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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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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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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
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
规,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
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
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
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
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
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
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
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
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
直属单位人事、编制、教育、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
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
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
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工作处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
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
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堂、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
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
副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
制10%核定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21号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开发能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作为船舶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船舶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造船产量快速增长,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已经具备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以下称三大主流船型)自主开发能力,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也实现了突破,大型船舶企业造船周期和质量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是,船舶工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复投资、产能严重过剩、船用配套设备发展滞后、海洋工程装备开发进展缓慢等矛盾日益显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急剧下滑,造船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新船订单大幅减少、企业融资出现困难、履约交船风险加大,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已经形成了原材料配套强、劳动力素质高、制造业体系完备等综合竞争优势,世界造船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我国船舶工业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地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通过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船舶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设造船强国和实施海洋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稳定造船订单,保持生产增长。积极应对推迟接船和弃船风险,防止出现大量撤单问题,力争船舶企业按期完成订单任务,保持生产平稳较快增长。
加强政策引导,扩大船舶需求。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落后老旧船舶,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推进结构调整,整合造船资源。实施兼并重组,整合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生产资源,发展大型企业集团,促进船舶制造业和配套业协调发展。
加快自主创新,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提高船用配套设备水平,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1.船舶生产稳定增长。今后三年船舶工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力争2011年造船产量达到5000万吨,船用低速柴油机产量达到1200万马力。
2.市场份额逐步扩大。201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造船完工量的35%以上,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市场占有率达到20%,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占有率达到10%。
3.配套能力明显增强。三大主流船型本土生产的船用配套设备的平均装船率达到65%以上,船用低速柴油机、中速柴油机、甲板机械等配套设备的国内市场满足率达到80%以上。
4.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高端船舶市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若干个专业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一批船用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成为世界级造船基地。
5.研发水平显著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研发设计实现系列化、标准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取得突破。
6.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骨干船舶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三大主流船型平均建造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三年累计降低15%,钢材利用率显著提高。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船舶企业生产。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合同,积极应对推迟接船、撤单、弃船等经营风险。指导船舶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造船质量和进度,保持生产连续性。
(二)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加快报废更新老旧船舶和淘汰单壳油轮,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
(三)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研究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单点系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深潜水装备、甲板机械、油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及其他骨干船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种船舶制造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业科研开发重点项目目录》,支持优化升级三大主流船型,开发适应新规范、新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汽车运输船、科学考察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开发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信导航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加快现代造船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六)加强企业技术改造。
制定《船舶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生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以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
(七)积极发展修船业务。
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加强修船技术研究,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
(八)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制定并完善相关措施,巩固我国船舶工业在三大主流船型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船用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
(九)加强船舶企业管理。
引导船舶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数字化造船;加强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广节能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钢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职工培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
各相关银行对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确保按期到位;对船东推迟接船的,要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展期支持;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加强银企合作,对在建船舶实行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快建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帮助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和其他骨干造船企业稳定现有出口船舶订单。
(三)鼓励购买弃船。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骨干航运企业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
(四)努力扩大国内船舶市场需求。
对国内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提前实施纳入国家规划的政府公务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
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合并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船舶企业,优先核准其技术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八)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术船舶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加快船舶工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以及特种船舶制造专业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后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调整转型。支持船舶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条件建设。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宿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城市规划区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使之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依法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的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宣传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具体办理市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事项,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部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管理,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三)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的城建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所辖市区范围内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编研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建设信息的中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九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建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并要求达到完整、齐全、准确、系统,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包括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形地貌、地质、气象、地震、土壤、水文、灾害及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测:包括地形、地貌、控制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方面的资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专业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给水、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照明、供电、广电、电讯、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
  (六)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 航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方面的档案;
  (七)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办公楼、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宾馆、饭店、书店、医院、影剧院、商场、住宅、疗养院等建筑工程档案;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馆、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九)环境保护:包括环境治理项目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建设设计和科研档案:包括城建领域各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专题报告、论著等档案,不同时期具有先进技术及典型建筑风格的工程设计;
  (十一)人防、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和占为私有。
  第十一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1至5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上一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第四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基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以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查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是否完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十五日,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此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无偿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报送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馆(室)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补交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房产权属管理机构在审查核发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房产管理部门把《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条 凡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维修、加固、改造或扩建后,有关单位应当将更改部分的文件在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并对原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到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竣工验收档案须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必须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二条 对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改造、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工程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登记、整理、鉴定、编制检索工具,保持良好的库房管理条件,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有关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露。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到城建档案馆(室)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档案。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本单位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当配置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防护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快城建档案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将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非常条件下抢救和保护城建档案,成绩突出的;
  (四)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及城建档案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