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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4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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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部在广泛征求国家综合部门和部分网(省)局等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标准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的工程均不得突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有矛盾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若干设计问题的规定
为配合火电厂全面实行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对在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有关设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
各类机组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见表一。
表1 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计算用职工人数表(人)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职工人数 |450|550|700|850|500|600|800|950|
----------------------------------------
注:表中职工人数不作为电厂定员的依据,仅作为计算电厂生活福利等建筑面积
的依据。当电厂实际定员少于或超过表中职工人数时,其建筑面积均不再调
整。
二、职工住宅
按照减人增效的原则,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宜提高职工居住水平,取消单身宿舍,按每个职工有一套居住房,且不考虑双职工等因素。根据目前建设部现行有关规定,按人均50平方米计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各类机组电厂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见表二。
表2 职工住宅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单机容量|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建设台数|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机组类型|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进口 | 国产 |
|----|-----|-----|-----|-----|-----|-----|-----|-----|
|建筑面积|22500|27500|35000|42500|25000|30000|40000|47500|
------------------------------------------------------
注:采暖地区建筑面积可增加5%。
三、生产行政综合楼
生产行政综合楼是指生产和行政(含运行分场)办公用房和培训(含安全教育)用房,宜设置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妇女卫生室、环保监测室、劳保监测室、贮藏室、开水间等,其建筑面积按表三采用。
表3 生产行政综合楼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生产办公用房| 2900 | 3000 |
|------|----------|----------|
| 培训用房 | 400 | 500 |
|------|----------|----------|
| 合 计 | 3300 | 3500 |
------------------------------
注:1.生产行政综合楼宜与热工、电气等生产试验室合并建设,并按规划容量一次
建成,届时各生产试验室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相应计入。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表中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四、厂前公共福利建筑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指食堂、浴室、医务室、文体建筑、自行车棚等,其建筑面积按表四采用。
表4 厂前公共福利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项 目 |职工食堂|文体建筑| 浴室|医务室|自行车棚| 其他| 合计 |
|------|----|----|---|---|----|---|----|
| 二~四台 | 600| 800|300|200| 200|200|2300|
|30万千瓦级| | | | | | | |
|------|----|----|---|---|----|---|----|
| 二~四台 | 700| 800|300|200| 200|200|2400|
|60万千瓦级| | | | | | | |
----------------------------------------
注:1.公共福利建筑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3.偏远地区可增加医务室100平方米。
4.文体建筑可根据需要,与食堂合建,或部分面积可建在电厂生活区。但建筑
面积控制在表中规定之内。
五、检修宿舍和招待所
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采用集中检修方式,厂内不设中心修配厂,电厂设置检修宿舍供大修外来人员住宿。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合并建设,宜布置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五采用。
表5 电厂检修宿舍和招待所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检修宿舍 | 2200 | 2600 |
|--------|--------|--------|
| 招待所 | 800 | 800 |
|--------|--------|--------|
| 合 计 | 3000 | 3400 |
----------------------------
六、夜班宿舍
夜班宿舍供夜值人员休息用,其建筑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公共卫生设施及附属用房。夜班宿舍宜建在厂前区,其建筑面积按表六采用。
表6 夜班宿舍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机组容量 |二~四台30万千瓦级|二~四台60万千瓦级|
|------|----------|----------|
| 建筑面积 | 800 | 900 |
------------------------------
注:1.夜班宿舍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当规划容量机组超过4台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20%。
七、当发电厂远离城镇、生活设施不能以城镇为依托时,可增设托儿所、幼儿园和供销店;确需建设子弟小学校时,可增设小学校。其建筑面积按表七采用。
表7 供销店、托儿所、幼儿园及子弟小学建筑面积表(平方米)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供销店 | 400 | 500 |
|--------|----------|----------|
| 托幼建筑 | 600 | 800 |
|--------|----------|----------|
| 子弟小学 | 1000 | 1200 |
|--------|----------|----------|
| 合 计 | 2000 | 2500 |
--------------------------------
八、发电厂配套工程如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岗位的职工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标准执行。
九、厂前区用地
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厂前区由夜班宿舍、检修宿舍、招待所、职工食堂、文体建筑、浴室、医务室等组成,其用地控制4×30万千瓦级为1.8公顷;4×60万千瓦级为2.0公顷。
十、电厂生活区用地
电厂生活区用地宜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征用。电厂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厂生活区用地按表八采用。
2
表8 电厂生活区用地面积表(hm )
----------------------------------------
| 单机容量 | 30万千瓦级 | 60万千瓦级 |
|------|---------------|---------------|
| 建设台数 | 二台 | 四台 | 二台 | 四台 |
|------|-------|-------|-------|-------|
| 机组类型 |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进口| 国产|
|------|---|---|---|---|---|---|---|---|
| 用地面积 |4.0|4.7|5.7|6.8|4.3|5.1|6.5|7.6|
----------------------------------------
注:1.以居住建筑层数为6层考虑的用地面积。
2.采暖地区用地面积可增加5%。
十一、规定中的指标是火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后建设指标的上限值,今后新建或扩建30万千瓦级和60万千瓦级机组工程均不得突破。



1997年9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试行稿)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代表机关。人大常委会应与委员、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宣传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令、政策,为群众谋福利,以调动委员和人民代表的积极性
,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为此,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
一、与委员的联系
(1)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同委员保持密切联系,相互访问,互通书信,交换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进行工作视察。
(3)委员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要随时向他们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
(4)组织委员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各委员要积极参加。
(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向委员提供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
二、与人民代表的联系
(1)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要亲自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接待要热情,处理要认真,做到件件有结果并答复本人。
(2)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基层工作时,都要访问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用书面或口头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照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有这方面工作经验或专门知识的代表列席。
(4)各地、市、县在组织人民代表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
(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省人大常委会会刊和其它学习材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
(1)要经常与自己选区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反映给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求得就地按法律、法令、政策、政令解决;重大问题或带有全省性的问题,和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3)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4)协助当地政府推行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1980年4月28日

