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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时间:2024-06-17 05:1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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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6号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草海保护区是濒危珍禽黑颈鹤及其它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具有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600公顷,与1992年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时的1.2万公顷相差较大。变更面积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同意《总体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产实验区3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应在保护区总面积确定后重新划定。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加强保护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扶贫等手段,引导当地生产方式向有利于湿地生态保护和珍稀动物生存的方式转变。草海保护区已有社区参与性管理的基础和经验,应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社区共管的典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严格控制自然水域水产养殖规模,放养外来鱼种及围网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和对草海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与保护区的其他规划项目相结合,道路、生态造林等项目应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 月以前设立的建制镇范围内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销售、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办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凡明令淘汰的房屋便器水箱及配件,生产单位不得生产,商业部门和有关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设计部门在房屋设计中不得选用。
第五条 房屋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制定对已安装使用的明令淘汰或漏水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改造计划,逐步使用新型、节水型便器水箱及配件,或采用先进方法进行局部改造,根治漏水。
第六条 对房屋建筑中已安装使用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更新改造,有关房屋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987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应制定分期分批更新改造计划,报当地节约用水办公室,在两年内全部更新改造完毕。
二、1987年12月31日至1991年9 月30日期间竣工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更新改造完毕。
三、1991年10月1 日以后竣工并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宾馆、饭店、旅社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房屋内的便器水箱及配件,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全部更换完毕。
第七条 新建房屋安装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应立即自行更换。不更换的,有关验收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八条 公有房屋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根据管理责任或协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担,也可由一方负担。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及配件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生产企业负责包修或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淘汰的便器水箱及配件更新改造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每套便器水箱或配件处30元至100 元的罚款。
二、对便器水箱及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更换,造成浪费用水的,按照本市有关浪费用水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公示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公示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通过专家论证的2005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公示期已满。现就公示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按照“矿业权属明晰”的原则,经对公示项目的矿业权进一步复核后,已经将矿业权由承担单位(即矿山企业,下同)持有的勘查项目纳入2005年计划优先安排。其中金矿勘查项目优先安排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出具了勘查区块预留证明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先用配套资金,按照矿业权管理的法定权限,申请取得矿业权。

三、由矿山企业与其他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协议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应尽快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矿业权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持有。

四、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取得矿业权后,应及时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办公室技术处,作为安排今后年度计划的依据。未纳入2005年度计划的项目,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为项目承担单位保留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将不再纳入计划安排,且今后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五、矿产预测类项目拟由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办公室组织,择优选定地质科研院(校)所牵头承担,纳入2006年计划予以安排。待完成矿产预测,提交勘查设计并通过审查,同时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取得矿业权后,再纳入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勘查工作。否则,不再继续安排勘查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接此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项目的承担单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及时纳入2006年计划予以安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