技二等奖以上的科技人员,按贡献大小,退休费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5-15%。
五、增加投入,积极为科技进步创造条件
(三十七)省级科技三项费用,要以高于省级正常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
加。地、市、县要把科技三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一般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
并逐年增加。
省计经委、财政厅、科委要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所需资金。科研
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实验室成果的中试工作。
(三十八)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信贷投入,人民银行
要加强协调平衡和监督考核。省财政每年从新增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资金中划拨一
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贷款贴息。
(三十九)企业要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一般企业1%,技术先进
型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任务重、经济效益好、有
消化能力的企业,经批准还可增提。
(四十)各级要从支农资金中调剂出部分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管理,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
(四十一)采用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开拓民间集资渠道,大力争取国外贷
款和赠款,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资支持研究开发,其赠款免征
所得税。
(四十二)对科技人员在改革开放中因某些法律、政策界线不清发生的问题或
某些失误,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处理不当的,要坚决纠正。办理涉及专
业技术、知识产权的案件,要注意征求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破坏科研工作,侵
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打击迫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科技人员的,要
依法追究。组织、人事、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新闻媒介要为受压制、
受诬陷、受迫害的科技人员伸张正义。
(四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科技意识,认真贯彻“科技兴冀”战略,真正
把科技进步工作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把完成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技术推广、增加科技投入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
检查考核。
(四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本
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五)发展社会科学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社会科学研究,积极
应用推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在振兴河北经济中的作用。
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

  《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河流的穿跨越地段;
  (五)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设施穿越的地段;
  (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穿越地段。
  在重点地段、路口及管道经过的村镇应当设立保护管道的宣传牌或警示标志。
  第八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护,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委托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护,签订委托保护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受委托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经常察看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状况;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拆迁符合规划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蚀性物质和种植深根作物。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严禁收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物品。
  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财产损失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污染并予以赔偿。
  因盗窃、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责任人暂未查明、损失严重的,可由当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垫付,查明后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因管道维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损失,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负责恢复和赔偿。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石油天然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700份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38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了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节目制作播出的评价体系和扶持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对农节目 考核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加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
通过2008至2010年三年努力,形成以省台为龙头、县台为主阵地、市台为沟通城乡主桥梁,省、市、县三级分工联动协调,广播电视优势特色明显,最大程度满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对农节目新体系和广播电视服务“三农”新格局,使我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1.浙江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作为我省唯一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电视专业频道,要办成全省电视对农政策指导、科技宣传、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文明指导和展示“三农”新貌等方面的权威性“龙头”平台。要求在自办节目中以面向“三农”为主的专题栏目2008年达40%以上、2009年达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浙江电台广播新闻综合频率要对现有的对农专题栏目进行扩充和改造提升,2010年办成基本满足全省共性需求的大版块节目,成为全省广播对农宣传服务的龙头。
2.县级广播电视台作为广播电视直接面向“三农”的基层播出机构,是广播电视服务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的主阵地,应每天在黄金时间分别安排播出广播和电视的对农栏目。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为主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2010年达3档以上。
3.市级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利用其所在市对所辖区县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辐射力和示范性,成为广播电视沟通城乡、服务城乡一体化的主桥梁。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或“涉农”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

第三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的分类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分直接补助类考核和评优类考核。
1.直接补助类对象: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对农栏目;
2.评优类考核对象:各级广播电视台制作的优秀对农栏目。
考核扶持补助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其中优秀对农栏目补助实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补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广电局另行制订。

第四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直接补助条件:
1.省财政厅列为财政扶持一类地区的有关市、县(市、区);
2.2008年10月前,每周分别自办1档及1档以上的广播与电视对农栏目;
3.每档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4.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富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5.栏目有相对固定的采编播人员。

第五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评优条件:
1.每周自办的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档数分别达1档以上;
2.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3.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栏目形态完整,制作精良。善于利用并较好发挥广播电视的特色与优势,形式生动活泼,可听可看性强;
5.栏目有固定且较强的采编播人员;
6.栏目的制作播出与农口等部门形成固定的协作机制。

第六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考核程序。
各广播电视台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发展区域和本台制作播出的对农栏目情况,分别向所在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农办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局;
省广电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并对节目制作播出情况进行抽查评审,最终确定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扶持考核补助对象。同时,经综合评审考核,评选出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双佳”奖和优秀对农栏目单项奖若干名,给予以奖代补的扶持。

第七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材料报送等要求由省局另行发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