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德阳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德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为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德阳市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以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五条 德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旌阳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工农村街道、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具有德阳市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德阳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的家庭;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优抚对象或按照《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低收入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居住在一起,并由申请人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六条 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内的情形:
(一)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
(二)转让私有房屋2年以内的家庭;
(三)转让公有房屋4年以内的家庭。
第七条 不在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内的情形:
(一)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军烈属以及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例外);
(二)享受过福利(优惠)分房待遇的;
(三)原有私有房屋已转让2年以上或私自转让公有房屋4年以上的;
(四)原被拆迁房屋已经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五)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和公有住房的,且离婚时间未超过2年的。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记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由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安排,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就医、就学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和高规划设计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房屋租赁合同》、《德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书》;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颁发的《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认定的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城市居民家庭的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了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当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受理,受理时间自申请人递交资料之日起计算。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申请人填写的《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德阳市房地产管理。
市民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处等廉租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后,要派专人现场核查申请人承租住房情况,并对申请人实际承租住房的真实性负责。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诉。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其居住地、媒体及网络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住房协议》。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向申请人发放《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签订《租赁廉租住房协议》的,向申请人发放《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轮候安置通知书》或《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
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后将登记情况书面通知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以保障面积标准、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按照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二)配租人口。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确定配租人口。本办法所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居住在一起,并由申请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配租以《德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低收入家庭配租以《德阳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标明的认定人口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特殊救助家庭配租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廉租住房保障配租人口。
现役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或者服刑人员可以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配租人口,并在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协议》中注明。
(三)配租面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配租面积: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的原被拆迁房屋;
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借住非直系亲属和朋友家;自行租赁住房居住;在市区的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经核实确无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配租。
(四)配租方式。德阳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登记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后,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示。
1、货币补贴。
(1)发放。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德阳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发放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停止发放。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按照审定的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于每季度首月第10日-15日,在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证》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到德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签字后,市财政按名单以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房屋出租方。配租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审定的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审定的补贴额度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租赁补贴。
(2)变更。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程序重新审核后发放补贴。
(3)计算公式。即租赁补贴金额=(每户保障家庭人口×配租面积标准-每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货币配租标准。最低补贴金额为150元/户·月,最高补贴金额为500元/户·月。
2、实物配租。
(1)安置。优先安置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轮候。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按照轮候方式进行配租,轮候期间,对保障对象按本办法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房源充足时,对轮候家庭按照原已确定的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进行配租。
第十六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做到应保尽保。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向保障机构等部门提出意见;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等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反馈。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明确租赁补贴发放额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及进行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德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德阳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条 德阳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对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立的廉租住房档案要不断完善,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补贴人口、住房及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每月定期对本辖区享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以及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变化情况通报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及时会同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的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获得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市房地产管理处每年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核查后,将核实、核查结果及廉租住房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务必按照租赁补贴和安置廉租住房协议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改变用途以及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负责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经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三条 承租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依法收回其廉租住房:
(一)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经催缴后拒不缴纳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改变用途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协议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以租赁住房每平方米补贴标准计算收取房屋租金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德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发布的德府发[2007]17号《德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德办发[2007]103号《德阳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