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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14: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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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49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据了解,目前部分地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混乱。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烟草专卖罚没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拖延或截留坐支,更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今年四季度,国家局将对专卖罚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请各单位认真预先做好自查自纠。
  为规范核算,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补贴,应一律计入补贴收入,不得在往来款项等科目中核算,其帐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烟草专卖罚没收入”。对办案费用补助等开支和拨领程序,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其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法学新发展
??浅谈《行政复议条例》的先进性与缺陷

钟鸣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刚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在篇章结构上借鉴了多部行政法律法规,尽管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无疑是行政法学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本文中,笔者将会对《行政复议条例》中存在的先进性与不足进行讨论和评析。
关键词:行政复议条例 先进性 缺陷


一、引言
在展开文章之前,先对行政复议的概念进行回顾: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复查并做出决定,这种行政活动就是行政复议。由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行政复议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质,即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相关人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同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受案范围广、审查内容全面、方便快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特点,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在充分认识了解行政复议的概念和作用后,我们开始分步审视《行政复议条例》。
二、《行政复议条例》具备的先进性
(一)在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资格范围扩大和日趋规范
对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之一的申请人的资格认定上,《行政复议条例》吸收了200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若干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中第14、18条及第49条第3款,进一步补充说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其他组织”的具体内容和指定范围。这样一来,对保障非法人、公民的其他组织在不服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第3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一观点的提出,相较于司法解释第49条第3款“第三人经司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审理”而言,是一种程序上的倒退,特别是在与第三人合法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在第三人由于法庭或者事实许可的合理原因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我认为,审理案件必须思考到可能对第三人不利的结果,并通过程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不按规定做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复议的别申请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针对我国国情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有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因此由该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批准机关科被列为被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认为,第13条反映出一种责任落实制的趋势,使得一些未能依法行政或是不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受到一定的约束,从制度上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杜绝可能存在的陋习。
(三)行政复议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条例》中第9条第1款仅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而在《行政复议条例》第15条第1款则利用第(1)至(6)项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说明和补充,给具体操作制定了一个明确的办案模式。同时在《行政复议条例》第15条第2款中,点出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未依法项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送达时须承担行政复议不利后果,即视为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从这里,可以明确得出:依程序执法的理念在我国已经上升到新的高度,尤其身为国家机器的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案,而不能随意行政、违法行政,从而保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的提高。
(四)行政复议提出的形式更加现代化,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行政复议条例》第18条第2款中“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行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可以反映出,我国行政现代化有比较大的提高,益发符合时代发展和公众的需要。
(五)增加了对《行政复议法》条文的补充,减少了原条文中存在重叠分工不明的情形
如《行政复议条例》中第28条即是针对《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四种情况的补充。
(六)调解被引入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第50条反映出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的趋势,同时针对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引发的纠纷的情况,允许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这个新发展存在两种情况,有利的一面在于更易于解决上述引发的纠纷,从而使当事人主观愿望可以较大实现和满足;然而不利的一面则是留下了缺口,行政复议机关未必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调解,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
(七)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一次完整地引入行政法领域
相较于2000年行政司法解释中不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处在了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条例》的第51条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这一情形排除,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对人依法获得的救济权利的实现。
(八)设立的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体系
设立的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体系,从行政机关内部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合理的形式实施,其中《行政复议条例》第55条至59条明确的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汇报和备案制度。
三、《行政复议条例》存在的缺陷
尽管《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明显带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了一系列的不足,使得《行政复议条例》留有急待完善的地方:
(一)政府的公权力有扩大的趋势
政府的公权力在《行政复议条例》中有扩大的趋势,该趋势极可能导致因与《行政复议法》这一上位法发生冲突而被撤销。《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与《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极有可能发生上面所述的冲突。在《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海关、金融、外活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项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在《行政复议条例》的第24条中却规定“申请人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项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认为,这两条法律法规明显发生了冲突,而引出一个窘境:当申请人因对某省一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使市国税局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提出申诉,致使该复议决定无效撤回,那市政府的威信何在?《行政复议条例》的卫星也不覆存在。而这种情况反之亦然。因此,我强烈认为应对《行政复议条例》第24条第1款进行修改,将缺口补上,以维护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二)部分条文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保护明显留下缺口
部分条文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保护明显留下缺口,这对申请人的人身保护十分不利,例如《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即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终止。这种情况,很可能促使行政主体(被申请人)与公检机关达成联盟,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举措。因此,建议删除这一条或附条件保留,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华,从侧面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四、结语
最后,我认为,新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在行政法学上无疑市一座新的里程碑,引入了新的理念、思想,将我国行政法学推向一个新的发展空间。同时,其留下的缺口,不足之处也引起我们的关注,期待其涉及人权保障的方面有待加强。

参考资料:
1、2007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2、1999年4月4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00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若干解释》
4、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体育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0.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1.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2.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3.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4.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5.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7.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健康理念,引导广大青少年、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形成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