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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18:4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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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7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焦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
决 定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市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第七条修改为: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买、翻修房屋证明,到委托人处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以及保证人身份证明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委托人审查;
(三)委托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委托人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携带审批后的贷款材料到受托人处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贷款文书。
四、第八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都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购买、翻修一套自住住房总价款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最高限额为5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第九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借款人贷款时到其法定退休时的年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自由还款方式。
(二)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30日之前,到委托人处填写《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八、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四)借款人可由三名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为自己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已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自然人,在他人贷款未偿还清之前,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工作稳定、工资收入可靠、信誉好的保证人,凭《保证人单位承诺》,可再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第十五条增加第五款: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必须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并具有法定资格的住房担保公司。
2、住房担保公司须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8日发布的《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依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市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贷款人)是指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已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原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有购买、翻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 款 程 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买、翻修房屋证明,到委托人处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以及保证人身份证明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委托人审查;
(三)委托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委托人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携带审批后的贷款材料到受托人处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贷款文书。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偿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都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购买、翻修一套自住住房总价款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享受最高限额为5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借款人贷款时到其法定退休时的年限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签定合同时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还款: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月还款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3、自由还款方式。委托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
⑴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贷款年限×12

贷款年限×12
最低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⑵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即:
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

贷款年限×12
贷款年限×12
贷款本金×月利率×

注: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二)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30日之前,到委托人处填写《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三)抵押期间,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如有损坏、遗失,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合同的效力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用委托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置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证人与受托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到委托人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申请表”,到受委托人处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三个人以上)。
(三)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住房贷款保证时,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字盖章,并可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以其房产做还款保证承诺。
(四)借款人可由三名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为自己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已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自然人,在他人贷款未偿还清之前,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工作稳定、工资收入可靠、信誉好的保证人,凭《保证人单位承诺》,可再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必须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并具有法定资格的住房担保公司。
2、住房担保公司须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六)保证责任范围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应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所需的费用和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有关费用;
(三)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不足部分向抵(质)押人追索。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同时,就同一抵押物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住房进行处置时,所得款项须按抵押登记顺序偿还。
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阻挠委托人或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规定落实新保证人或新抵(质)押的。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涉及年度贷款计划、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在需要调整时,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办〔2006〕15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现将《合肥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6年3月21日



合肥市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能,适应“三个服务”和“三大推进”要求,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安徽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省委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要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党的机关公文主要指以下几种形式:

  中央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发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电》、《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中办通报》等。

  省委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安徽省委文件》、《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文件》、《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密码电报、内部明电以及《皖办通报》等。

  市委文件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合肥市委文件》、《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文件》、《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中共合肥市委、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密码电报》、《内部明电》以及《合办通报》、《会议纪要》等。

  第五条 市委办公厅负责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中央、省委和市委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及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机关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份号即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保密期限标注在秘密标志右侧,并用“★”号将两者隔开。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位置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在电报“等级”栏内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年度、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六)签发人密码电报、内部传真和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标注在“签发人”后适当位置。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标注在文头之下右侧位置。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位于红色横线下方,居中排印,并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注意保持词意的完整性。有公文文头的,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在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规定、意见、通报、会议纪要等直发公文,主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下方、抄送机关上方。

  (九)市委文件的主送机关按照党的机关公文行文规则,一般表述为: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时,一般表述为: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表述形式。

  (十)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应按“一”、“(一)”、“1”、“(1)”的顺序使用。

  (十一)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标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有的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注明。附件顺序应在附件首页左上方注明。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应当平行排列。如遇末页无正文的情况,应在该页左上方加括号注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机关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署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全称,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规定、意见、通报、会议纪要等直发公文,可将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正中,同时省去落款。

  (十四)印章除会议纪要和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一律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五)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页下部、抄送机关上方。所有正式公文,均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同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在公文末页尾部所印的两条横线中间,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括号注明印制份数。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八条 公文主标题一般使用二号标宋或宋体字,副标题一般使用三号楷体字,小标题一般使用三号宋体字或三号黑体字。正文一般使用三号仿宋体字。

