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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2:2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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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1997]11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州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办事处,省产业(局)工会: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997年6月23日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第二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三条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日或按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具体缴费比例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佥中列支管理费用作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必要开支。管理费标准,由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具有准生证流产的),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进行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属于难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凭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等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企业按规定支付或报销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生育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基金,企业按上述办法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椐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或发生兼并、转让的情况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渍偿所欠的生育保险费用。破产企业的怀孕女职工如在本企业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应享受的产假和其他待遇,由企业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泰安市是鲁中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泰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泰安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妥善处理泰山风景名胜区、泰城和南部新城的关系,优化空间总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区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47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泰安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泰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泰安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保护好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红门路-岱庙-通天街等历史文化街区,齐长城、白佛山石窟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泰山、徂徕山和汶水等山体和水体,突出山、水、城一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八、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泰安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泰安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泰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泰安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部省属驻淮单位党组(党委):
《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



淮安市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的管理,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 市级文明机关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领导班子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工作,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思想解放,求真务实,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2、党建工作好。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规章健全、计划具体、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
3、完成任务好。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遵纪守法好。深入开展党政纪、法制和道德教育,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强、道德素养好。平安创建和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无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刑事处理等违纪违法情况和安全责任事故。
5、机关形象好。牢记党的宗旨,心系人民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办实事,优质服务效率高。
第三条 市级文明机关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连续两年软环境建设民主评议排名前30名。
2、连续两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达标。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加强对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规范管理:
1、建档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分类立卷归档。收集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年度创建规划及活动方案;与创建活动有关的重要文件及工作总结;群众性创建活动材料;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材料;作风建设及各类考核评议情况材料;创建活动成果及年度奖惩情况材料;各类相关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材料;市级文明机关申报材料等。
2、年报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情况记实簿等报至市级机关文明办查验。
3、督查制度。市级机关文明办对创建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并及时通报情况。
4、交流制度。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等形式,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形成合力,推动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 市级文明机关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年对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评选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方可参加市级文明机关评选。
第六条 市级文明机关的评选程序:
l、自评。申报部门(单位)按照市级机关文明办评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评估。
2、申报。申报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文明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市级文明机关申报审批表》。
3、公示。申报部门(单位) 自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市级文明机关的条件与标准以及市级机关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4、考核。市级机关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对申报部门(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综合考评材料报市级机关文明委审定。
5、命名。对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部门(单位),经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机关。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创建市级文明机关活动,市级机关文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单位)文明机关创建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的宣传与表彰,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分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级机关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