  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第四章 公文起草

  第十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以及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三)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篇幅简短。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同一公文中,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六)合理使用文种,使公文的名称与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第十一条 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统一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提请领导协调和裁决。

  第十二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首页应附公文拟稿封面(送审签),注明行文范围、缓急程度、秘密等级、起草部门等。一般公文的起草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公文校核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均须专人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所提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四)文种选择是否准确,行文范围是否恰当;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缓急程度、秘密等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第十四条 公文校核必须严格、认真,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如文稿已经领导人审批,经校核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公文校核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十五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行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领导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领导人签发公文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向上行文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的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九条 必要时,同级党委的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凡属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行文,一般不搞党政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请示中写明。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级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机关的公文,应送办公厅(室)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领导同志一般不要阅批直接报送的、未经办公厅(室)秘书部门登记处理的公文。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的公文,由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室归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厅(室)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或不规范公文,如属于政府部门工作的,不以党组(党委)名义报上级党的机关的,越级上报的,没有主报机关或同时主报党委政府的,使用文种错误或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未使用文件红头、应盖而未盖单位公章或没有单位领导人签字的公文,由秘书部门退回呈报机关。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确定份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登记须将公文标题、顺序号、收文时间、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发文字号、密级、缓急时限、份数、主送机关、办理情况及反映公文运转流程的事项等,逐一登记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送秘书长、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办。

  (四)请办秘书长、办公厅(室)负责人根据受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注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办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中央、省委和市委非紧急的普发性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分送完毕;紧急公文随时办理,确保1个工作日内办毕。

  (六)传阅对于需要领导人传阅的公文,由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要严格履行公文传阅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为杜绝横传,领导人阅后应直接退回秘书部门,绝密级公文阅后应立即退回。办理公文传阅时,一般情况下传阅件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前一位领导阅完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送到下一顺序领导手中,确保当日无公文积压。

  (七)承办承办部门在办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应直接答复呈文部门;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公文承办部门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一般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落款、附件、密级、主题词等进行复核。

  (十)印制密级公文应当在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统一印制。印制公文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周正、清晰、整洁、安全、保密。公文印制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和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密级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人员在传递密级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应由党办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

  第二十八条 密级公文的发放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密级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复制。经批准复制的,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三十条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密级公文,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传递。

  第三十一条 中央、省委和标有密级的市委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上述文件的清退工作,同时将有关清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市委办公厅。有关中央和省委文件清退和销毁情况,由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室向省委办公厅文书处报告。

  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室负责发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的所有中央文件、省委文件和市级密级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上述三类文件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任何个人均不得自行销毁密级公文。

  (二)公文清退由各级秘书部门负责。清退密级公文时,由秘书部门列出清单,收文单位按清单清理。公文清退工作情况,每年向同级保密部门报告一次。

  (三)销毁密级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密级公文。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将需要归档的公文移交上级档案部门,其他公文统一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安徽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移交机关档案室。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调阅、摘抄或复制归档公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属于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机关档案室应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并同时移交符合安徽省《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著录细则》标准的机读档案目录。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保密法规,严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内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按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根据内容准确标注其密级。

  第四十条 秘书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重要公文在酝酿、起草、修改、讨论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打印密件应在机关文印室进行,废件废面要及时销毁。发出的秘密公文要有不同的密封标记。秘密公文不得随意带出,绝密公文内容不准摘抄。严禁携带绝密公文出境,因公携带其他秘密公文出境,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章 公文处理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对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职、责、权划分,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高标准、严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办主任是本部门、本单位公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办工作的负责人对公文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要严格公文交换制度,各公文交换单位应严格按每周一、三、五(下午上班时间)公文交换的时间要求,准时参加公文交换。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急件办理制度,对急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时通知相关单位;各单位接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按照要求在第一时间办理。

  对于不按通知要求办理的和不按时参加公文交换的单位,市委办公厅要及时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参阅材料、会议材料等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存储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的磁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市委办公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非涉密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